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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应急字〔2021〕23号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
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
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试行)》
的通知
各盟市应急管理局,厅机关各有关处室: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3月15日
内蒙古自治区金属非金属矿山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试行)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全面提高自治区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反应能力,及时有效处置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规范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迅速的应急救援工作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严防救援过程中产生次生灾害造成事故范围扩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旗县及以上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是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责任主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加强演练,储存应急救援物资,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健全完善应急管理机制。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当地人民政府为主,实行当地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应当与当地人民政府紧密配合,充分发挥事故应急救援的指导和协调作用。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根据应急救援现场实际,科学合理制定现场应急救援方案,优先采用国内、国际先进的应急救援装备和技术,统筹调配各类应急救援力量,充分发挥应急救援专家的技术支撑作用,切实提高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深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应急救援与事故预防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1.3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6)《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
(7)《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8)《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9)《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0)《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监管部门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通知》(安监总厅应急〔2011〕222 号);
(12)《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下列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重大事故;
(2)超出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的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盟市行政区域的较大及以上事故;
(3)按照上级和自治区党委、政府要求,救援程度困难复杂、社会关注度高、影响面广,需要自治区协调各方力量应急处置的事故;
(4)其他需要自治区应急处置的事故。
2 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2.1 应急救援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成立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协调、指挥等工作。
组 长: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党委书记、厅长
副组长: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党委委员、分管副厅长
成 员:办公室、新闻宣传处、政策法规处、调查评估和统计处、救灾和物质保障处、应急指挥调度中心、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处、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处、安全生产基础处、安全生产综合协调处、安全生产执法局、应急救援专家组。
(1)领导小组职责: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指导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制定应急救援方案;负责应急救援综合协调、指挥、调度工作,调动调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协调调配应急救援机械、设备、物资和装备,调度、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收集、掌握事故和应急救援工作情况,及时传达上级指示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批示,向有关媒体发布相关信息,及时向应急管理部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报告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2)成员职责:
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对内对外联络、协调工作。负责传达贯彻组长、副组长关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指示要求,接收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批示,呈送厅领导阅批并督办落实,协助做好会务准备、文稿审核、信息报送等工作。
新闻宣传处:负责事故应急救援的新闻宣传、舆情应对等工作。向公众和新闻媒体通报事故和应急救援相关信息,协助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新闻发布工作,正确引导媒体和公众舆论。
政策法规处:承担事故和应急救援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调查评估和统计处:承担本级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监督指导下级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统计分析应急救援有关工作。
救灾和物质保障处:组织协调重要应急救援物资调拨和紧急配送,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承担自治区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
应急指挥调度中心:承担自治区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指挥部综合性工作。负责接收、处置事故发生地上报的事故和应急救援信息,接收、传达应急管理部、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事故应急救援的指示批示,向组长、副组长及时报告事故和应急救援有关情况、上级指示批示,并按照组长、副组长指示要求下达有关指令。负责通知领导小组成员立即响应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畅通与现场应急处置人员及应急救援队伍通信联络,协调全区范围内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协调应急救援机械、设备,指挥调度事故发生地应急救援工作。
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处:承担自治区应对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指挥部的现场协调保障工作,统筹指导全区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指导各地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处:指导协调因地震或地质灾害引发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事故灾害的应急救援工作。
安全生产基础处:负责提供事故单位相关信息,组织有关专家参与制定应急救援方案,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安全生产综合协调处:协调联络自治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参与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安全生产执法局:参与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应急救援专家组:根据事故现场实际,认真分析事故发生原因,参与制定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救援方案,并根据救援工作进展及时提出救援方案调整建议;参与制定落实现场应急救援安全技术措施,严密防范现场救援次生灾害,有效防控事故灾害扩大,为应急抢险决策提出技术方面意见和建议。
