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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预案(2020年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5-18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应急厅

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预案(2020年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5月15日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地震灾害

应急处置工作预案

(2020年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明确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有关处室和单位在地震应急处置工作中的职责与任务,快速、高效的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2007〕第6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主席令〔2008〕第7号)、《内蒙古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内蒙古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4号)、《内蒙古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内政办发〔2019〕43号)、《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厅发〔2019〕29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应对和处置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或与邻省(区)交界区域发生的破坏性地震事件。

1.4 工作原则

1.4.1 统一领导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在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1.4.2 分工负责

厅机关有关处室和厅属有关单位按照本预案规定,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1.4.3 以人为本

抗震救灾工作要以人为本,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程度地减少地震灾害造成的损失。


    2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根据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实际和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需要,成立厅地震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统一指挥全厅的地震应急处置工作。破坏性地震发生后,领导小组自动转为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领导小组组成及职能等见表1。

表1:领导小组组成及职能一览表

领导小组组成  

组长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厅长

副组长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分管地震救援、物资保障、风险监测、救援协调的副厅长

成员单位

办公室、应急指挥调度中心、风险监测和综合减灾处、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处、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处、救灾和物资保障处、规划科技处、政策法规处、调查评估和统计处、新闻宣传处、安全生产基础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防汛抗旱处、火灾防治管理处、自治区安全生产信息中心。

领导小组职责

1.组织拟定地震应急处置工作方针、政策和措施报自治区政府审批;

2.依据地震参数和灾情初步判断意见,提出响应级别的建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3.统一指挥全厅的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4.组织厅机关有关处室和厅属有关单位履行《内蒙古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2019年版)》中规定的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有关职责。

成员单位职责

办公室

1.协助做好厅地震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对上综合协调工作;

2.协助做好会务工作;

3.负责文稿信息的审核工作;

4.协调做好厅领导同志赴灾害现场后勤保障工作;

5.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成员单位职责

应急指挥调度中心

1.地震信息的接收、综合、报送和分转;

2.依据地震应急响应级别,及时传达中央及自治区党委、政府指示批示,通知领导小组相关人员到指挥大厅参加应急响应;

3.建立指挥大厅与地震灾害现场、各级指挥机构及应急救援队伍之间的音视频通信联络,持续做好灾情的收集上报;

4.协调全区范围内的救援力量,并根据需要向应急管理部申请增援工作;

5.衔接消防、森林草原防火队伍、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6.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风险监测和综合减灾处

1.强化抢险救援现场监测预警,协调地震、住建、生命线工程等部门提出强余震防范措施,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确保抢险救援人员安全;

2.组织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矿山、危化等部门开展周边地区隐患排查,对发现的隐患确定危险区,落实监测预警措施;

3.协助开展现场救援救灾工作;

4.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处

1.协调灾区做好国务院、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赴灾害现场时的指挥场所准备工作;

2.指导社会救援力量有序参与抢险救援;

3.配合做好现场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4.协调灾区做好应急救援力量的后勤保障工作;

5.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处

1.组织协调开展灾害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2.与内蒙古地震局联合会商,及时获取震情趋势分析意见,联合内蒙古地震局组织现场工作队开展地震烈度评定;

3.协助救灾和物资保障处、调查评估和统计处进行地震灾害调查和损失评估;

4.协调开展地震灾害现场灾情趋势会商研判,为指挥决策提供咨询;

5.协调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内蒙古气象局、内蒙古地震局,开展地震次生地质灾害的监测与评估,提出应急防范措施;

6.会同办公室、新闻宣传处,组织开展相关会务工作,起草相关材料,及时编发工作简报;

7.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救灾和物资保障处

1.组织指导全区地震灾害核实上报及损失评估;

2.制定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指导灾区开展救灾救助;

3.承担自治区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

4.会同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及灾区政府,组织协调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工作;

5.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建立救灾捐赠社会动员机制;

6.协调党委外事办、财政厅及发展改革委,参与境内外对自治区政府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统计、分配,协同有关部门发布信息;

7.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成员单位职责

规划科技处

1.负责地震应急救援过程中的通信联络与信息化支撑;

2.保障地震应急救援成员单位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

3.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政策法规处

1.承担对领导小组编制文件的合法性审查;

