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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
发布日期:2024-08-02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内蒙古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和自治区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三定”规定及机构编制部门调整事项明确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本部门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自治区党委工作要求,把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在办好完成习近平总书记交给内蒙古的五大任务和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两件大事中发挥职能作用。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根据部门主要职责,编制权责清单,逐项明确权责名称、权责类型、设定依据、履责方式、追责情形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办事指南、运行流程图等,进一步优化行政程序,规范权力运行。

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区应急管理工作,牢牢把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将之贯穿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急指挥调度、防汛抗旱、森林和草原防灭火、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救灾物资保障、事故调查评估及自身建设等全过程各方面,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管理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统筹发展和安全,有效防范化解各类风险挑战,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的良性互动。

(二)组织编制自治区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组织制定规程和标准并监督实施。  

(三)指导全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贯彻落实国家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自治区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相关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四)牵头建立自治区应急管理信息系统,推动信息传输渠道的规划和布局工作,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发布灾情及应急救援情况。  

(五)组织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承担自治区应对重大灾害指挥部工作,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自治区党委、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六)按权限协调指挥全区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全区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衔接消防、森林草原防火队伍、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统筹指导全区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按职责权限组织协调指导消防、森林和草原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组织推动各地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七)按权限协调指挥全区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八)指导、协调全区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九)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上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自治区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十)依法行使自治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  

(十一)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全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十三)制定全区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十四)负责全区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五)完成自治区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应急管理厅应加强、优化、统筹自治区应急能力建设,构建统一领导、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自治区应急能力体系,推动形成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中国特色应急管理体制。一是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提高应急管理水平和防灾减灾救灾能力,防范化解重特大安全风险。二是坚持以人为本,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加强应急预案演练,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提升公众知识普及和自救互救技能,切实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三是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  

(十七)有关职责分工。  

1.与自然资源厅、水利厅、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在自然灾害防救方面的职责分工。  

(1)应急管理厅负责组织编制自治区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相关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指导协调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重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自治区应对重大灾害指挥部工作,协助自治区党委、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自然资源厅、水利厅、气象局、林业和草原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发布灾情及应急救援情况。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按授权负责森林和草原火情监测预警和火险、火灾信息发布工作。  

(2)自然资源厅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3)水利厅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流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4)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落实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以及水利厅防汛抗旱的有关要求,执行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指令。  

(5)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开展森林和草原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及森林草原火灾初期应急处置等工作。  

(6)根据工作需要,自然资源厅、水利厅、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可以提请应急管理厅,以自治区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2.与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在自治区救灾物资储备方面的职责分工。  

(1)应急管理厅负责提出自治区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自治区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  

(2)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自治区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自治区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应急管理厅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第四条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二、应急指挥调度中心

三、人事教育训练处(消防员招录安置处)

四、综合减灾和改革协调处

五、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处

六、风险监测和火灾综合防治处

七、防汛抗旱处

八、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处

九、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局

十、安全生产执法局

十一、安全生产综合协调处

十二、救灾和物资保障处

十三、政策法规处

十四、科技和信息化处

十五、规划财务处

十六、调查评估和统计处

十七、新闻宣传处

十八、安全生产督查考核处

十九、机关党委

第五条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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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 发布日期:2024-08-02 14:32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内蒙古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和自治区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三定”规定及机构编制部门调整事项明确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本部门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自治区党委工作要求,把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在办好完成习近平总书记交给内蒙古的五大任务和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两件大事中发挥职能作用。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根据部门主要职责,编制权责清单,逐项明确权责名称、权责类型、设定依据、履责方式、追责情形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办事指南、运行流程图等,进一步优化行政程序,规范权力运行。

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区应急管理工作,牢牢把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将之贯穿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急指挥调度、防汛抗旱、森林和草原防灭火、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救灾物资保障、事故调查评估及自身建设等全过程各方面,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管理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统筹发展和安全,有效防范化解各类风险挑战,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的良性互动。

(二)组织编制自治区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组织制定规程和标准并监督实施。  

(三)指导全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贯彻落实国家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自治区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相关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四)牵头建立自治区应急管理信息系统,推动信息传输渠道的规划和布局工作,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发布灾情及应急救援情况。  

(五)组织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承担自治区应对重大灾害指挥部工作,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自治区党委、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六)按权限协调指挥全区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全区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衔接消防、森林草原防火队伍、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统筹指导全区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按职责权限组织协调指导消防、森林和草原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组织推动各地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七)按权限协调指挥全区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八)指导、协调全区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九)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上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自治区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十)依法行使自治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  

(十一)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全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十三)制定全区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十四)负责全区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五)完成自治区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应急管理厅应加强、优化、统筹自治区应急能力建设,构建统一领导、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自治区应急能力体系,推动形成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中国特色应急管理体制。一是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提高应急管理水平和防灾减灾救灾能力,防范化解重特大安全风险。二是坚持以人为本,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加强应急预案演练,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提升公众知识普及和自救互救技能,切实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三是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  

(十七)有关职责分工。  

1.与自然资源厅、水利厅、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在自然灾害防救方面的职责分工。  

(1)应急管理厅负责组织编制自治区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相关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指导协调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重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自治区应对重大灾害指挥部工作,协助自治区党委、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自然资源厅、水利厅、气象局、林业和草原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发布灾情及应急救援情况。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按授权负责森林和草原火情监测预警和火险、火灾信息发布工作。  

(2)自然资源厅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3)水利厅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流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4)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落实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以及水利厅防汛抗旱的有关要求,执行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指令。  

(5)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开展森林和草原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及森林草原火灾初期应急处置等工作。  

(6)根据工作需要,自然资源厅、水利厅、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可以提请应急管理厅,以自治区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2.与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在自治区救灾物资储备方面的职责分工。  

(1)应急管理厅负责提出自治区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自治区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  

(2)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自治区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自治区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应急管理厅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第四条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二、应急指挥调度中心

三、人事教育训练处(消防员招录安置处)

四、综合减灾和改革协调处

五、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处

六、风险监测和火灾综合防治处

七、防汛抗旱处

八、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处

九、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局

十、安全生产执法局

十一、安全生产综合协调处

十二、救灾和物资保障处

十三、政策法规处

十四、科技和信息化处

十五、规划财务处

十六、调查评估和统计处

十七、新闻宣传处

十八、安全生产督查考核处

十九、机关党委

第五条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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