2.1.2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由事故发生地盟市级人民政府组成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盟市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现场应急救援总指挥,盟市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为现场应急救援副总指挥,盟市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旗县级人民政府、发生事故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相关医疗机构、专业救援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以及应急救援专家组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综合协调组、应急救援组、物资后勤组、医疗卫生组、交通运输组、舆情管控组、专业技术组等组织机构,负责指挥所有参加事故应急救援的救援队伍、机械设备和救援人员,及时向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报告事故及应急救援工作进展情况。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派出工作组参加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导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协调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机械、设备和专业技术力量。需要外部救援力量和救援机械、设备增援时,报请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统一协调、调度。
金属非金属矿山事故跨多个盟市行政区、跨多个行业领域或造成重大影响时,经自治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同意,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自治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同志分别为现场应急救援总指挥、副总指挥,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统一指挥协调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负责传达贯彻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指示、命令,协调联络、组织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2 部门配合
金属非金属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需要自治区多部门配合的,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与公安、工信、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卫生健康、气象、通信、新闻宣传、舆情管控等有关部门及时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共同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重大风险隐患监控与报告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要建立重大风险管控、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档案,按照落实时限、人员、资金、措施、预案“五落实”的要求制定工作方案,及时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及时落实整改安全隐患,并按规定将有关材料报送当地旗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对可能引发事故的重大风险隐患及时进行分析研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必要时停产撤人,严密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自治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有关应急救援机构要建立本辖区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风险隐患档案,定期分析研究、跟进掌握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隐患情况,研究制订应急救援工作方案并加强演练,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和企业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将重大风险隐患情况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或通报。
3.2 预警机制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及盟市、旗县应急管理部门根据不同季节、不同时段、不同地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根据近期自治区以及其他省市发生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事故情况,及时向下级应急管理部门和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发布事故通报、提示函等事故预警信息,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强化隐患排查或专项检查,强化事故预防预警,严防同类事故或其他事故发生。
3.3 事故报告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应迅速启动应急响应,在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全力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全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发生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企业负责人,并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按照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方案立即开展自救、互救。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当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并由旗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向旗县级人民政府报告。
(3)旗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逐级上报事故信息,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重大、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每级上报的时间不超过2小时。
(4)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接到较大及以上事故情况报告后,及时将事故有关情况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应急管理部报告。
(5)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在应急救援过程中,要及时续报应急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3.4 现场保护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应当加强事故现场安全保护,成立现场安全保护工作组,划出警戒距离,圈定警戒范围,悬挂警戒标志,安抚相关人员情绪,劝阻无关人员围观,劝说无关人员远离事故现场。未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批准,严禁任何组织或个人盲目进入事故现场抢救遇险人员,严防次生灾害发生或事故范围扩大,切实保障应急救援等相关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4 应急响应
4.1 事故分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2响应分级
按照事故等级,事故应急响应分为四级:
(1)一级(Ⅰ级)响应:指发生特别重大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由应急管理部负责启动应急响应并组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一级响应初期阶段,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具体负责指挥、协调和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在初期应急响应的同时,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要立即向应急管理部报告。
(2)二级(Ⅱ级)响应:指发生重大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具体负责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指挥、协调工作。在应急响应的同时,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要立即向应急管理部报告。现场应急救援力量不足、不能满足现场应急救援工作需要时,应立即请求应急管理部给予增援。
(3)三级(Ⅲ级)响应:指发生较大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由盟市级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派出工作组,对现场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指导,协助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协调、调动全区应急救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4)四级(Ⅳ级)响应:指发生一般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由旗县级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盟市应急管理局派出工作组,对现场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指导,协助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协调、调动全盟市应急救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4.3 响应程序