2.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调查评估和统计处

1.指导协调各相关业务处室开展地震灾害损失分析和应急处置评估工作;

2.整理地震灾害评估相关资料;

3.形成综合地震灾害评估报告;

4.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新闻宣传处

1.统筹现场新闻宣传报道;

2.严格现场和媒体记者管理,协调党委外事办、党委宣传部及灾区政府接待境内外记者采访,做好发稿和记者安全、生活等后勤保障;

3.实时跟进发布灾情动态和应急救援工作进展,做好新闻稿件的编写和审查工作;

4.加强现场新闻管控和舆情监测工作,汇总舆情动态,研判可能引发炒作和重大舆情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正确引导、严格管控;

5.协助党委宣传部做好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同志在灾区活动时的新闻报道工作;

6.会同办公室、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处,组织开展相关会务工作,起草相关新闻材料,及时编发新闻简报;

7.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安全生产基础处

1.协助开展涉及非煤矿山、冶金等工贸行业的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2.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

1.协调灾区危化部门开展危险化学品设施的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2.协助开展涉及危险化学品行业的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3.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防汛抗旱处

1.承担地震引发洪涝灾害的应急处置协调工作;

2.协助开展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3.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火灾防治管理处

1.承担地震引发火灾的应急处置协调工作;

2.协助开展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3.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信息中心

1.负责自治区与各盟市、旗县及现场指挥部之间的音视频信号保障工作;

2.负责应急指挥大厅音视频等畅通的技术保障工作;

3.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3 监测报告

3.1 地震监测预报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会同内蒙古地震局、内蒙古气象局及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指导各盟市应急管理局、地震局加强震情跟踪监测、预测预报和群测群防工作,及时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在收到各盟市应急管理局及内蒙古地震局的预报震情信息后进行综合分析研判,第一时间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预报的震情决定是否发布临震预报,组织预报区加强应急防范措施。

3.2 灾情报告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会同内蒙古地震局、内蒙古气象局、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及灾区政府等部门迅速组织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在地震正式速报后30分钟内提出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4 应急分级响应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依据地震震级大小、伤亡人员等,对地震灾害分四级进行响应,见表2。

表2: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地震灾害分级响应一览表

序号

响应等级

响应条件

1

Ⅰ级

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M≥7.0级地震或人口密集地区发生M≥6.0级地震,死亡人员(含失踪)在300人以上。

2

Ⅱ级

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6.0≤M<7.0级地震或人口密集地区发生5.0≤M<6.0级地震,死亡人员(含失踪)在50人以上、300人以下。

3

Ⅲ级

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5.0≤M<6.0级地震或人口密集地区发生4.0≤M<5.0级地震,死亡人员(含失踪)在10人以上、50人以下。

4

Ⅳ级

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4.0≤M<5.0级地震,死亡人员(含失踪)在10人以下。

注:表格表述中,“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5 行动方案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各级应急响应行动方案见表3。

表3: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地震应急响应行动方案一览表

响应级别

应急启动

指挥部署

应急处置

应急结束

队伍协调

灾害监测

群众生活安置

新闻宣传报道

灾害损失评估

现场工作

Ⅰ级

  灾害发生后,厅地震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召开紧急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宣布启动厅Ⅰ、Ⅱ、Ⅲ级响应,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开展相关工作。

  厅主要领导以及相关业务处室负责同志立即到指挥大厅参加应急响应,同时启动双带班制度。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应赶到指挥大厅,并通知有关人员立即赶到工作岗位投入工作,休假人员立即取消休假,赶回单位参加应急工作。

1.信息报送。地震灾害发生后,应急指挥调度中心迅速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等将地震信息通知厅领导及相关处室负责人,并报告应急管理部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值班室,通报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

2.灾情现场会商研判。由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处牵头,救灾和物资保障处、风险监测和综合减灾处、应急指挥调度中心、新闻宣传处配合,会同内蒙古地震局、内蒙古气象局、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等部门迅速组织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协调地震专家开展灾害现场灾情趋势会商研判工作,提出政府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领导小组或厅领导。

3.建立通联。应急指挥调度中心建立指挥大厅与灾害现场、各级指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之间的通信联络。搜集汇总震情、灾情、社情、民情,持续了解灾情态势、救援力量、应急资源等情况。

