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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第三批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5-12-29 来源:司法部

目录

1.甘肃某区监督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违规干预市场经营案

2.湖南某县监督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违反执法行为规范案

3.黑龙江某市监督卫生健康局未执行罚缴分离案        

4.江西某县监督农业农村局查封、扣押财物管理不规范案

5.浙江某市指导解决设备安装采用标准不一致案        

6.山西省监督指导文化市场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案  

7.山东某市监督综合行政执法局违规异地执法案        

8.江苏某县监督规范采购第三方服务案                

                       

 案例一

甘肃某区监督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违规干预市场经营案

【关键词】

 以权谋私  干预市场经营活动  公平竞争  诫勉谈话  

【基本案情】

2025年5月,12345便民服务平台通过信息共享机制,向甘肃某区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通报,有群众反映区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王某滥用其执法人员身份,要求某商户安装王某亲属代理的某品牌共享充电宝,涉嫌以权谋私,干预市场经营活动。区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对此问题依法开展监督。

【监督处理】

区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通过调阅案卷、书面核查、询问相关人员查明,区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王某,工作中通过“打招呼”方式向某商户施加压力,暗示商户安装王某亲属代理产品的行为属实。区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向区城市管理局下发监督意见,责令区城市管理局限期整改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区城市管理局核实相关情况后,对王某作出诫勉谈话处理,责令其在全局会议作书面检讨。在区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全程督导下,区城市管理局深入整改,全面整顿城管队伍执法作风,严禁执法人员干预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商户投诉24小时核查机制,提高监督发现问题能力。同时,联合市场监管部门规范共享充电宝行业竞争秩序。

【典型意义】

行政执法人员以权谋私干预市场经营活动,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的正常秩序,损害了政府公信力,这也是近日印发的《行政执法人员行为准则》明令禁止的。本案中,区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严谨调查,查明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责令区城市管理局限期整改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在后续监督过程中,推动区城市管理局联合市场监管部门规范行业竞争秩序,斩断公权私用链条,维护了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保障了经营主体合法权益。

案例二

湖南某县监督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违反执法行为规范案

【关键词】

违规收受红包礼金  吃拿卡要  部门自查  监督合力

【基本案情】

2025年4月,湖南某县市场监管局在专项行动自查环节,主动向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报告,2024年该局有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索要、收受商户红包礼金,涉及餐饮业、服务业、房地产业等多领域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针对县市场监管局报告的情况,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依法开展监督。

【监督处理】

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根据相关问题线索,向该县20余家商户调查了解情况,发现县市场监管局自查情况属实,有16名行政执法人员存在“吃拿卡要”等问题。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对涉案的16名执法人员作出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处理,并督促县市场监管局加强纠治工作。同时,将问题线索移送至县纪委监委,对相关人员进行追责问责。在县纪委监委和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的共同监督下,县市场监管局迅速按要求全面整改,对相关人员予以撤职或调离执法岗位,并责令退还红包礼金。组织廉政专题培训,开展警示教育,通报该案处置情况。同时,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和“扫码入企”制度,梳理执法流程中易发生“吃拿卡要”的环节,建立涉企行政执法负面清单。

【典型意义】

行政执法人员“吃拿卡要”行为损害企业群众利益,败坏党和政府形象,破坏地方营商环境,必须从严查处并加以规范。本案中,县市场监管局落实专项行动要求,刀刃向内,勇于自查并报告存在的问题,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及时核实有关情况并将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对相关执法人员严肃追责问责,形成监督合力,有效发挥了行政执法监督与纪检监察贯通协作的互补效应。县市场监管局积极整改,以个案警示带动建章立制,有力推动规范涉企行政执法各项措施要求落实落地。

案例三

黑龙江某市监督卫生健康局未执行罚缴分离案

【关键词】

罚缴分离  违规留存  上缴国库   限期整改

【基本案情】

2025年4月,黑龙江某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案卷评查发现,市卫生健康局对某医院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中,要求被处罚医院将罚没款缴至市卫生健康局下属执法机构账户,直到14天之后才将罚没款上缴国库。针对此问题,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依法开展监督。

【监督处理】

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经调查核实,市卫生健康局对该医院罚款1.5万元,明显不属于行政处罚法第51条、第68条、第69条所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收缴罚款的情形,违反处罚法第67条关于罚缴分离的规定。并且该笔罚没款在该单位账户留存14日,违反罚没款上缴国库有关规定。对于市卫生健康局的违法违规行为,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责令其限期依法整改。按照监督要求,市卫生健康局及时变更罚没款收缴账户,行政相对人直接将罚没款缴纳至国库账户。

【典型意义】

罚缴分离制度是行政处罚罚没收入管理的关键规范,对于维护行政执法公正性、保障财政资金依法管理,以及提升政府公信力有不可或缺的作用。本案中,市卫生健康局违反行政处罚法中关于罚缴分离的明确要求,破坏了行政处罚程序的严谨性与合法性,且违规留存罚没款长达14天,影响财政资金的及时入库与规范流转,容易滋生资金截留、挪用等潜在风险。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及时责令整改,促使其迅速纠正错误,对行政执法部门起到警示作用,推动各部门规范罚没款收缴管理工作,向社会表明坚决整治执法突出问题、维护法治权威的决心。