4.3.1 四级(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在当地旗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旗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立即启动四级(Ⅳ级)响应,进入四级(Ⅳ级)响应程序。按照响应程序和职责分工,立即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交通安全、通信联络、医疗救护、新闻发布、后勤保障及善后处理等工作,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续报事故和应急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4.3.2 三级(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在当地盟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盟市级应急管理部门立即启动三级(Ⅲ级)响应,进入三级(Ⅲ级)响应程序。按照响应程序和职责分工,立即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交通安全、通信联络、医疗救护、新闻发布、后勤保障及善后处理等工作,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续报事故和应急救援工作进展情况。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接到事故报告后,按规定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应急管理部,并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抢险救援有关工作。
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所在地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并根据事故等级及时上报。
4.3.3 二级(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二级(Ⅱ级)响应,进入二级(Ⅱ级)响应程序。具体响应程序如下:
(1)接到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厅应急指挥调度中心要立即报告厅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向厅应急指挥调度中心及有关业务处室主要负责人通报。厅主要领导立即指挥启动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二级(Ⅱ级)响应,迅速进入二级(Ⅱ级)应急响应状态。同时,将事故情况信息上报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应急管理部。
(2)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机制,成立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指挥、协调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厅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带队、相关业务处室主要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工作组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对事故现场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指导、协助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研究制定应急救援工作方案,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4)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及时通知自治区有关部门协助当地做好事故现场交通、运输、通信、气象、物资、医疗、环保、治安、人员疏散安置、应急装备、应急力量等方面工作。
(5)厅应急救援指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厅相关业务处室)应当根据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物资情况、救援工作存在的困难与问题等,组织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分析、研判、会商,向应急救援现场提供相应工作方案、专家、队伍、设备、物资等信息。
(6)根据事故现场对救援队伍、机械、设备、物资等应急资源的需求信息,统一协调、组织、调集国家和自治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机械设备、物资等应急救援资源,大力支援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根据现场救援需要,再次派出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现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救援。
(7)由厅新闻宣传部门及时向媒体通报事故和应急救援工作进展情况,掌握舆论动向,密切关注舆情,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8)根据事故抢险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应急管理部报告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情况。适时开展事故调查或者协助做好事故调查工作。
4.4 指挥和协调
自治区启动二级(Ⅱ级)应急响应后,厅应急救援指挥工作领导小组协助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1)根据现场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的布局,协调、调集有关应急救援队伍、机械、设备、物资,全力保障事故抢险救援工作需要。
(2)组织有关专家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制定现场应急救援工作方案,制定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密切防范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链。
(3)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事故或灾害,及时通知自治区有关部门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4)协调事故发生地相邻省市应急管理部门配合、支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5)事故中涉及港澳台或外国人员时,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协调外事办公室支持配合。
(6)必要时,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协调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加事故应急救援。
4.5 现场紧急处置
(1)事故发生后,事故企业要立即启动事故应急响应,成立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制定应急救援工作方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调配应急救援装备、设备、物资,先行组织本企业应急救援人员迅速实施抢险救援,在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打通救援通道,抢救遇险人员,严厉杜绝盲目施救、冒险施救,严防事故范围扩大。及时拨打120电话,对抢救成功的遇险人员进行医疗救助。
(2)事故发生地盟市、旗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相关负责同志要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及时启动相应事故应急响应,成立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严格履行地方人民政府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职责,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事故发生地有关单位、各类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相关医疗机构接到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应急救援指令或有关事故企业的请求后,应当及时参加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4)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组织、指挥下,及时疏散、撤离可能受到事故波及的人员,疏散、转移受灾或受威胁的群众,落实防护措施保护事发地周边群众安全,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实施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做好治安管理工作。
(5)统一组织、指挥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参加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加强应急救援人员人身安全防护,严格控制进入事故区域的人员数量,制定严密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配备应急救援装备、设备,切实保障救援人员生命安全,严格防控事态扩大。要优先利用大型机械设备、先进应急救援技术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抢时间、抢速度、抢效率,争分夺秒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6)开通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尽快到达事故现场。当发生矿井重大透水、大面积采空区冒落、重大山体滑坡等重大事故,现场应急救援人力和物力不足时,由事发地政府依法进行社会力量动员和救援物资征用,确保应急救援工作需要。
4.6 信息发布
发生重大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后,厅新闻宣传部门协助盟市级人民政府统一集中管理对外信息发布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公开、透明、及时的原则,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情况,将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情况、拟定的应急救援工作方案、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及下一步应急救援措施对外发布,主动回应公众和新闻媒体关切,正确引导媒体和公众舆论。
