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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委会职能


 自治区安委会主要职责:

(一)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全区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研究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工作措施;

(三)分析全区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督促检查下级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职尽责;

(五)研究部署全区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和阶段性工作;

(六)研究提出安全生产考核办法,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审定安全生产考核结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结果运用建议;

(七)组织实施对下级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审定巡查结果,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向被巡查地区人民政府反馈巡查意见;

(八)承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安委会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事项。

 自治区安委办主要职责:

(一)研究提出全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工作措施的建议;

(二)研究提出全区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和阶段性工作安排建议;也可经自治区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同意后,作出具体部署;

(三)指导协调、监督检查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

(四)定期分析通报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提出加强和改进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

(五)拟定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指标方案和考核细则,负责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并提出考核结果及结果运用建议,提请自治区安委会审定;

(六)承办自治区安委会安全生产巡查的具体工作,并向自治区安委会提出巡查结果及结果运用建议;

(七)负责全区综合性安全生产大检查、督查的组织协调工作;

(八)负责自治区安委会有关会议和重要活动的承办工作;

(九)督促检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安委会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十)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

(十一)承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自治区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自治区安委会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一)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内政发2015145号)有关要求,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二)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安委会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按照要求参加自治区安委会会议与活动,接受自治区安委会对本部门(系统)及所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四)支持、配合和参加自治区安委会及其他成员单位组织开展的与本单位职责相关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政执法、督查检查、应急救援、调研研讨等工作;

(五)及时报送本部门(系统)及所管行业(领域)贯彻落实自治区安委会会议决定、工作部署情况,安全生产有关统计数据及自治区安委会及其办公室临时要求报送的有关情况;

(六)组织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督查和专项整治工作;

(七)承办自治区安委会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事项。

自治区安委会联络员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与自治区安委办日常联络工作;

(二)协调、落实自治区安委会及办公室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收集、整理、传递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重要信息,及时反馈安全生产动态;

(四)按要求参加联络员会议,通报本单位有关工作情况,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五)及时向本单位领导同志汇报联络员会议精神,协调落实联络员会议部署的有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