4.紧急部署。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办公室在指挥大厅组织召开紧急会议,厅领导、厅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对灾情趋势进行分析判断,评估救灾需求,提出应急处置对策建议,研究部署应急处置工作。

  由应急指挥调度中心牵头,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处、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处、安全生产基础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配合,协调消防救援总队、森林消防总队、矿山救护队、危化救援队伍、各部门应急处置救援队伍及志愿者队伍,衔接内蒙古军区、武警总队,在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进行抢险救灾。

  由风险监测和综合减灾处牵头,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处配合,会同内蒙古地震局密切监视震情发展趋势,建立抢险救援现场余震和次生衍生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体系,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指导有关地区、单位做好余震防范;安全生产基础处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协调开展生产经营单位的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救灾和物资保障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布和实施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标准和政策;在了解灾情和灾情趋势研判的基础上,科学制定救灾物资调拨计划,规划物资运输线路,建立物资分配和监督制度,确保灾区基本生活物资保障;接收、下拨中央救灾款物,下拨自治区救灾款物,指导发放救灾款物;组织参与接收国内捐赠、国际援助,并按规定安排使用国内外救灾捐赠资金和物资等工作;指导受灾盟市尽快对受灾人员进行过渡安置。

  新闻宣传处协助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建立灾情和救援行动新闻宣传报道工作机制,开展舆情监测研判,正面引导舆论,加强舆情管控。

  由救灾和物资保障处牵头,各相关处室配合,组织协调灾情调查和评估,形成调查评估报告,作为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灾害调查总体评估报告一部分,为抢险救灾决策和灾后恢复重建提供信息支持。

  由分管地震救援的副厅长带队,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处、风险监测和综合减灾处、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处、救灾和物资保障处、调查评估和统计处、新闻宣传处、办公室等处室的同志参加,成立现场工作小组。

  主要任务是:立即赶赴地震灾害现场,参与抢险救援,了解掌握灾情和救灾进展情况;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应急管理厅的指示要求,并督促落实;协调有关部门和地区调集应急物资和装备;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厅地震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部署的其他任务。

资料总结归档:各相关处室和单位将应急期间收集和形成的相关资料进行总结,交办公室进行归档。

Ⅱ级

Ⅲ级

  由应急指挥调度中心牵头,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处及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处配合,根据受灾盟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请求,协调非灾区各应急救援队伍、各部门应急处置救援队伍及志愿者队伍等进入灾区,必要时协调自治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赴灾区进行抗震救灾行动。

  由风险监测和综合减灾处牵头,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处配合,指导受灾盟市应急管理部门与地震部门密切监视震情发展趋势,指导有关地区、部门、单位做好余震防范;安全生产基础处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指导有关部门对可能造成或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危化品设施、非煤矿山、冶金等加大检查、监测力度,防控严重次生灾害的发生。

  救灾和物资保障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布和实施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标准和政策;下拨自治区救灾款物,指导发放救灾款物;指导受灾盟市尽快对受灾人员进行临时(过渡)安置。

  新闻宣传处指导做好灾情和救援行动新闻宣传报道工作,指导做好现场新闻媒体服务管理工作和舆情监测工作,实时跟进发布灾情动态和应急救援工作进展。

  由救灾和物资保障处牵头,各相关处室配合,指导受灾盟市开展灾情调查和评估,为抢险救灾决策和灾后恢复重建提供信息支持。

  由分管地震救援的副厅长带队,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处、风险监测和综合减灾处、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处、救灾和物资保障处、调查评估和统计处、新闻宣传处、办公室等处室人员参加,成立现场工作小组。如果发生一般地震灾害未造成人员伤亡,则现场工作小组由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处负责人带队,救灾和物资保障处、新闻宣传处等处室人员参加。

  主要任务是:立即赶赴地震灾害现场,指导抢险救援,了解掌握灾情和救灾进展情况;传达贯彻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应急管理厅领导批示指示要求;及时向厅地震工作领导小组反馈灾情和救援救灾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调度应急资源;指导、协助地方开展救援救灾工作。

 

Ⅳ级

  灾害发生后,原则上不成立领导小组,由厅长宣布启动厅Ⅳ级响应,各相关业务处室在厅领导直接指挥下开展相关工作。

  当日带班厅领导、分管厅领导及相关业务处室负责同志立即到指挥大厅参加应急响应,同时启动双带班制度。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赶到应急指挥调度中心,并通知本部门(单位)人员立即赶到工作岗位投入工作。