4.7 应急结束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得以有效控制,事故遇险人员全部救援生还,遇难人员遗体全部找到,现场生态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已全部消除,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终止实施本预案,应急救援队伍、机械设备、相关人员撤离现场,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结束。
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组织撰写现场应急救援工作总结,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书面总结的主要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及抢险救援经过、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经济损失、应急救援过程中采取的主要措施及取得的经验教训、应急救援预案实施效果及评估情况、生产安全事故应吸取的教训及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等。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督促指导盟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做好事故善后处置工作,包括对因参加应急救援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抚恤,征用物资补偿及损坏征用物资的赔偿,协调保险公司及时按约理赔,及时启动灾后重建和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妥善安置、补偿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的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5.2 调查和总结评估
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人员伤亡情况,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由地方人民政府组成事故调查组,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上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事故调查处理情况进行挂牌督办。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形成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复结案,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收集、整理应急救援过程中形成的记录、方案、文件等资料,组织相关专家对应急救援预案的启动、实施、指挥和后勤保障等全过程进行评估,分析、总结应急救援工作经验教训,补充完善应急救援预案相关内容,提出改进和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在应急响应结束后一个月内,将总结评估报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指挥调度中心值班电话保证24小时有人值守,相关业务处室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专业人员保证能够随时取得联系。充分利用有线电话、手机、卫星、互联网等手段,保证各有关方面的通信联络畅通。
厅指挥调度中心建立与盟市、旗县应急管理部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大型应急救援机械设备供应商以及应急救援专家组的通信联系,保障联络通畅。
盟市、旗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及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负责本部门、本地区相关应急救援资源信息收集、整理、更新,建立应急救援资源库,加强日常沟通管理,保障联络通畅。
6.2 应急支援与保障
(1)应急救援装备保障。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事故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的需要和特点,储备一定数量的应急救援装备,并依托现有生产经营资源,与相关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签订一定数量的储备合同,补充完善应急救援装备规格、种类。必要时,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跨省市跨部门的物资调用,由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负责协调。
(2)应急救援队伍保障。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必须建立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矿山应急救援队伍,并与临近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完善矿山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保障金属非金属矿山应急救援工作需要。
(3)应急救援资金保障。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应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及时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储备好相应的应急救援资金。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时,应急救援相关费用首先由事故单位承担,事故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4)交通运输保障。在应急响应阶段,通过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协调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提供交通运输支援。协调沿途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交通便利,保证调集的应急救援队伍和有关人员、调运的应急救援机械设备、装备和物资迅速到达事故现场。协调事故所在地盟市人民政府调集足够数量的交通运输工具,保证现场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协调事故所在地公安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通道,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保障。
(5)医疗卫生保障。事故发生地盟市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相关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保障专用药品和医疗器材,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实施医疗救治。必要时,协调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力量支援。
(6)现场治安保障。事故发生地盟市级人民政府组织公安部门开展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重要设备的安全保护,维持现场救援秩序,及时疏散人群,组织发动群众开展群防联防。
(7)生态环境保障。事故发生地盟市级人民政府协调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大气、水、土壤生态环境监测,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做好现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8)气象条件保障。事故发生地盟市级人民政府协调气象部门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气象条件支持,提供气象方面应急救援工作建议。
(9)救援物资保障。首先调集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储备的有关应急救援物资,同时调拨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资储备单位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协调事故发生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动员征用社会物资。
6.3 应急技术保障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建立金属非金属矿山相关专业专家库,建立专家管理和联系制度,确保应急需求时能迅速组成应急救援专家组,为事故应急救援提供相应技术支持。
6.4 宣传、培训和演练
(1)宣传。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要借助相关媒体、互联网,向群众和企业员工广泛宣传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常识。
(2)培训。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要对员工进行应急救援总体预案和专项预案培训,加强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培训,提高员工自救、互救能力。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应急管理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应急救援指挥作战能力。
(3)演练。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工作实际,定期组织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6.5 监督检查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对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情况,及时组织修订本预案。定期组织对本预案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论及时组织修订。
