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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
久泰能源(准格尔)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类违法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类违法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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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 |
(内)应急罚〔2025〕危化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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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 |
久泰能源(准格尔)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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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崔轶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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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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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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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9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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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由 |
2025年8月19日至21日,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对久泰能源(准格尔)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1. 公司2025年7月份带班、值班记录,无公司主要负责人参加带班。 2. 丁二烯综合罐区应急柜内只配备一台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不符合《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要求》(GB 30077-2023)第6条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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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的法律法规 |
1.《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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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1.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裁量细则第三十九条【处罚档次】和【裁量幅度】第一档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29000元(贰万玖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2.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第79条(A)裁量阶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14000元(壹万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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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将以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43000元(肆万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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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
久泰能源(准格尔)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类违法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类违法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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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 |
(内)应急罚〔2025〕危化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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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 |
久泰能源(准格尔)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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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崔轶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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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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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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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9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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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由 |
2025年8月19日至21日,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对久泰能源(准格尔)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1. 公司2025年7月份带班、值班记录,无公司主要负责人参加带班。 2. 丁二烯综合罐区应急柜内只配备一台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不符合《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要求》(GB 30077-2023)第6条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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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的法律法规 |
1.《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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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1.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裁量细则第三十九条【处罚档次】和【裁量幅度】第一档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29000元(贰万玖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2.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第79条(A)裁量阶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14000元(壹万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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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将以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43000元(肆万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