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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
内蒙古包钢稀土钢板材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隐患管理违法、安全设备使用维护违法案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内)应急罚〔2024〕执法1-1号 |
被处罚单位 |
内蒙古包钢稀土钢板材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孙丽钢 |
处罚机关 |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
处罚种类 |
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9月9日 |
处罚事由 |
2024年8月21日至24日,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对内蒙古包钢稀土钢板材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行为: 1. 企业连铸机电器控制室安全逃生门被锁闭、无法开启。 2. 企业连铸电器室一台空气呼吸器压力为零,无法使用;8月21日检查记录的情况为正常,与实际情况不符。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
处罚依据 |
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 的规定,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十五条(二档)的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3万元(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一条(一档)的规定,应当给予罚款人民币1万元(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
处罚结果 |
以上事实,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合并作出罚款人民币4万元(肆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
案件名称 |
内蒙古包钢稀土钢板材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隐患管理违法、安全设备使用维护违法案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内)应急罚〔2024〕执法1-1号 |
被处罚单位 |
内蒙古包钢稀土钢板材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孙丽钢 |
处罚机关 |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
处罚种类 |
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9月9日 |
处罚事由 |
2024年8月21日至24日,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对内蒙古包钢稀土钢板材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行为: 1. 企业连铸机电器控制室安全逃生门被锁闭、无法开启。 2. 企业连铸电器室一台空气呼吸器压力为零,无法使用;8月21日检查记录的情况为正常,与实际情况不符。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
处罚依据 |
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 的规定,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十五条(二档)的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3万元(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一条(一档)的规定,应当给予罚款人民币1万元(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
处罚结果 |
以上事实,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合并作出罚款人民币4万元(肆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