  由应急指挥调度中心牵头,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处及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处配合,协助受灾盟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对各应急救援队伍及志愿者队伍等进行协调调配。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由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处牵头,统筹指导全区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指导各地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提高地震应急救援能力。

由应急指挥调度中心牵头,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处配合,组织建立与自治区各应急救援队伍的衔接协调机制,确保应急队伍协调的高效、有序。

由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处牵头,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处、规划科技处配合,会同内蒙古地震局,组织指导自治区级地震应急救援专家队伍的建设,建立专家队伍管理体系,为应急指挥决策提供人才保障。

6.2 资金保障

由办公室牵头,规划科技处、救灾和物资保障处、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处、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处配合,积极争取国家和自治区政府专项资金,保障地震应急准备、应急演练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经费。

6.3 通信保障

由信息中心牵头,应急指挥调度中心、规划科技处、办公室配合,收集汇总全厅应急人员的通信方式,配备应急指挥通信设施设备,在通信网络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确保至少一种以上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

同时,会同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建立指挥大厅与灾害现场、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应急救援队伍之间的通信联络,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

6.4 物资保障

救灾和物资保障处会同自治区发改委等部门,制定应急物资保障措施和方案,加强应急物资收储、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建设,保障抗震救灾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供应。

6.5 装备保障

由规划科技处、办公室牵头,认真分析区域内灾害事故特点和应急救援任务需求,科学制定应急救援装备储备的品种和数量,保障支撑、破拆、侦查、搜寻、通信五类专项地震救援装备的配备。

6.6 后勤保障

由办公室牵头,负责厅现场工作组赴灾区现场必需的出行票务、应急通道、出行应急车辆及安全保障准备等;会同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处、救灾和物资保障处等有关处室,拟定厅在地震应急现场工作中所需的装备设备物资目录,并进行购置和储备,保障厅地震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7 其他地震及火山事件应急

7.1 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

当自治区内大中城市和大型水库、电站等重要设施场地及其附近地区发生强有感地震事件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由风险监测和综合减灾处、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处牵头,各相关处室人员参加,组成现场工作队,会同内蒙古地震局加强震情趋势研判,提出意见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时通报自治区有关部门。

7.2 地震谣言事件应急

当自治区内出现地震谣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新闻宣传处协助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党委网信办及自治区公安厅采取措施,迅速予以澄清,并将情况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协助做好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工作,采取措施平息地震谣言。

7.3 火山灾害事件应急

当自治区内出现火山喷发或多种强烈临喷异常现象,由风险监测和综合减灾处、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处牵头,各相关处室人员参加,组成现场工作队,会同内蒙古地震局对火山喷发或临喷异常现象进行实时监测,判定火山灾害类型和影响范围,划定隔离带,提出意见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

7.4 应对国内、毗邻震灾

国内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毗邻省(区、市)发生6.0级以上地震并对自治区内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的,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根据震级大小、灾情严重程度,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受影响的盟市政府提出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建议。当毗邻国家发生地震造成大量难民进入自治区境内,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会同自治区外事办公室、公安厅、内蒙古地震局等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时将有关情况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并按照相关预案妥善处置。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经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党委批准后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地震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修订后的应急预案重新办理审查、论证、备案等各项程序。

本预案与内蒙古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各盟市、旗县(市、区)、区直其他单位和重点企业的地震应急预案构成内蒙古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体系。

8.2 预案演练

厅地震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制定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预案培训与演练计划,适时组织召开地震应急演练工作。

8.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处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地震应急处置工作领

      导小组组织机构框图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地震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机构框图

组长 

应急管理厅厅长


 

副组长

应急管理厅分管指挥调度、地震救援、物资保障、风险监测的副厅长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办公室


 

应急指挥调度中心


风险监测和综合减灾处


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处


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处


 

救灾和物资保障处


 

 

规划科技处


 

 

政策法规处


 

调查评估和统计处

 


 

 

新闻宣传处


 

安全生产基础处

 

 


 

火灾防治管理处


 危险化学品安全

 

 

监督管理处


 

 

防汛抗旱处

 


 

