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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机制,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地实施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最大程度减少森林草原火灾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全国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和《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进行编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管辖内的森林草原火灾及对自治区构成威胁的界外火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导,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积极消灭、防抗救相结合”的防灭火方针,加强防范化解重大火灾风险,全面落实预防措施,充分做好扑火各项准备,一旦发生火灾,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做到反应迅速、组织有序、以人为本、科学扑救,确保“打早、打小、打了”,杜绝人员伤亡事故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损失。
1.5 工作原则
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负责编制和协调组织实施本预案。自治区级应急预案,重点规范自治区级层面应对行动,同时体现全区指导性。盟市级和旗县级应急预案,重点规范盟市级和旗县级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应急处置的主体功能;乡镇、苏木、林场、草牧场等经营单位应急预案,重点体现先期处置。各地在处置森林草原火灾工作时,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军地联动、以人为本、科学扑救的原则。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盟市级人民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的主体,自治区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需要,给予指导和支持。
1.6 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草原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草原火灾分为一般森林草原火灾、较大森林草原火灾、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灾害分级标准详见附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
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
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含内蒙古大兴安岭重点国有林管理局,下同)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和施业区内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乡镇、苏木人民政府及林场、农牧场和森林草原经营单位根据需要设立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力量扑救本辖区森林草原火灾。
2.2 扑火指挥
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由当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跨国界、省界、盟市界的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自治区防灭火指挥部统一协调指挥。
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火场实际,在森林草原火灾现场成立前线指挥部。参加前方扑火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森林消防队伍执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接受火灾发生地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的指挥;根据森林草原资源分布和森林消防队伍布局,内蒙古森林消防总队制定森林消防队伍跨区域支援力量组成与调动原则,做好跨区域增援准备;各类扑火队伍执行跨盟市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接受自治区防灭火指挥部统一调动。
军队执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依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2.3 专家组
自治区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设立专家组,负责对全区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提供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各盟市、旗县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设立专家组,为本辖区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提供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同时,专家组成员可兼职防灭火业务培训工作。
3 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预警
3.1.1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草原火险等级、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草原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1.2 预警发布
各级应急管理、林业草原部门和气象部门加强会商,由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制作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息,经防灭火指挥部领导签发后,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预警收音机等渠道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公众发布。
必要时,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向盟市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发布预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同时,盟市防灭火指挥部向旗县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指导有关工作开展。
3.1.3 预警响应
主要采取四级预警响应工作状态。
当发布蓝色预警信息后,进入四级工作状态:预警地区旗县级防灭火指挥部及其有关部门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草原火险预警变化,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巡护、森林草原防火宣传工作,加强火源管理,落实防灭火装备、物资等各项扑火准备;各级防灭火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值宿,防灭火指挥部及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主要领导坚守岗位;地方专业、半专业森林草原消防队伍集中食宿,组织对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进行培训和演练。
当发布黄色预警信息后,进入三级工作状态:在四级工作的基础上,预警地区旗县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坚守岗位,防灭火指挥部及相关防火部门主要领导亲自带班,加强卫星林火监测信息反馈和瞭望监测,做好预警信息发布,森林消防队伍靠前布防,各航空护林站做好航空巡护工作,各类专业扑火队伍全部进入待命状态,确保接到命令后在30分钟内集合出发。
当发布橙色预警信息后,进入二级工作状态:在三级工作基础上,盟市级党委、政府分管领导,预警地区旗县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坚守岗位,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开展森林草原防火检查,加大预警信息播报频度,做好物资调拨准备;森林消防部门对兵力部署进行必要调整,各类扑火专业队伍进入战备状态,确保接到命令后在15分钟内集合出发;专家组成员及驻地军警、民兵、预备役部队等做好参与扑火准备;盟市级派出工作组。
当发布红色预警信息后,进入一级工作状态:在二级工作基础上,盟市、旗县党政主要领导坚守岗位,当地政府及时发布防火戒严令;各类专业扑火队伍要将灭火机具和给养装备事先装车,人员整装集合待命,进入临战状态,确保接到命令后在5分钟内登车出发;自治区派出工作组。
自治区防灭火指挥部视情对预警地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3.2 信息报告
地方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要及时、准确、规范报告森林草原火灾信息,及时通报受威胁地区有关单位和相邻行政区域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对以下森林草原火灾信息,自治区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报告,同时通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
(1)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
(2)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草原火灾。
(3)威胁居民区、重要设施、自然保护区等森林草原火灾。
(4)火场距国界或实际控制线5公里以内,并对我区边界或邻国边界森林草原资源构成威胁的森林草原火灾。
(5)发生在省(区、市)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6)发生在未开发原始林区的森林草原火灾。
(7)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草原火灾。
(8)需要国家和自治区支援扑救的森林草原火灾。
