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本站
- 搜本站
- 搜平台
|
案件名称 |
内蒙古金鄂博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安全设备使用维护类、重大危险源管理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类、生产经营单位作业现场管理类违法案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内)应急罚〔2025〕危化1号 |
|
被处罚单位 |
内蒙古金鄂博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苏宝刚 |
|
处罚机关 |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
|
处罚种类 |
罚款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7月15日 |
|
处罚事由 |
2025年4月15日-17日,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对内蒙古金鄂博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1.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抽查GDS历史报警记录,2025年4月8日9:50:52-22:53:48期间3条高报警无分析处置记录。 2.未建立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中的变更管理制度:1)氟硅酸装车台封闭,与原设计不符;新增氧化风机房的位置与设计院变更不符。2)查4#主装置尾气集中处理改造变更台账,未见设计院变更单,变更图纸无设计院签署和盖章;施工方(湖南泽威)出具的施工方案未盖章;变更风险分析中缺少变更过程中的分析内容;专业技术论证表中无论证意见和签署;未见属地对承包商(湖南泽威)入场人员的安全交底记录。3)1#主装置3#氟化铝生产线3楼旋风收集器出口管线(H-3603)增设取样管,未提供变更程序文件;查阅工艺技术变更单,(记录编号:JEB-JS-ZY-007-B01)1-4#氟化氢生产线净化塔A/B增加蒸汽管道(记录编号:JEB-JS-ZY-007-B01)未制定施工方案。 3.安全设备使用维护不符合相关要求:1)一期1#主装置二楼防爆区域内燃烧器助燃风机电机及压力开关为非防爆电气设备。2)1#主装置2#生产线氟化氢净化器循环浇灌A·泵出口管道压力表被拆除,改为取样管道。 4.抽查作业票,2025年4月11日氢氟酸厂一号装置二楼三线大气冷凝受槽二级动火作业,票证编号:DHZY-QFSC-20250411-0006,动火方式:电焊,动火作业实施时间2025年4月11日11时10分至2025年4月11日18时10分止;关联临时用电安全作业票证,编号:LSYD-QFSC-20250411-0002,作业实施时间2025年4月11日12时02分至2025年4月11日18时10分止;动火作业实施开始时未取得电焊机临时用电作业许可。5.重大危险源管理不符合规定:查阅2025年3月份重大危险源设备专业巡查表(2#主装置),2025年3月1日-2025年3月31日设备专业巡查表中签字人均为杨某柱,查2025年3月1日-2025年3月31日金鄂博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考勤表,其中2025年3月6、15、16、22、23、26、27、28、29、30、31日为休假。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2.《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六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4.《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项。 5.《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
|
处罚依据 |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按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第46条(B)裁量阶次 的规定,决定给予 罚款人民币3.9万元(叁万玖仟元整) 的行政处罚。 2.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裁量细则第三十五条处罚档次一档 的规定,决定给予 罚款人民币2.9万元(贰万玖仟元整) 的行政处罚。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按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第38条(C)裁量阶次 的规定,决定给予 罚款人民币4.9万元(肆万玖仟元整) 的行政处罚。 4.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五条 的规定,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裁量细则第三十三条处罚档次二档 的规定,决定给予 罚款人民币6.9万元(陆万玖仟元整) 的行政处罚。 5.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按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第3条(C)裁量阶次 的规定,决定给予 罚款人民币2.9万元(贰万玖仟元整) 的行政处罚。 |
|
处罚结果 |
以上事实,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合并作出罚款人民币21.5万元(贰拾壹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
|
案件名称 |
内蒙古金鄂博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安全设备使用维护类、重大危险源管理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类、生产经营单位作业现场管理类违法案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内)应急罚〔2025〕危化1号 |
|
被处罚单位 |
内蒙古金鄂博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苏宝刚 |
|
处罚机关 |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
|
处罚种类 |
罚款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7月15日 |
|
处罚事由 |
2025年4月15日-17日,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对内蒙古金鄂博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1.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抽查GDS历史报警记录,2025年4月8日9:50:52-22:53:48期间3条高报警无分析处置记录。 2.未建立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中的变更管理制度:1)氟硅酸装车台封闭,与原设计不符;新增氧化风机房的位置与设计院变更不符。2)查4#主装置尾气集中处理改造变更台账,未见设计院变更单,变更图纸无设计院签署和盖章;施工方(湖南泽威)出具的施工方案未盖章;变更风险分析中缺少变更过程中的分析内容;专业技术论证表中无论证意见和签署;未见属地对承包商(湖南泽威)入场人员的安全交底记录。3)1#主装置3#氟化铝生产线3楼旋风收集器出口管线(H-3603)增设取样管,未提供变更程序文件;查阅工艺技术变更单,(记录编号:JEB-JS-ZY-007-B01)1-4#氟化氢生产线净化塔A/B增加蒸汽管道(记录编号:JEB-JS-ZY-007-B01)未制定施工方案。 3.安全设备使用维护不符合相关要求:1)一期1#主装置二楼防爆区域内燃烧器助燃风机电机及压力开关为非防爆电气设备。2)1#主装置2#生产线氟化氢净化器循环浇灌A·泵出口管道压力表被拆除,改为取样管道。 4.抽查作业票,2025年4月11日氢氟酸厂一号装置二楼三线大气冷凝受槽二级动火作业,票证编号:DHZY-QFSC-20250411-0006,动火方式:电焊,动火作业实施时间2025年4月11日11时10分至2025年4月11日18时10分止;关联临时用电安全作业票证,编号:LSYD-QFSC-20250411-0002,作业实施时间2025年4月11日12时02分至2025年4月11日18时10分止;动火作业实施开始时未取得电焊机临时用电作业许可。5.重大危险源管理不符合规定:查阅2025年3月份重大危险源设备专业巡查表(2#主装置),2025年3月1日-2025年3月31日设备专业巡查表中签字人均为杨某柱,查2025年3月1日-2025年3月31日金鄂博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考勤表,其中2025年3月6、15、16、22、23、26、27、28、29、30、31日为休假。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2.《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六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4.《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项。 5.《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
|
处罚依据 |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按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第46条(B)裁量阶次 的规定,决定给予 罚款人民币3.9万元(叁万玖仟元整) 的行政处罚。 2.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裁量细则第三十五条处罚档次一档 的规定,决定给予 罚款人民币2.9万元(贰万玖仟元整) 的行政处罚。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按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第38条(C)裁量阶次 的规定,决定给予 罚款人民币4.9万元(肆万玖仟元整) 的行政处罚。 4.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五条 的规定,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裁量细则第三十三条处罚档次二档 的规定,决定给予 罚款人民币6.9万元(陆万玖仟元整) 的行政处罚。 5.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按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第3条(C)裁量阶次 的规定,决定给予 罚款人民币2.9万元(贰万玖仟元整) 的行政处罚。 |
|
处罚结果 |
以上事实,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合并作出罚款人民币21.5万元(贰拾壹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