安全生产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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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预案(2020年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5-18 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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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地震灾害

应急处置工作预案

(2020年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明确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有关处室和单位在地震应急处置工作中的职责与任务,快速、高效的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2007〕第6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主席令〔2008〕第7号)、《内蒙古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内蒙古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4号)、《内蒙古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内政办发〔2019〕43号)、《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厅发〔2019〕29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应对和处置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或与邻省(区)交界区域发生的破坏性地震事件。

1.4 工作原则

1.4.1 统一领导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在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1.4.2 分工负责

厅机关有关处室和厅属有关单位按照本预案规定,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1.4.3 以人为本

抗震救灾工作要以人为本,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程度地减少地震灾害造成的损失。


    2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根据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实际和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需要,成立厅地震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统一指挥全厅的地震应急处置工作。破坏性地震发生后,领导小组自动转为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领导小组组成及职能等见表1。

表1:领导小组组成及职能一览表

领导小组组成  

组长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厅长

副组长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分管地震救援、物资保障、风险监测、救援协调的副厅长

成员单位

办公室、应急指挥调度中心、风险监测和综合减灾处、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处、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处、救灾和物资保障处、规划科技处、政策法规处、调查评估和统计处、新闻宣传处、安全生产基础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防汛抗旱处、火灾防治管理处、自治区安全生产信息中心。

领导小组职责

1.组织拟定地震应急处置工作方针、政策和措施报自治区政府审批;

2.依据地震参数和灾情初步判断意见,提出响应级别的建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3.统一指挥全厅的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4.组织厅机关有关处室和厅属有关单位履行《内蒙古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2019年版)》中规定的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有关职责。

成员单位职责

办公室

1.协助做好厅地震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对上综合协调工作;

2.协助做好会务工作;

3.负责文稿信息的审核工作;

4.协调做好厅领导同志赴灾害现场后勤保障工作;

5.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成员单位职责

应急指挥调度中心

1.地震信息的接收、综合、报送和分转;

2.依据地震应急响应级别,及时传达中央及自治区党委、政府指示批示,通知领导小组相关人员到指挥大厅参加应急响应;

3.建立指挥大厅与地震灾害现场、各级指挥机构及应急救援队伍之间的音视频通信联络,持续做好灾情的收集上报;

4.协调全区范围内的救援力量,并根据需要向应急管理部申请增援工作;

5.衔接消防、森林草原防火队伍、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6.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风险监测和综合减灾处

1.强化抢险救援现场监测预警,协调地震、住建、生命线工程等部门提出强余震防范措施,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确保抢险救援人员安全;

2.组织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矿山、危化等部门开展周边地区隐患排查,对发现的隐患确定危险区,落实监测预警措施;

3.协助开展现场救援救灾工作;

4.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处

1.协调灾区做好国务院、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赴灾害现场时的指挥场所准备工作;

2.指导社会救援力量有序参与抢险救援;

3.配合做好现场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4.协调灾区做好应急救援力量的后勤保障工作;

5.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处

1.组织协调开展灾害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2.与内蒙古地震局联合会商,及时获取震情趋势分析意见,联合内蒙古地震局组织现场工作队开展地震烈度评定;

3.协助救灾和物资保障处、调查评估和统计处进行地震灾害调查和损失评估;

4.协调开展地震灾害现场灾情趋势会商研判,为指挥决策提供咨询;

5.协调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内蒙古气象局、内蒙古地震局,开展地震次生地质灾害的监测与评估,提出应急防范措施;

6.会同办公室、新闻宣传处,组织开展相关会务工作,起草相关材料,及时编发工作简报;

7.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救灾和物资保障处

1.组织指导全区地震灾害核实上报及损失评估;

2.制定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指导灾区开展救灾救助;

3.承担自治区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

4.会同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及灾区政府,组织协调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工作;

5.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建立救灾捐赠社会动员机制;

6.协调党委外事办、财政厅及发展改革委,参与境内外对自治区政府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统计、分配,协同有关部门发布信息;

7.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成员单位职责

规划科技处

1.负责地震应急救援过程中的通信联络与信息化支撑;

2.保障地震应急救援成员单位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

3.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政策法规处

1.承担对领导小组编制文件的合法性审查;

2.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调查评估和统计处

1.指导协调各相关业务处室开展地震灾害损失分析和应急处置评估工作;