7.2 预案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制定并负责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内应急字〔2021〕23号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
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
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试行)》
的通知
各盟市应急管理局,厅机关各有关处室: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3月15日
内蒙古自治区金属非金属矿山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试行)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全面提高自治区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反应能力,及时有效处置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规范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迅速的应急救援工作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严防救援过程中产生次生灾害造成事故范围扩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旗县及以上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是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责任主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加强演练,储存应急救援物资,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健全完善应急管理机制。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当地人民政府为主,实行当地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应当与当地人民政府紧密配合,充分发挥事故应急救援的指导和协调作用。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根据应急救援现场实际,科学合理制定现场应急救援方案,优先采用国内、国际先进的应急救援装备和技术,统筹调配各类应急救援力量,充分发挥应急救援专家的技术支撑作用,切实提高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深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应急救援与事故预防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1.3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6)《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
(7)《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8)《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9)《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0)《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监管部门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通知》(安监总厅应急〔2011〕222 号);
(12)《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下列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重大事故;
(2)超出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的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盟市行政区域的较大及以上事故;
(3)按照上级和自治区党委、政府要求,救援程度困难复杂、社会关注度高、影响面广,需要自治区协调各方力量应急处置的事故;
(4)其他需要自治区应急处置的事故。
2 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2.1 应急救援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成立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协调、指挥等工作。
组 长: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党委书记、厅长
副组长: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党委委员、分管副厅长
成 员:办公室、新闻宣传处、政策法规处、调查评估和统计处、救灾和物质保障处、应急指挥调度中心、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处、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处、安全生产基础处、安全生产综合协调处、安全生产执法局、应急救援专家组。
(1)领导小组职责: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指导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制定应急救援方案;负责应急救援综合协调、指挥、调度工作,调动调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协调调配应急救援机械、设备、物资和装备,调度、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收集、掌握事故和应急救援工作情况,及时传达上级指示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批示,向有关媒体发布相关信息,及时向应急管理部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报告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2)成员职责:
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对内对外联络、协调工作。负责传达贯彻组长、副组长关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指示要求,接收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批示,呈送厅领导阅批并督办落实,协助做好会务准备、文稿审核、信息报送等工作。
新闻宣传处:负责事故应急救援的新闻宣传、舆情应对等工作。向公众和新闻媒体通报事故和应急救援相关信息,协助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新闻发布工作,正确引导媒体和公众舆论。
政策法规处:承担事故和应急救援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调查评估和统计处:承担本级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监督指导下级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统计分析应急救援有关工作。
救灾和物质保障处:组织协调重要应急救援物资调拨和紧急配送,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承担自治区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
应急指挥调度中心:承担自治区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指挥部综合性工作。负责接收、处置事故发生地上报的事故和应急救援信息,接收、传达应急管理部、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事故应急救援的指示批示,向组长、副组长及时报告事故和应急救援有关情况、上级指示批示,并按照组长、副组长指示要求下达有关指令。负责通知领导小组成员立即响应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畅通与现场应急处置人员及应急救援队伍通信联络,协调全区范围内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协调应急救援机械、设备,指挥调度事故发生地应急救援工作。
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处:承担自治区应对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指挥部的现场协调保障工作,统筹指导全区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指导各地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处:指导协调因地震或地质灾害引发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事故灾害的应急救援工作。
安全生产基础处:负责提供事故单位相关信息,组织有关专家参与制定应急救援方案,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安全生产综合协调处:协调联络自治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参与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安全生产执法局:参与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应急救援专家组:根据事故现场实际,认真分析事故发生原因,参与制定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救援方案,并根据救援工作进展及时提出救援方案调整建议;参与制定落实现场应急救援安全技术措施,严密防范现场救援次生灾害,有效防控事故灾害扩大,为应急抢险决策提出技术方面意见和建议。
