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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编修工作,根据国务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三定”方案规定,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成立编修组
成立《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编修组,由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处牵头负责,自治区公安厅、卫健委配合做好自治区总体应急预案的编修工作。
组 长:孙 勇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党委委员、副厅长
副组长:张跃农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处处长
成 员 于 燕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处副处长
邢 涛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处副主任
李葆华 自治区公安厅治安总队副总队长
侯 亮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办公室科长
刘伯熙 自治区综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急办
副科长
杨 磊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处科员
二、工作安排
(一)前期准备(2021年2月18日至2月22日):咨询有关省区总体应急预案编修情况,学习借鉴编修工作好的作法。
(二)调研和起草初稿(2021年2月23日至3月24日):编修组起草编写《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初稿)》,根据编写情况定期组织讨论。赴基层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进一步完善初稿。
(三)专家评审(2021年3月25日至31日):聘请专家对《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初稿)》进行评审。经进一步修改补充完善后,形成《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
(四)征求意见(2021年4月1日至30日):将《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印发各盟市应急管理局、自治区有关厅局和单位,进行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
(五)收集整理反馈意见(2021年5月6日至17日):编修组对反馈意见进行整理汇总,送厅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议,形成《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审议稿)》。
(六)提交厅党委会议审议(2021年5月底):将《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审议稿)》提交厅党委会议审议,形成《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送审稿)》。
三、上报自治区政府审定
厅党委会议审议通过后,立即将《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送审稿)及说明、征求有关部门单位反馈意见等相关材料一并上报自治区政府进行审定。
联系人及电话:于燕,0471-4820236、13847122398
邢涛,0471-4820231、18804715553
2021年2月10日
为推进《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编修工作,根据国务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三定”方案规定,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成立编修组
成立《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编修组,由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处牵头负责,自治区公安厅、卫健委配合做好自治区总体应急预案的编修工作。
组 长:孙 勇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党委委员、副厅长
副组长:张跃农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处处长
成 员 于 燕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处副处长
邢 涛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处副主任
李葆华 自治区公安厅治安总队副总队长
侯 亮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办公室科长
刘伯熙 自治区综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急办
副科长
杨 磊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处科员
二、工作安排
(一)前期准备(2021年2月18日至2月22日):咨询有关省区总体应急预案编修情况,学习借鉴编修工作好的作法。
(二)调研和起草初稿(2021年2月23日至3月24日):编修组起草编写《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初稿)》,根据编写情况定期组织讨论。赴基层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进一步完善初稿。
(三)专家评审(2021年3月25日至31日):聘请专家对《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初稿)》进行评审。经进一步修改补充完善后,形成《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
(四)征求意见(2021年4月1日至30日):将《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印发各盟市应急管理局、自治区有关厅局和单位,进行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
(五)收集整理反馈意见(2021年5月6日至17日):编修组对反馈意见进行整理汇总,送厅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议,形成《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审议稿)》。
(六)提交厅党委会议审议(2021年5月底):将《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审议稿)》提交厅党委会议审议,形成《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送审稿)》。
三、上报自治区政府审定
厅党委会议审议通过后,立即将《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送审稿)及说明、征求有关部门单位反馈意见等相关材料一并上报自治区政府进行审定。
联系人及电话:于燕,0471-4820236、13847122398
邢涛,0471-4820231、18804715553
2021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