2.整理地震灾害评估相关资料;

3.形成综合地震灾害评估报告;

4.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新闻宣传处

1.统筹现场新闻宣传报道;

2.严格现场和媒体记者管理,协调党委外事办、党委宣传部及灾区政府接待境内外记者采访,做好发稿和记者安全、生活等后勤保障;

3.实时跟进发布灾情动态和应急救援工作进展,做好新闻稿件的编写和审查工作;

4.加强现场新闻管控和舆情监测工作,汇总舆情动态,研判可能引发炒作和重大舆情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正确引导、严格管控;

5.协助党委宣传部做好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同志在灾区活动时的新闻报道工作;

6.会同办公室、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处,组织开展相关会务工作,起草相关新闻材料,及时编发新闻简报;

7.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安全生产基础处

1.协助开展涉及非煤矿山、冶金等工贸行业的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2.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

1.协调灾区危化部门开展危险化学品设施的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2.协助开展涉及危险化学品行业的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3.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防汛抗旱处

1.承担地震引发洪涝灾害的应急处置协调工作;

2.协助开展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3.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火灾防治管理处

1.承担地震引发火灾的应急处置协调工作;

2.协助开展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3.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信息中心

1.负责自治区与各盟市、旗县及现场指挥部之间的音视频信号保障工作;

2.负责应急指挥大厅音视频等畅通的技术保障工作;

3.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3 监测报告

3.1 地震监测预报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会同内蒙古地震局、内蒙古气象局及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指导各盟市应急管理局、地震局加强震情跟踪监测、预测预报和群测群防工作,及时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在收到各盟市应急管理局及内蒙古地震局的预报震情信息后进行综合分析研判,第一时间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预报的震情决定是否发布临震预报,组织预报区加强应急防范措施。

3.2 灾情报告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会同内蒙古地震局、内蒙古气象局、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及灾区政府等部门迅速组织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在地震正式速报后30分钟内提出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4 应急分级响应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依据地震震级大小、伤亡人员等,对地震灾害分四级进行响应,见表2。

表2: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地震灾害分级响应一览表

序号

响应等级

响应条件

1

Ⅰ级

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M≥7.0级地震或人口密集地区发生M≥6.0级地震,死亡人员(含失踪)在300人以上。

2

Ⅱ级

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6.0≤M<7.0级地震或人口密集地区发生5.0≤M<6.0级地震,死亡人员(含失踪)在50人以上、300人以下。

3

Ⅲ级

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5.0≤M<6.0级地震或人口密集地区发生4.0≤M<5.0级地震,死亡人员(含失踪)在10人以上、50人以下。

4

Ⅳ级

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4.0≤M<5.0级地震,死亡人员(含失踪)在10人以下。

注:表格表述中,“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5 行动方案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各级应急响应行动方案见表3。

表3: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地震应急响应行动方案一览表

响应级别

应急启动

指挥部署

应急处置

应急结束

队伍协调

灾害监测

群众生活安置

新闻宣传报道

灾害损失评估

现场工作

Ⅰ级

  灾害发生后,厅地震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召开紧急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宣布启动厅Ⅰ、Ⅱ、Ⅲ级响应,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开展相关工作。

  厅主要领导以及相关业务处室负责同志立即到指挥大厅参加应急响应,同时启动双带班制度。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应赶到指挥大厅,并通知有关人员立即赶到工作岗位投入工作,休假人员立即取消休假,赶回单位参加应急工作。

1.信息报送。地震灾害发生后,应急指挥调度中心迅速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等将地震信息通知厅领导及相关处室负责人,并报告应急管理部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值班室,通报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

2.灾情现场会商研判。由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处牵头,救灾和物资保障处、风险监测和综合减灾处、应急指挥调度中心、新闻宣传处配合,会同内蒙古地震局、内蒙古气象局、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等部门迅速组织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协调地震专家开展灾害现场灾情趋势会商研判工作,提出政府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领导小组或厅领导。

3.建立通联。应急指挥调度中心建立指挥大厅与灾害现场、各级指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之间的通信联络。搜集汇总震情、灾情、社情、民情,持续了解灾情态势、救援力量、应急资源等情况。

