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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
乌兰察布市旭峰炭素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警示标志类违法、安全设备使用维护类违法、生产经营单位作业现场管理类违法、安全生产承包租赁类违法、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违法案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内)应急罚〔2024〕执法2号 |
被处罚单位 |
乌兰察布市旭峰炭素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郭承新 |
处罚机关 |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
处罚种类 |
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12月3日 |
处罚事由 |
2024年11月13日至15日,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对乌兰察布市旭峰炭素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行为: 1. 压型分厂电捕焦油器下部人孔、存在沥青烟气中毒风险的浸渍沥青罐、二期一焙烧车间通往脱硫的废气烟道检查井有限空间、二期一焙烧车间原料部配电室、二期焙烧车间内原料区车辆活动场所、二期一焙烧车间内燃气泄露爆炸危险区域、室外天然气阀站燃气泄露爆炸危险区域、压型车间循环水池管道进入水池且设为人员出入口处8处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2. 浸渍车间可燃气体监测仪未定期校准,仪表表身无检测标签,无法提供检测报告。二焙烧车间放置的空气呼吸器气瓶压力不足。 3. 二期二焙烧车间天然气主管未设置压力检测报警及快速切断装置。 4. 2024年10月2日更换厂房檩条作业人员马慧秋未持有低压电工作业资格从事低压电工作业。2024年10月17日更换厂房檩条作业人员倪松波未持有低压电工作业资格从事低压电工作业。2024年9月28日石墨化B组作业人员周电伟未持有高处作业资格从事高处作业。 5. 公司未与相关方沥青供货商山西金源煤化科技有限公司、化粪池及公共排污管道疏通方乌兰察布市启航管道疏通有限公司签定安全管理协议明确甲乙双方权责,且合同中有免责条款,无定期进行安全检查记录资料。 6. 公司2024年8月份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向从业人员通报。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
处罚依据 |
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按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第37条(C)裁量阶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4.8万元(肆万捌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按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第39条(B)裁量阶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2万元(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按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第38条(A)裁量阶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1万元(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4.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按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第26条(C)裁量阶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7.5万元(柒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5.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第58条(A)裁量阶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1万元(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6.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按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第47条(A)裁量阶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1万元(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
处罚结果 |
以上事实,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合并作出罚款人民币17.3万元(壹拾柒万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
案件名称 |
乌兰察布市旭峰炭素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警示标志类违法、安全设备使用维护类违法、生产经营单位作业现场管理类违法、安全生产承包租赁类违法、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违法案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内)应急罚〔2024〕执法2号 |
被处罚单位 |
乌兰察布市旭峰炭素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郭承新 |
处罚机关 |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
处罚种类 |
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12月3日 |
处罚事由 |
2024年11月13日至15日,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对乌兰察布市旭峰炭素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行为: 1. 压型分厂电捕焦油器下部人孔、存在沥青烟气中毒风险的浸渍沥青罐、二期一焙烧车间通往脱硫的废气烟道检查井有限空间、二期一焙烧车间原料部配电室、二期焙烧车间内原料区车辆活动场所、二期一焙烧车间内燃气泄露爆炸危险区域、室外天然气阀站燃气泄露爆炸危险区域、压型车间循环水池管道进入水池且设为人员出入口处8处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2. 浸渍车间可燃气体监测仪未定期校准,仪表表身无检测标签,无法提供检测报告。二焙烧车间放置的空气呼吸器气瓶压力不足。 3. 二期二焙烧车间天然气主管未设置压力检测报警及快速切断装置。 4. 2024年10月2日更换厂房檩条作业人员马慧秋未持有低压电工作业资格从事低压电工作业。2024年10月17日更换厂房檩条作业人员倪松波未持有低压电工作业资格从事低压电工作业。2024年9月28日石墨化B组作业人员周电伟未持有高处作业资格从事高处作业。 5. 公司未与相关方沥青供货商山西金源煤化科技有限公司、化粪池及公共排污管道疏通方乌兰察布市启航管道疏通有限公司签定安全管理协议明确甲乙双方权责,且合同中有免责条款,无定期进行安全检查记录资料。 6. 公司2024年8月份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向从业人员通报。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
处罚依据 |
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按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第37条(C)裁量阶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4.8万元(肆万捌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按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第39条(B)裁量阶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2万元(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按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第38条(A)裁量阶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1万元(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4.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按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第26条(C)裁量阶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7.5万元(柒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5.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第58条(A)裁量阶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1万元(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6.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按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第47条(A)裁量阶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1万元(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
处罚结果 |
以上事实,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合并作出罚款人民币17.3万元(壹拾柒万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