2.1.2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由事故发生地盟市级人民政府组成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盟市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现场应急救援总指挥,盟市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为现场应急救援副总指挥,盟市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旗县级人民政府、发生事故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相关医疗机构、专业救援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以及应急救援专家组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综合协调组、应急救援组、物资后勤组、医疗卫生组、交通运输组、舆情管控组、专业技术组等组织机构,负责指挥所有参加事故应急救援的救援队伍、机械设备和救援人员,及时向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报告事故及应急救援工作进展情况。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派出工作组参加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导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协调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机械、设备和专业技术力量。需要外部救援力量和救援机械、设备增援时,报请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统一协调、调度。
金属非金属矿山事故跨多个盟市行政区、跨多个行业领域或造成重大影响时,经自治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同意,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自治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同志分别为现场应急救援总指挥、副总指挥,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统一指挥协调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负责传达贯彻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指示、命令,协调联络、组织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2 部门配合
金属非金属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需要自治区多部门配合的,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与公安、工信、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卫生健康、气象、通信、新闻宣传、舆情管控等有关部门及时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共同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重大风险隐患监控与报告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要建立重大风险管控、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档案,按照落实时限、人员、资金、措施、预案“五落实”的要求制定工作方案,及时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及时落实整改安全隐患,并按规定将有关材料报送当地旗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对可能引发事故的重大风险隐患及时进行分析研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必要时停产撤人,严密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自治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有关应急救援机构要建立本辖区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风险隐患档案,定期分析研究、跟进掌握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隐患情况,研究制订应急救援工作方案并加强演练,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和企业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将重大风险隐患情况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或通报。
3.2 预警机制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及盟市、旗县应急管理部门根据不同季节、不同时段、不同地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根据近期自治区以及其他省市发生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事故情况,及时向下级应急管理部门和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发布事故通报、提示函等事故预警信息,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强化隐患排查或专项检查,强化事故预防预警,严防同类事故或其他事故发生。
3.3 事故报告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应迅速启动应急响应,在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全力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全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发生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企业负责人,并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按照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方案立即开展自救、互救。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当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并由旗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向旗县级人民政府报告。
(3)旗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逐级上报事故信息,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重大、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每级上报的时间不超过2小时。
(4)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接到较大及以上事故情况报告后,及时将事故有关情况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应急管理部报告。
(5)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在应急救援过程中,要及时续报应急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3.4 现场保护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应当加强事故现场安全保护,成立现场安全保护工作组,划出警戒距离,圈定警戒范围,悬挂警戒标志,安抚相关人员情绪,劝阻无关人员围观,劝说无关人员远离事故现场。未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批准,严禁任何组织或个人盲目进入事故现场抢救遇险人员,严防次生灾害发生或事故范围扩大,切实保障应急救援等相关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4 应急响应
4.1 事故分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2响应分级
按照事故等级,事故应急响应分为四级:
(1)一级(Ⅰ级)响应:指发生特别重大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由应急管理部负责启动应急响应并组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一级响应初期阶段,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具体负责指挥、协调和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在初期应急响应的同时,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要立即向应急管理部报告。
(2)二级(Ⅱ级)响应:指发生重大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具体负责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指挥、协调工作。在应急响应的同时,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要立即向应急管理部报告。现场应急救援力量不足、不能满足现场应急救援工作需要时,应立即请求应急管理部给予增援。
(3)三级(Ⅲ级)响应:指发生较大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由盟市级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派出工作组,对现场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指导,协助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协调、调动全区应急救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4)四级(Ⅳ级)响应:指发生一般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由旗县级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盟市应急管理局派出工作组,对现场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指导,协助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协调、调动全盟市应急救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4.3 响应程序