4.紧急部署。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办公室在指挥大厅组织召开紧急会议,厅领导、厅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对灾情趋势进行分析判断,评估救灾需求,提出应急处置对策建议,研究部署应急处置工作。

  由应急指挥调度中心牵头,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处、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处、安全生产基础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配合,协调消防救援总队、森林消防总队、矿山救护队、危化救援队伍、各部门应急处置救援队伍及志愿者队伍,衔接内蒙古军区、武警总队,在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进行抢险救灾。

  由风险监测和综合减灾处牵头,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处配合,会同内蒙古地震局密切监视震情发展趋势,建立抢险救援现场余震和次生衍生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体系,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指导有关地区、单位做好余震防范;安全生产基础处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协调开展生产经营单位的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救灾和物资保障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布和实施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标准和政策;在了解灾情和灾情趋势研判的基础上,科学制定救灾物资调拨计划,规划物资运输线路,建立物资分配和监督制度,确保灾区基本生活物资保障;接收、下拨中央救灾款物,下拨自治区救灾款物,指导发放救灾款物;组织参与接收国内捐赠、国际援助,并按规定安排使用国内外救灾捐赠资金和物资等工作;指导受灾盟市尽快对受灾人员进行过渡安置。

  新闻宣传处协助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建立灾情和救援行动新闻宣传报道工作机制,开展舆情监测研判,正面引导舆论,加强舆情管控。

  由救灾和物资保障处牵头,各相关处室配合,组织协调灾情调查和评估,形成调查评估报告,作为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灾害调查总体评估报告一部分,为抢险救灾决策和灾后恢复重建提供信息支持。

  由分管地震救援的副厅长带队,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处、风险监测和综合减灾处、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处、救灾和物资保障处、调查评估和统计处、新闻宣传处、办公室等处室的同志参加,成立现场工作小组。

  主要任务是:立即赶赴地震灾害现场,参与抢险救援,了解掌握灾情和救灾进展情况;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应急管理厅的指示要求,并督促落实;协调有关部门和地区调集应急物资和装备;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厅地震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部署的其他任务。

资料总结归档:各相关处室和单位将应急期间收集和形成的相关资料进行总结,交办公室进行归档。

Ⅱ级

Ⅲ级

  由应急指挥调度中心牵头,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处及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处配合,根据受灾盟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请求,协调非灾区各应急救援队伍、各部门应急处置救援队伍及志愿者队伍等进入灾区,必要时协调自治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赴灾区进行抗震救灾行动。

  由风险监测和综合减灾处牵头,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处配合,指导受灾盟市应急管理部门与地震部门密切监视震情发展趋势,指导有关地区、部门、单位做好余震防范;安全生产基础处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指导有关部门对可能造成或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危化品设施、非煤矿山、冶金等加大检查、监测力度,防控严重次生灾害的发生。

  救灾和物资保障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布和实施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标准和政策;下拨自治区救灾款物,指导发放救灾款物;指导受灾盟市尽快对受灾人员进行临时(过渡)安置。

  新闻宣传处指导做好灾情和救援行动新闻宣传报道工作,指导做好现场新闻媒体服务管理工作和舆情监测工作,实时跟进发布灾情动态和应急救援工作进展。

  由救灾和物资保障处牵头,各相关处室配合,指导受灾盟市开展灾情调查和评估,为抢险救灾决策和灾后恢复重建提供信息支持。

  由分管地震救援的副厅长带队,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处、风险监测和综合减灾处、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处、救灾和物资保障处、调查评估和统计处、新闻宣传处、办公室等处室人员参加,成立现场工作小组。如果发生一般地震灾害未造成人员伤亡,则现场工作小组由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处负责人带队,救灾和物资保障处、新闻宣传处等处室人员参加。

  主要任务是:立即赶赴地震灾害现场,指导抢险救援,了解掌握灾情和救灾进展情况;传达贯彻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应急管理厅领导批示指示要求;及时向厅地震工作领导小组反馈灾情和救援救灾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调度应急资源;指导、协助地方开展救援救灾工作。

 

Ⅳ级

  灾害发生后,原则上不成立领导小组,由厅长宣布启动厅Ⅳ级响应,各相关业务处室在厅领导直接指挥下开展相关工作。

  当日带班厅领导、分管厅领导及相关业务处室负责同志立即到指挥大厅参加应急响应,同时启动双带班制度。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赶到应急指挥调度中心,并通知本部门(单位)人员立即赶到工作岗位投入工作。

