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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
乌兰浩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向从业人员通报、主要负责人未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危险场所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设备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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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 |
(内)应急罚〔2025〕执法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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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 |
乌兰浩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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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张海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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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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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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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10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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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及处罚依据 |
2025年9月22日至26日,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2025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对乌兰浩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行为: 1. 公司未如实记录员工教育培训和考核情况,如抽查炼铁厂有限空间作业监护人员考试刘静奎存在判卷错误情况,卷面有错题,得分记录为100分。公司未按规定如实记录新员工教育培训情况,如:抽查2025年2月22日新入职员工郭海波“一人一档”记录,2月28日-3月2日进行车间(科室)级培训,炼铁厂考勤记录3月2日该员工为公休。抽查2025年2月15日新入职员工刘彤“一人一档”记录,2月15日-17日进行公司级培训,2月21-23日进行车间(科室)级培训,炼铁厂考勤记录2月16日、2月23日为休息。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按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第17条(B)裁量阶次的规定,应当给予罚款人民币3.5万元(叁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2. 抽查企业2025年6月份相关方专项检查资料,3处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向从业人员通报。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按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第47条(B)裁量阶次的规定,应当给予罚款人民币3万元(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3. 张海波于2025年2月1日聘任为乌钢事业部总经理,至检查时仅取得金属冶炼(炼钢)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未取得冶炼(炼铁)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按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第15条(B)裁量阶次的规定,应当给予罚款人民币3.5万元(叁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4. 炼铁厂高炉炉基区域未设置防止灼烫、煤气、积水等安全警示标志。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按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第37条(A)裁量阶次的规定,应当给予罚款人民币0.6万元(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5. 炼钢厂转炉控制室旁实际作为会议室使用的创新工作室内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高炉大人孔平台脱气罐室未设置一氧化碳监测装置。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按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第38条(B)裁量阶次的规定,应当给予罚款人民币3万元(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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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
以上事实,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合并作出罚款人民币13.6万元(壹拾叁万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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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
乌兰浩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向从业人员通报、主要负责人未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危险场所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设备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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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 |
(内)应急罚〔2025〕执法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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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 |
乌兰浩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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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张海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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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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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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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10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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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及处罚依据 |
2025年9月22日至26日,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2025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对乌兰浩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行为: 1. 公司未如实记录员工教育培训和考核情况,如抽查炼铁厂有限空间作业监护人员考试刘静奎存在判卷错误情况,卷面有错题,得分记录为100分。公司未按规定如实记录新员工教育培训情况,如:抽查2025年2月22日新入职员工郭海波“一人一档”记录,2月28日-3月2日进行车间(科室)级培训,炼铁厂考勤记录3月2日该员工为公休。抽查2025年2月15日新入职员工刘彤“一人一档”记录,2月15日-17日进行公司级培训,2月21-23日进行车间(科室)级培训,炼铁厂考勤记录2月16日、2月23日为休息。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按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第17条(B)裁量阶次的规定,应当给予罚款人民币3.5万元(叁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2. 抽查企业2025年6月份相关方专项检查资料,3处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向从业人员通报。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按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第47条(B)裁量阶次的规定,应当给予罚款人民币3万元(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3. 张海波于2025年2月1日聘任为乌钢事业部总经理,至检查时仅取得金属冶炼(炼钢)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未取得冶炼(炼铁)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按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第15条(B)裁量阶次的规定,应当给予罚款人民币3.5万元(叁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4. 炼铁厂高炉炉基区域未设置防止灼烫、煤气、积水等安全警示标志。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按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第37条(A)裁量阶次的规定,应当给予罚款人民币0.6万元(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5. 炼钢厂转炉控制室旁实际作为会议室使用的创新工作室内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高炉大人孔平台脱气罐室未设置一氧化碳监测装置。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按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第38条(B)裁量阶次的规定,应当给予罚款人民币3万元(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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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
以上事实,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合并作出罚款人民币13.6万元(壹拾叁万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