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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公示 正文
对内蒙古永和氟化工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发布日期:2025-08-05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案件名称

内蒙古永和氟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现场管理类违法案

处罚决定书文号

(内)应急罚〔2025〕危化3号

被处罚单位

内蒙古永和氟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徐水土

处罚机关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处罚种类

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5年8月4日

处罚事由

2025年7月1日-2日,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对内蒙古永和氟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查2025年4月25日四厂A装置石墨配管动火作业证,动火人及证书编号一栏所填作业人王清磊(证号T37250119******4517),经查验此人无焊接及热切割特种作业证。

违反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按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第26条(A)裁量阶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2.9万元(贰万玖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结果

以上事实,决定作出罚款人民币2.9万元(贰万玖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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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内蒙古永和氟化工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发布日期:2025-08-05 11:36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案件名称

内蒙古永和氟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现场管理类违法案

处罚决定书文号

(内)应急罚〔2025〕危化3号

被处罚单位

内蒙古永和氟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徐水土

处罚机关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处罚种类

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5年8月4日

处罚事由

2025年7月1日-2日,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对内蒙古永和氟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查2025年4月25日四厂A装置石墨配管动火作业证,动火人及证书编号一栏所填作业人王清磊(证号T37250119******4517),经查验此人无焊接及热切割特种作业证。

违反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按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第26条(A)裁量阶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2.9万元(贰万玖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结果

以上事实,决定作出罚款人民币2.9万元(贰万玖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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