(9)其他需要报告的森林草原火灾。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火灾发生后,基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初判发生一般森林草原火灾和较大森林草原火灾,由旗县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盟市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进行协调和指导;初判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分别由盟市级、自治区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必要时,可对指挥层级进行调整。
4.2 响应措施
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各级扑火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成立赴火场工作组、综合调度组、火场通讯组、后勤保障协调组、宣传报道协调组、火案查处协调组等,并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2.1 扑救火灾
立即就近组织扑火队伍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必要时,组织调动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扑火队伍及驻地军警、民兵、预备役等力量,调配航空消防飞机等大型装备参与扑救。各扑火力量在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安全。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4.2.2 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草原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
4.2.3 救治伤员
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4.2.4 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草原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4.2.5 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等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受到森林草原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全力消除威胁。
4.2.6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森林草原火灾受影响区域的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有关部门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4.2.7 火案查处
一旦有森林草原火灾发生,旗县级以上防灭火指挥部及时组织相关力量进行依法查处。
4.2.8 发布信息
火灾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防灭火指挥部严格按照国家森林草原火灾信息发布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
4.2.9 火场清理
森林草原火灾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
4.2.10 应急结束
在森林草原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5 自治区层面应对工作
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自治区层面应对工作由低到高设定IV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
5.1 IV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1)发生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18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草原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18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草原火灾。
(3)同时发生2起以上的森林草原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自治区防灭火指挥部启动IV级响应。
5.1.2 响应措施
(1)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及应急管理厅指挥调度中心进入应急状态,加强卫星监测热点反馈,及时调度火情信息,同时立即向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报告。
(2)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根据需要协调相邻地区派出专业扑火力量进行支援。
(3)加强气象监测,气象部门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
5.2 Ⅲ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1)发生3人以上死亡或10人以上重伤,36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较大森林草原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36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草原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自治区防灭火指挥部启动Ⅲ级响应。
5.2.2 响应措施
在IV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措施:
(1)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及应急管理厅指挥调度中心及时调度了解森林草原火灾最新情况,组织火情会商,研究火灾扑救措施;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同时及时向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报告。
(2)根据盟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的请示,及时协调调派森林航空消防飞机参加火灾扑救。
(3)森林消防队伍做好跨区域增援准备。
(4)气象部门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准备。
5.3 Ⅱ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1)森林草原火初判达到重大森林草原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48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自治区防灭火指挥部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5.3.2 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启动赴火场工作组、综合调度组、火场通讯组、后勤保障协调组、宣传报道协调组、火案查处协调组等,加强以下措施:
(1)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火情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扑救措施及保障工作;自治区防灭火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挥火灾扑救工作。
(2)根据盟市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的请求,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调派森林消防队伍跨区域支援;必要时,请求国家支援。
(3)根据火场气象条件,指导、督促当地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和航空遥感火情监测。
(4)根据盟市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的请求,协调做好扑火物资调拨运输、卫生应急队伍增援等工作。
5.4 Ⅰ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1)森林草原火已达到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
(2)生态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经济损失巨大。
(3)发生森林草原火灾的地区,扑火力量严重不足,不能有效控制火场火势蔓延的。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及时启动Ⅰ级响应。必要时,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提前启动Ⅰ级响应。
5.4.2 响应措施
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措施:
(1)前线指挥部及时调整扑火方案。
(2)进一步增调各类扑火力量跨区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请求国家支援。
(3)根据盟市级人民政府的请求,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增派卫生应急队伍,协调实施跨区域转移受威胁群众。
(4)组织通信、电力、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保障应急通信、电力、救援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5)进一步加强气象服务,加强航空火情监测,加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6)决定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其他重大事项。
6 后期处置
6.1 火灾评估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草原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向当地人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森林草原火灾损失评估标准,按照国家制定的标准执行。
6.2 工作总结
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教训,提出改进措施。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6.3 奖励与责任追究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火灾事故中负有责任的人员追究责任。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7 综合保障
7.1 队伍保障