  由应急指挥调度中心牵头,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处及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处配合,协助受灾盟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对各应急救援队伍及志愿者队伍等进行协调调配。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由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处牵头,统筹指导全区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指导各地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提高地震应急救援能力。

由应急指挥调度中心牵头,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处配合,组织建立与自治区各应急救援队伍的衔接协调机制,确保应急队伍协调的高效、有序。

由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处牵头,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处、规划科技处配合,会同内蒙古地震局,组织指导自治区级地震应急救援专家队伍的建设,建立专家队伍管理体系,为应急指挥决策提供人才保障。

6.2 资金保障

由办公室牵头,规划科技处、救灾和物资保障处、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处、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处配合,积极争取国家和自治区政府专项资金,保障地震应急准备、应急演练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经费。

6.3 通信保障

由信息中心牵头,应急指挥调度中心、规划科技处、办公室配合,收集汇总全厅应急人员的通信方式,配备应急指挥通信设施设备,在通信网络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确保至少一种以上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

同时,会同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建立指挥大厅与灾害现场、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应急救援队伍之间的通信联络,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

6.4 物资保障

救灾和物资保障处会同自治区发改委等部门,制定应急物资保障措施和方案,加强应急物资收储、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建设,保障抗震救灾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供应。

6.5 装备保障

由规划科技处、办公室牵头,认真分析区域内灾害事故特点和应急救援任务需求,科学制定应急救援装备储备的品种和数量,保障支撑、破拆、侦查、搜寻、通信五类专项地震救援装备的配备。

6.6 后勤保障

由办公室牵头,负责厅现场工作组赴灾区现场必需的出行票务、应急通道、出行应急车辆及安全保障准备等;会同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处、救灾和物资保障处等有关处室,拟定厅在地震应急现场工作中所需的装备设备物资目录,并进行购置和储备,保障厅地震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7 其他地震及火山事件应急

7.1 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

当自治区内大中城市和大型水库、电站等重要设施场地及其附近地区发生强有感地震事件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由风险监测和综合减灾处、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处牵头,各相关处室人员参加,组成现场工作队,会同内蒙古地震局加强震情趋势研判,提出意见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时通报自治区有关部门。

7.2 地震谣言事件应急

当自治区内出现地震谣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新闻宣传处协助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党委网信办及自治区公安厅采取措施,迅速予以澄清,并将情况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协助做好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工作,采取措施平息地震谣言。

7.3 火山灾害事件应急

当自治区内出现火山喷发或多种强烈临喷异常现象,由风险监测和综合减灾处、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处牵头,各相关处室人员参加,组成现场工作队,会同内蒙古地震局对火山喷发或临喷异常现象进行实时监测,判定火山灾害类型和影响范围,划定隔离带,提出意见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

7.4 应对国内、毗邻震灾

国内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毗邻省(区、市)发生6.0级以上地震并对自治区内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的,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根据震级大小、灾情严重程度,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受影响的盟市政府提出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建议。当毗邻国家发生地震造成大量难民进入自治区境内,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会同自治区外事办公室、公安厅、内蒙古地震局等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时将有关情况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并按照相关预案妥善处置。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经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党委批准后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地震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修订后的应急预案重新办理审查、论证、备案等各项程序。

本预案与内蒙古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各盟市、旗县(市、区)、区直其他单位和重点企业的地震应急预案构成内蒙古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体系。

8.2 预案演练

厅地震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制定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预案培训与演练计划,适时组织召开地震应急演练工作。

8.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处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地震应急处置工作领

      导小组组织机构框图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地震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机构框图

组长 

应急管理厅厅长


 

副组长

应急管理厅分管指挥调度、地震救援、物资保障、风险监测的副厅长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办公室


 

应急指挥调度中心


风险监测和综合减灾处


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处


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处


 

救灾和物资保障处


 

 

规划科技处


 

 

政策法规处


 

调查评估和统计处

 


 

 

新闻宣传处


 

安全生产基础处

 

 


 

火灾防治管理处


 危险化学品安全

 

 

监督管理处


 

 

防汛抗旱处

 


 

安全生产信息中心


政策文件

新闻发布会

政策解读

媒体解读

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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