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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是依法应急、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根本准则
发布日期:2025-12-31 来源:应急普法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它所确立的基本原则,为我们在各个领域保障人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提供了根本遵循,尤其是在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本条规定了国家实现公民劳动权利义务的基本政策。这一政策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广开就业门路,扩大就业范围;

第二,国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和改善为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而采取的各种劳动保险和安全措施;

第三,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以保障其就业时能掌握初步的劳动技能;

第四,国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最终使生产成为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

宪法所确立的“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等原则,是清晰的、根本性的国家义务。要将这些宏大的宪法原则转化为每位劳动者身边具体、可感的安全保障,则需要专门的法律予以承接和细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转化为法律规定,增加了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树牢安全发展理念,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等规定,为统筹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五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五十四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治有关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十七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八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六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

依法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正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相关条款的贯彻实施。

通过基本安全生产权利的实现,来保护和调动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积极性,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最终将宪法“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根本准则,落实在每一个工作场所和每一次生产活动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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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是依法应急、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根本准则 发布日期:2025-12-31 10:54
来源:应急普法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它所确立的基本原则,为我们在各个领域保障人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提供了根本遵循,尤其是在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本条规定了国家实现公民劳动权利义务的基本政策。这一政策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广开就业门路,扩大就业范围;

第二,国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和改善为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而采取的各种劳动保险和安全措施;

第三,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以保障其就业时能掌握初步的劳动技能;

第四,国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最终使生产成为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

宪法所确立的“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等原则,是清晰的、根本性的国家义务。要将这些宏大的宪法原则转化为每位劳动者身边具体、可感的安全保障,则需要专门的法律予以承接和细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转化为法律规定,增加了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树牢安全发展理念,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等规定,为统筹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五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五十四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治有关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十七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八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六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

依法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正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相关条款的贯彻实施。

通过基本安全生产权利的实现,来保护和调动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积极性,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最终将宪法“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根本准则,落实在每一个工作场所和每一次生产活动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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