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以专业扑火队伍、森林消防队伍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驻地军警、民兵、预备役部队等力量为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区和农牧区的干部职工及当地群众等力量协助扑救工作。
7.2 运输保障
增援扑火兵力及携行装备的运输以公路、铁路输送方式为主,特殊情况由民航部门实施空运。专业扑火队伍、森林消防队伍的输送由自治区防灭火指挥部商请交通运输、铁路或民航部门下达运输任务,由所在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森林消防队伍联系交通运输、铁路或民航部门实施。
7.3 航空消防飞机保障
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后,首先依托火灾发生地航空护林站航空消防飞机进行处置;在自治区范围内调动航空消防飞机支援,由盟市防灭火指挥部向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提出请求,根据有关规定统一调动。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火灾需要国家调动飞机支援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7.4 通信与信息保障
旗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森林草原防灭火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各级通信保障部门应保障在紧急状态下扑救森林草原火灾时的通信畅通。应急管理、林业草原、气象等部门及时提供天气形势分析数据、卫星林火监测云图、火场实况图片图像、电子地图及火情调度等信息,为扑火指挥提供辅助决策支持。
7.5 物资保障
自治区、盟市应当加强重点林区、牧区的森林草原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建设,储备扑火机具和物资,用于各地扑火需要,必要时请求国家支援。旗县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本地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需要,建立本级森林草原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和物资,确保保障到位。
7.6 资金保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草原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防灭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开展。同时各级财政应预留处置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储备金,确保应急需要。
8 附则
8.1 灾害分级标准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造成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造成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一般草原火灾:受害草原面积在1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造成重伤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造成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较大草原火灾:受害草原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5000公顷以下的,或者造成死亡3人以下的,或者造成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造成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重大草原火灾:受害草原面积在5000公顷以上8000公顷以下的,或者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造成死亡和重伤合计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造成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造成重伤10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草原火灾:受害草原面积在8000公顷以上的,或者造成死亡10人以上的,或者造成重伤和死亡合计20人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
8.2 涉外森林草原火灾
当发生境外火烧入或境内火烧出情况时,已签订双边协定的按照协定执行;未签订双边协定的,经请示应急管理部后,按照相应处置措施进行扑救。
8.3 以上、以内、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8.4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内蒙古森林消防总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内蒙古大兴安岭重点国有林管理局结合实际修订和完善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并上报上级防灭火指挥部备案。
8.5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负责解释。
8.6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机制,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地实施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最大程度减少森林草原火灾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全国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和《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进行编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管辖内的森林草原火灾及对自治区构成威胁的界外火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导,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积极消灭、防抗救相结合”的防灭火方针,加强防范化解重大火灾风险,全面落实预防措施,充分做好扑火各项准备,一旦发生火灾,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做到反应迅速、组织有序、以人为本、科学扑救,确保“打早、打小、打了”,杜绝人员伤亡事故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损失。
1.5 工作原则
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负责编制和协调组织实施本预案。自治区级应急预案,重点规范自治区级层面应对行动,同时体现全区指导性。盟市级和旗县级应急预案,重点规范盟市级和旗县级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应急处置的主体功能;乡镇、苏木、林场、草牧场等经营单位应急预案,重点体现先期处置。各地在处置森林草原火灾工作时,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军地联动、以人为本、科学扑救的原则。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盟市级人民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的主体,自治区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需要,给予指导和支持。
1.6 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草原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草原火灾分为一般森林草原火灾、较大森林草原火灾、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灾害分级标准详见附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
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
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含内蒙古大兴安岭重点国有林管理局,下同)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和施业区内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乡镇、苏木人民政府及林场、农牧场和森林草原经营单位根据需要设立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力量扑救本辖区森林草原火灾。
2.2 扑火指挥
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由当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跨国界、省界、盟市界的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自治区防灭火指挥部统一协调指挥。
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火场实际,在森林草原火灾现场成立前线指挥部。参加前方扑火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森林消防队伍执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接受火灾发生地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的指挥;根据森林草原资源分布和森林消防队伍布局,内蒙古森林消防总队制定森林消防队伍跨区域支援力量组成与调动原则,做好跨区域增援准备;各类扑火队伍执行跨盟市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接受自治区防灭火指挥部统一调动。
军队执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依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2.3 专家组
自治区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设立专家组,负责对全区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提供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各盟市、旗县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设立专家组,为本辖区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提供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同时,专家组成员可兼职防灭火业务培训工作。