4.3.1 四级(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在当地旗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旗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立即启动四级(Ⅳ级)响应,进入四级(Ⅳ级)响应程序。按照响应程序和职责分工,立即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交通安全、通信联络、医疗救护、新闻发布、后勤保障及善后处理等工作,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续报事故和应急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4.3.2 三级(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在当地盟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盟市级应急管理部门立即启动三级(Ⅲ级)响应,进入三级(Ⅲ级)响应程序。按照响应程序和职责分工,立即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交通安全、通信联络、医疗救护、新闻发布、后勤保障及善后处理等工作,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续报事故和应急救援工作进展情况。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接到事故报告后,按规定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应急管理部,并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抢险救援有关工作。
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所在地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并根据事故等级及时上报。
4.3.3 二级(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二级(Ⅱ级)响应,进入二级(Ⅱ级)响应程序。具体响应程序如下:
(1)接到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厅应急指挥调度中心要立即报告厅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向厅应急指挥调度中心及有关业务处室主要负责人通报。厅主要领导立即指挥启动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二级(Ⅱ级)响应,迅速进入二级(Ⅱ级)应急响应状态。同时,将事故情况信息上报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应急管理部。
(2)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机制,成立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指挥、协调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厅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带队、相关业务处室主要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工作组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对事故现场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指导、协助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研究制定应急救援工作方案,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4)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及时通知自治区有关部门协助当地做好事故现场交通、运输、通信、气象、物资、医疗、环保、治安、人员疏散安置、应急装备、应急力量等方面工作。
(5)厅应急救援指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厅相关业务处室)应当根据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物资情况、救援工作存在的困难与问题等,组织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分析、研判、会商,向应急救援现场提供相应工作方案、专家、队伍、设备、物资等信息。
(6)根据事故现场对救援队伍、机械、设备、物资等应急资源的需求信息,统一协调、组织、调集国家和自治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机械设备、物资等应急救援资源,大力支援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根据现场救援需要,再次派出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现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救援。
(7)由厅新闻宣传部门及时向媒体通报事故和应急救援工作进展情况,掌握舆论动向,密切关注舆情,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8)根据事故抢险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应急管理部报告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情况。适时开展事故调查或者协助做好事故调查工作。
4.4 指挥和协调
自治区启动二级(Ⅱ级)应急响应后,厅应急救援指挥工作领导小组协助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1)根据现场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的布局,协调、调集有关应急救援队伍、机械、设备、物资,全力保障事故抢险救援工作需要。
(2)组织有关专家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制定现场应急救援工作方案,制定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密切防范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链。
(3)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事故或灾害,及时通知自治区有关部门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4)协调事故发生地相邻省市应急管理部门配合、支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5)事故中涉及港澳台或外国人员时,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协调外事办公室支持配合。
(6)必要时,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协调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加事故应急救援。
4.5 现场紧急处置
(1)事故发生后,事故企业要立即启动事故应急响应,成立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制定应急救援工作方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调配应急救援装备、设备、物资,先行组织本企业应急救援人员迅速实施抢险救援,在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打通救援通道,抢救遇险人员,严厉杜绝盲目施救、冒险施救,严防事故范围扩大。及时拨打120电话,对抢救成功的遇险人员进行医疗救助。
(2)事故发生地盟市、旗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相关负责同志要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及时启动相应事故应急响应,成立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严格履行地方人民政府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职责,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事故发生地有关单位、各类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相关医疗机构接到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应急救援指令或有关事故企业的请求后,应当及时参加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4)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组织、指挥下,及时疏散、撤离可能受到事故波及的人员,疏散、转移受灾或受威胁的群众,落实防护措施保护事发地周边群众安全,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实施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做好治安管理工作。
(5)统一组织、指挥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参加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加强应急救援人员人身安全防护,严格控制进入事故区域的人员数量,制定严密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配备应急救援装备、设备,切实保障救援人员生命安全,严格防控事态扩大。要优先利用大型机械设备、先进应急救援技术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抢时间、抢速度、抢效率,争分夺秒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6)开通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尽快到达事故现场。当发生矿井重大透水、大面积采空区冒落、重大山体滑坡等重大事故,现场应急救援人力和物力不足时,由事发地政府依法进行社会力量动员和救援物资征用,确保应急救援工作需要。
4.6 信息发布
发生重大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后,厅新闻宣传部门协助盟市级人民政府统一集中管理对外信息发布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公开、透明、及时的原则,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情况,将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情况、拟定的应急救援工作方案、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及下一步应急救援措施对外发布,主动回应公众和新闻媒体关切,正确引导媒体和公众舆论。
