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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000014348/2022-01538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2-04-18 | 发布日期 | 2022-04-26 |
公文时效 |
内应急字〔2022〕44号
各盟市应急管理局:
现将《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联系人及电话:舒立论,0471-4820243。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2022年4月18日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矿安综〔2022〕9号),进一步强化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督促非煤矿山企业认真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严格安全生产源头管控,有效防范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自治区应急厅决定在全区组织开展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检查(以下简称专项检查),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检查对象
重点检查处于基建阶段的非煤矿山和近三年来(自2019年1月1日起)通过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及尾矿库(以下简称近三年已取证地下矿山和尾矿库)。
二、检查内容
(一)处于基建阶段的非煤矿山。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编制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要求,安全设施设计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建设项目是否存在未批先建或建设期超出批准期限的情况;建设项目是否未经竣工验收擅自投入生产,是否存在以采代建的情况。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是否合理编制基建工程进度计划,是否明确优先贯通安全出口和尽快形成主要供电、通风、排水系统的要求。
3.建设单位是否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和监理单位,是否统一协调管理和监督检查,是否与施工单位签订《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是否存在以包代管的情况。
4.施工单位是否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有序施工,是否存在违法分包转包、挂靠施工资质的情形;监理单位是否对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理。
5.施工、监理单位是否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监理,施工、监理资料是否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6.是否存在不按设计施工或存在重大变更但未履行审批手续的情形。
7.是否满足在竖井、斜井、斜坡道等施工到底后,集中在一个中段贯通,形成矿井全负压通风系统和两个直通地表的出口,以及贯通前不得在竖井内安装刚性井筒装备的要求。
8.有无在主要供电、排水系统建成前进行其他中段工程施工的行为。
9.是否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救援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提升、通风、排水设备和器材。
10.现场安全生产条件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二)近三年已取证地下矿山和尾矿库。
1.生产中段(水平)和采场的安全出口是否与设计一致;
2.是否按照设计要求对生产形成的采空区进行处理;
3.开采顺序、采场布置、巷道主要参数是否与设计一致;
4.尾矿库坝体参数、排洪系统是否与设计一致;
5.尾矿库是否按设计要求进行排尾;
6.是否存在有重大变更但未履行审批手续的情形;
7.是否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生产,是否及时填绘图纸,是否存在现状图与实际严重不符的情况。
8.地下矿山是否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制定领导带班下井考核奖惩办法和月度计划,建立和完善领导带班下井档案,是否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
9.矿山企业外包工程是否符合《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
10.是否存在《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中规定的重大事故隐患。
11.是否存在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三、时间安排
从2022年4月至2022年10月,分3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改阶段(4月至6月)。非煤矿山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照重点检查内容认真开展全面自查,列出问题清单,明确整改措施、时限和责任人,汇总填写建设项目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基本情况统计表和自查表(见附件1、2),于6月5日前报至旗县应急管理部门。各盟市、旗县应急管理部门要逐一核实基建矿山和近三年已取证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基本情况,摸清底数,建立清单台账,并于6月25日前逐级汇总上报至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
(二)集中检查阶段(7月至8月)。各盟市应急管理部门要组织旗县应急管理部门对辖区内基建矿山和近三年已取证地下矿山和尾矿库进行全覆盖检查,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问题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罚处理,对违法违规情况严重的建设项目予以公开曝光,做到“查处一个带动一片,惩处一个警示一地”。自治区应急管理厅适时组织对各盟市、旗县应急管理部门专项检查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并定期将专项检查进展情况和发现的典型案例上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三)评估总结阶段(9月至10月)。各盟市应急管理部门要组织对企业自查自改情况、各旗县专项检查工作开展情况、专项检查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等进行评估总结,深入查找问题,深刻剖析原因,系统总结经验,对工作敷衍塞责的实行通报,明确整改提升措施,并将专项检查工作总结于10月25日前上报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落实检查责任。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好发展和安全,认真部署专项检查,切实落实检查责任。各盟市、旗县应急管理部门要由主要或分管领导带队,抽调精干专业力量或聘请相关专家,编制检查方案,立即组织对辖区内所有基建矿山和近三年已取证地下矿山和尾矿库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全覆盖、无死角、无遗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采取检查盟市、旗县应急管理部门工作部署开展情况和抽查企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督查,对专项检查不重视、走过场的地区,将在全区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姑息迁就、放任不管,未按照法律法规严肃处理的,要依法追究相关监管部门和人员的责任。专项检查期间,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用好群众举报奖励机制,公布举报电话,鼓励社会积极举报。
(二)从严查处违法行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逐项对照检查内容认真开展专项检查,发现矿山企业存在未列入自查自改情况的问题,或者已列入但超过合理整改时间尚未整改的,要依法从严处罚;对弄虚作假、瞒报漏报的矿山企业要依法从严查处;对存在未批先建、边采边建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矿山企业要依法从严查处;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矿山企业,必须停建(产)整顿。
(三)突出抓好外包工程专项检查。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重点查处发包单位主体责任不落实,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承包单位,未将承包单位纳入本单位安全管理体系,以包代管或包而不管、转嫁安全生产责任等问题;重点查处承包单位违法转包分包或资质挂靠,采用弄虚作假等手段取得承包资格,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问题。
附件:1.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基本
情况统计表
2.非煤矿山建设项目专项检查自查表
附件1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基本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表人: 联系方式: 填报日期:
序号 | 企业名称 | 企业类型 | 建设项目名称 | 建设项目 | 设计开采深度/设计最大边坡高度/设计总库容 | 安全设施设计单位 | 安全预评价单位 | 审查部门 | 施工单位 | 监理单位 | 竣工验收时间 |
填表说明:
1.此表由企业填写,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进行汇总;
2.企业名称填写到具备独立生产系统的公司层级;
3.企业类型包含基建矿山、已取证地下矿山和已取证尾矿库三类;
4.建设项目名称要与批复的安全设施设计名称一致,每一个建设项目单独填写一行,生产企业要填写自2019年1月1日以来所有已取得安全设施设计批复的建设项目;
5.建设项目类型包含新建地下、新建露天、露天转地下、新建尾矿库、重大变更和改扩建6种类型,请从下拉列表中选择一种填写;
6.地下矿山填写设计开采深度,露天矿山填写设计最大边坡高度,尾矿库填写设计总库容,单位为m或万m3,只填数字,请勿直接填写标高;
7.基建矿山填写计划竣工验收时间,已取证企业填写实际竣工验收时间;
8.电子表格格式已锁定,部分表格的可填写内容已限定,内容不符合要求会弹出错误提醒,请勿修改表格。
附件2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专项检查自查表
填报单位: 填表人: 联系方式: 填报日期:
序号 | 企业名称 | 企业类型 | 建设项目名称 | 存在问题 | 问题描述 | 整改措施 | 整改时限 | 责任人 | 备注 | |
姓名 | 职务 | |||||||||
填表说明:
1.此表由企业填写,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进行汇总;
2.企业名称填写到具备独立生产系统的公司层级;
3.企业类型包含基建矿山、已取证地下矿山和已取证尾矿库三类;
4.建设项目名称要与批复的安全设施设计名称一致,生产企业要填写自2019年1月1日以来所有已取得安全设施设计批复的建设项目;
5.存在问题请从下拉列表中选择一种填写,同一个建设项目存在多个问题的,分开填写,每一种问题填写一行;
6.问题描述和整改措施需分条列明具体存在的问题和具体整改措施;
7.电子表格格式已锁定,部分表格的可填写内容已限定,内容不符合要求会弹出错误提醒,请勿修改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