3 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预警
3.1.1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草原火险等级、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草原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1.2 预警发布
各级应急管理、林业草原部门和气象部门加强会商,由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制作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息,经防灭火指挥部领导签发后,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预警收音机等渠道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公众发布。
必要时,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向盟市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发布预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同时,盟市防灭火指挥部向旗县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指导有关工作开展。
3.1.3 预警响应
主要采取四级预警响应工作状态。
当发布蓝色预警信息后,进入四级工作状态:预警地区旗县级防灭火指挥部及其有关部门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草原火险预警变化,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巡护、森林草原防火宣传工作,加强火源管理,落实防灭火装备、物资等各项扑火准备;各级防灭火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值宿,防灭火指挥部及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主要领导坚守岗位;地方专业、半专业森林草原消防队伍集中食宿,组织对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进行培训和演练。
当发布黄色预警信息后,进入三级工作状态:在四级工作的基础上,预警地区旗县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坚守岗位,防灭火指挥部及相关防火部门主要领导亲自带班,加强卫星林火监测信息反馈和瞭望监测,做好预警信息发布,森林消防队伍靠前布防,各航空护林站做好航空巡护工作,各类专业扑火队伍全部进入待命状态,确保接到命令后在30分钟内集合出发。
当发布橙色预警信息后,进入二级工作状态:在三级工作基础上,盟市级党委、政府分管领导,预警地区旗县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坚守岗位,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开展森林草原防火检查,加大预警信息播报频度,做好物资调拨准备;森林消防部门对兵力部署进行必要调整,各类扑火专业队伍进入战备状态,确保接到命令后在15分钟内集合出发;专家组成员及驻地军警、民兵、预备役部队等做好参与扑火准备;盟市级派出工作组。
当发布红色预警信息后,进入一级工作状态:在二级工作基础上,盟市、旗县党政主要领导坚守岗位,当地政府及时发布防火戒严令;各类专业扑火队伍要将灭火机具和给养装备事先装车,人员整装集合待命,进入临战状态,确保接到命令后在5分钟内登车出发;自治区派出工作组。
自治区防灭火指挥部视情对预警地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3.2 信息报告
地方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要及时、准确、规范报告森林草原火灾信息,及时通报受威胁地区有关单位和相邻行政区域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对以下森林草原火灾信息,自治区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报告,同时通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
(1)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
(2)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草原火灾。
(3)威胁居民区、重要设施、自然保护区等森林草原火灾。
(4)火场距国界或实际控制线5公里以内,并对我区边界或邻国边界森林草原资源构成威胁的森林草原火灾。
(5)发生在省(区、市)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6)发生在未开发原始林区的森林草原火灾。
(7)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草原火灾。
(8)需要国家和自治区支援扑救的森林草原火灾。
(9)其他需要报告的森林草原火灾。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火灾发生后,基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初判发生一般森林草原火灾和较大森林草原火灾,由旗县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盟市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进行协调和指导;初判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分别由盟市级、自治区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必要时,可对指挥层级进行调整。
4.2 响应措施
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各级扑火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成立赴火场工作组、综合调度组、火场通讯组、后勤保障协调组、宣传报道协调组、火案查处协调组等,并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2.1 扑救火灾
立即就近组织扑火队伍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必要时,组织调动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扑火队伍及驻地军警、民兵、预备役等力量,调配航空消防飞机等大型装备参与扑救。各扑火力量在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安全。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4.2.2 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草原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
4.2.3 救治伤员
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4.2.4 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草原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4.2.5 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等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受到森林草原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全力消除威胁。
4.2.6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森林草原火灾受影响区域的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有关部门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4.2.7 火案查处
一旦有森林草原火灾发生,旗县级以上防灭火指挥部及时组织相关力量进行依法查处。
4.2.8 发布信息
火灾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防灭火指挥部严格按照国家森林草原火灾信息发布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
4.2.9 火场清理
森林草原火灾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
4.2.10 应急结束
在森林草原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5 自治区层面应对工作
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自治区层面应对工作由低到高设定IV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
5.1 IV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1)发生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18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草原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18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草原火灾。
(3)同时发生2起以上的森林草原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自治区防灭火指挥部启动IV级响应。
5.1.2 响应措施
(1)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及应急管理厅指挥调度中心进入应急状态,加强卫星监测热点反馈,及时调度火情信息,同时立即向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报告。
(2)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根据需要协调相邻地区派出专业扑火力量进行支援。
(3)加强气象监测,气象部门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
5.2 Ⅲ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1)发生3人以上死亡或10人以上重伤,36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较大森林草原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36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草原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自治区防灭火指挥部启动Ⅲ级响应。