4.7 应急结束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得以有效控制,事故遇险人员全部救援生还,遇难人员遗体全部找到,现场生态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已全部消除,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终止实施本预案,应急救援队伍、机械设备、相关人员撤离现场,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结束。
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组织撰写现场应急救援工作总结,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书面总结的主要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及抢险救援经过、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经济损失、应急救援过程中采取的主要措施及取得的经验教训、应急救援预案实施效果及评估情况、生产安全事故应吸取的教训及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等。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督促指导盟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做好事故善后处置工作,包括对因参加应急救援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抚恤,征用物资补偿及损坏征用物资的赔偿,协调保险公司及时按约理赔,及时启动灾后重建和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妥善安置、补偿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的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5.2 调查和总结评估
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人员伤亡情况,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由地方人民政府组成事故调查组,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上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事故调查处理情况进行挂牌督办。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形成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复结案,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收集、整理应急救援过程中形成的记录、方案、文件等资料,组织相关专家对应急救援预案的启动、实施、指挥和后勤保障等全过程进行评估,分析、总结应急救援工作经验教训,补充完善应急救援预案相关内容,提出改进和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在应急响应结束后一个月内,将总结评估报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指挥调度中心值班电话保证24小时有人值守,相关业务处室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专业人员保证能够随时取得联系。充分利用有线电话、手机、卫星、互联网等手段,保证各有关方面的通信联络畅通。
厅指挥调度中心建立与盟市、旗县应急管理部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大型应急救援机械设备供应商以及应急救援专家组的通信联系,保障联络通畅。
盟市、旗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及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负责本部门、本地区相关应急救援资源信息收集、整理、更新,建立应急救援资源库,加强日常沟通管理,保障联络通畅。
6.2 应急支援与保障
(1)应急救援装备保障。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事故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的需要和特点,储备一定数量的应急救援装备,并依托现有生产经营资源,与相关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签订一定数量的储备合同,补充完善应急救援装备规格、种类。必要时,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跨省市跨部门的物资调用,由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负责协调。
(2)应急救援队伍保障。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必须建立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矿山应急救援队伍,并与临近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完善矿山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保障金属非金属矿山应急救援工作需要。
(3)应急救援资金保障。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应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及时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储备好相应的应急救援资金。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时,应急救援相关费用首先由事故单位承担,事故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4)交通运输保障。在应急响应阶段,通过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协调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提供交通运输支援。协调沿途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交通便利,保证调集的应急救援队伍和有关人员、调运的应急救援机械设备、装备和物资迅速到达事故现场。协调事故所在地盟市人民政府调集足够数量的交通运输工具,保证现场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协调事故所在地公安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通道,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保障。
(5)医疗卫生保障。事故发生地盟市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相关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保障专用药品和医疗器材,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实施医疗救治。必要时,协调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力量支援。
(6)现场治安保障。事故发生地盟市级人民政府组织公安部门开展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重要设备的安全保护,维持现场救援秩序,及时疏散人群,组织发动群众开展群防联防。
(7)生态环境保障。事故发生地盟市级人民政府协调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大气、水、土壤生态环境监测,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做好现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8)气象条件保障。事故发生地盟市级人民政府协调气象部门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气象条件支持,提供气象方面应急救援工作建议。
(9)救援物资保障。首先调集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储备的有关应急救援物资,同时调拨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资储备单位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协调事故发生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动员征用社会物资。
6.3 应急技术保障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建立金属非金属矿山相关专业专家库,建立专家管理和联系制度,确保应急需求时能迅速组成应急救援专家组,为事故应急救援提供相应技术支持。
6.4 宣传、培训和演练
(1)宣传。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要借助相关媒体、互联网,向群众和企业员工广泛宣传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常识。
(2)培训。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要对员工进行应急救援总体预案和专项预案培训,加强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培训,提高员工自救、互救能力。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应急管理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应急救援指挥作战能力。
(3)演练。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工作实际,定期组织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6.5 监督检查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对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情况,及时组织修订本预案。定期组织对本预案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论及时组织修订。
7.2 预案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制定并负责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