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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
内蒙古包钢稀土钢板材有限责任公司自动化作业部副部长王春生安全生产隐患管理违法案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内)应急罚〔2024〕执法1-2号 |
被处罚单位(个人) |
王春生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 |
处罚机关 |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
处罚种类 |
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9月9日 |
处罚事由 |
2024年8月21日至24日,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对内蒙古包钢稀土钢板材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行为: 1. 企业连铸机电器控制室安全逃生门被锁闭、无法开启。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
处罚依据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十五条(二档)。 |
处罚结果 |
以上事实,决定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内蒙古包钢稀土钢板材有限责任公司自动化作业部副部长王春生罚款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
案件名称 |
内蒙古包钢稀土钢板材有限责任公司自动化作业部副部长王春生安全生产隐患管理违法案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内)应急罚〔2024〕执法1-2号 |
被处罚单位(个人) |
王春生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 |
处罚机关 |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
处罚种类 |
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9月9日 |
处罚事由 |
2024年8月21日至24日,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对内蒙古包钢稀土钢板材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行为: 1. 企业连铸机电器控制室安全逃生门被锁闭、无法开启。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
处罚依据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十五条(二档)。 |
处罚结果 |
以上事实,决定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内蒙古包钢稀土钢板材有限责任公司自动化作业部副部长王春生罚款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