5.2.2 响应措施
在IV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措施:
(1)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及应急管理厅指挥调度中心及时调度了解森林草原火灾最新情况,组织火情会商,研究火灾扑救措施;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同时及时向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报告。
(2)根据盟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的请示,及时协调调派森林航空消防飞机参加火灾扑救。
(3)森林消防队伍做好跨区域增援准备。
(4)气象部门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准备。
5.3 Ⅱ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1)森林草原火初判达到重大森林草原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48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自治区防灭火指挥部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5.3.2 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启动赴火场工作组、综合调度组、火场通讯组、后勤保障协调组、宣传报道协调组、火案查处协调组等,加强以下措施:
(1)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火情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扑救措施及保障工作;自治区防灭火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挥火灾扑救工作。
(2)根据盟市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的请求,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调派森林消防队伍跨区域支援;必要时,请求国家支援。
(3)根据火场气象条件,指导、督促当地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和航空遥感火情监测。
(4)根据盟市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的请求,协调做好扑火物资调拨运输、卫生应急队伍增援等工作。
5.4 Ⅰ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1)森林草原火已达到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
(2)生态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经济损失巨大。
(3)发生森林草原火灾的地区,扑火力量严重不足,不能有效控制火场火势蔓延的。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及时启动Ⅰ级响应。必要时,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提前启动Ⅰ级响应。
5.4.2 响应措施
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措施:
(1)前线指挥部及时调整扑火方案。
(2)进一步增调各类扑火力量跨区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请求国家支援。
(3)根据盟市级人民政府的请求,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增派卫生应急队伍,协调实施跨区域转移受威胁群众。
(4)组织通信、电力、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保障应急通信、电力、救援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5)进一步加强气象服务,加强航空火情监测,加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6)决定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其他重大事项。
6 后期处置
6.1 火灾评估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草原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向当地人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森林草原火灾损失评估标准,按照国家制定的标准执行。
6.2 工作总结
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教训,提出改进措施。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6.3 奖励与责任追究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火灾事故中负有责任的人员追究责任。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7 综合保障
7.1 队伍保障
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以专业扑火队伍、森林消防队伍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驻地军警、民兵、预备役部队等力量为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区和农牧区的干部职工及当地群众等力量协助扑救工作。
7.2 运输保障
增援扑火兵力及携行装备的运输以公路、铁路输送方式为主,特殊情况由民航部门实施空运。专业扑火队伍、森林消防队伍的输送由自治区防灭火指挥部商请交通运输、铁路或民航部门下达运输任务,由所在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森林消防队伍联系交通运输、铁路或民航部门实施。
7.3 航空消防飞机保障
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后,首先依托火灾发生地航空护林站航空消防飞机进行处置;在自治区范围内调动航空消防飞机支援,由盟市防灭火指挥部向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提出请求,根据有关规定统一调动。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火灾需要国家调动飞机支援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7.4 通信与信息保障
旗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森林草原防灭火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各级通信保障部门应保障在紧急状态下扑救森林草原火灾时的通信畅通。应急管理、林业草原、气象等部门及时提供天气形势分析数据、卫星林火监测云图、火场实况图片图像、电子地图及火情调度等信息,为扑火指挥提供辅助决策支持。
7.5 物资保障
自治区、盟市应当加强重点林区、牧区的森林草原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建设,储备扑火机具和物资,用于各地扑火需要,必要时请求国家支援。旗县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本地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需要,建立本级森林草原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和物资,确保保障到位。
7.6 资金保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草原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防灭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开展。同时各级财政应预留处置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储备金,确保应急需要。
8 附则
8.1 灾害分级标准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造成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造成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一般草原火灾:受害草原面积在1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造成重伤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造成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较大草原火灾:受害草原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5000公顷以下的,或者造成死亡3人以下的,或者造成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造成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重大草原火灾:受害草原面积在5000公顷以上8000公顷以下的,或者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造成死亡和重伤合计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造成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造成重伤10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草原火灾:受害草原面积在8000公顷以上的,或者造成死亡10人以上的,或者造成重伤和死亡合计20人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
8.2 涉外森林草原火灾
当发生境外火烧入或境内火烧出情况时,已签订双边协定的按照协定执行;未签订双边协定的,经请示应急管理部后,按照相应处置措施进行扑救。
8.3 以上、以内、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8.4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内蒙古森林消防总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内蒙古大兴安岭重点国有林管理局结合实际修订和完善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并上报上级防灭火指挥部备案。
8.5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负责解释。
8.6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