案例四

江西某县监督农业农村局查封、扣押财物管理不规范案

【关键词】

查封扣押  涉案财物管理  依法处置  源头管理

【基本案情】

2025年6月,江西某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案卷评查发现,该县农业农村局在涉案财物管理方面存在程序、文书缺失,无法实现涉案财物的规范、透明、可追溯管理。对此问题,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依法开展监督。

【监督处理】

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经调查核实,该县农业农村局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依法查封、扣押的不合格兽药、农药等物品,未建立全流程管理台账,仅简单将相关物品集中堆放于单位仓库,待达到一定数量后统一销毁,违反行政强制法关于查封、扣押财物应当准确登记、妥善保管、依法处置的要求。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制发《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指出县农业农村局涉案财物管理不规范的问题,要求限期整改并反馈落实情况。县农业农村局积极落实整改,对近年所办案件涉及的涉案财物进行全面清查,逐一核对登记情况,完善涉案财物管理台账,确保财物来源清晰、去向明确、记录完整。同时,健全制度机制,制发关于查封、扣押物品管理和处置的管理制度,进一步细化涉案财物的管理流程、岗位职责与处置要求,并加强源头管理,重点围绕涉案财物的查封、扣押、保管、处置等环节,组织全体执法人员培训,切实提升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

【典型意义】

涉案财物管理是行政执法公正、合法的关键环节,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对查封、扣押财物的程序、保管及处置有着明确且严格的要求。本案中,江西某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督促县农业农村局整改自身问题,全面清查涉案财物,建立完善管理台账。同时以点带面,制定管理制度,细化管理流程与职责,构建长效监督机制,杜绝类似管理不规范问题再次发生,实现从纠正个案问题到完善类案管理机制的有效提升。

案例五

浙江某市指导解决设备安装采用标准不一致案

【关键词】

技术标准  城市会客厅  联合会商  整改成本

【基本案情】

浙江某市建立“城市会客厅”政企沟通协商处置机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家、商户等共同参与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2025年8月,某企业在“城市会客厅”座谈会上向工作专班反映,在安全生产检查中,对于企业锅炉房的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安装位置,不同机构的人员和专家采用的安装标准不一致,导致企业反复整改。工作专班将该问题交市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解决。

【监督处理】

市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赴企业现场了解有关情况并提供指导。经了解,企业反映的“安装标准不一致”问题,实际上是对于《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2020年版)》《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CJJ/T 146-2011》两种标准如何适用的理解问题。对此情况,市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组织住建、综合执法等部门以及燃气协会等多方专家开展现场实测,在不同参照体系下分别计算,综合考虑设备费用及现场环境情况,最终指导企业在符合安全标准规定的前提下,加装集气罩优化气体收集条件。在同时满足两种设计安全规范的同时,为企业减少了50%的整改成本。

【典型意义】

日常监管过程中,执法标准不统一、不一致,会导致企业无所适从,增加企业负担。本案中,工作专班及时将“城市会客厅”收集的问题转交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解决。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建立联合会商机制,积极统筹协调有关部门、行业专家入企开展“联合诊断”,梳理不同的标准依据并研判其适用范围、法律效力,综合考虑现场实际以及整改成本,最终明确统一的适用标准,形成“诉求收集—集中研判—精准施策”的涉企执法问题处置闭环,提升了政府监管的协同性和公信力,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案例六

山西省监督指导文化市场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案

【关键词】

行政处罚   行政裁量权基准  立法技术规范  标准不一致  

【基本案情】

2025年4月,山西某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案卷评查发现,市文旅局所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部分内容的适用解释与《立法技术规范》规定的内容不一致,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依法开展监督。

【监督处理】

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经核实发现,省文旅厅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对于“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的适用解释,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布的《立法技术规范》关于“涉及以上、以下、以内、不满、超过的规定时,‘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的规定不一致,导致行政执法人员在适用裁量权基准时,对条文理解产生差异,影响行政执法规范性。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市文旅局及时将此问题向上汇报。省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督促省文旅厅根据《立法技术规范》,对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及适用解释中有关表述进行了修订。

【典型意义】

行政裁量权基准是行政执法的“标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布的《立法技术规范》,是规范法律语言表述、统一法律理解适用的权威指引,各级行政机关制定裁量基准时理应遵循。本案中,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精准发现问题,及时向上反馈,省市两级行政执法监督局层级联动,推动省文旅厅修订裁量权基准内容,传递“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必须坚持法制统一原则”的导向,明确各级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裁量基准应当遵循立法技术规范,避免因表述偏差产生执法争议。

案例七

山东某市监督综合行政执法局违规异地执法案

【关键词】

违规异地执法  违法行为发生地  管辖权  提级监督

【基本案情】

2025年4月,山东某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案卷评查发现,某县级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外地某种业经营部作出的行政处罚,涉嫌违规异地执法。由于案件涉及与相关领域上级部门和其他地市有关部门沟通联系,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决定依法提级监督。

【监督处理】

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经核查了解,2025年3月,综合行政执法局在行政检查中发现,当地部分农民从外地某种业经营部购买的某授权玉米种子,包装标签未标注品种权号,就以外地某种业经营部涉嫌违反《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关于“授权品种应当标注品种权号”的规定为由,通知其负责人到综合执法局接受调查询问,并对种业经营部作出行政处罚。本案中,按照行政处罚法,以及农业农村部《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关于“农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发现立案查处的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的规定,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先研判其对外地种业经营部的违法行为是否具有管辖权,当发现违法行为发生在异地时,应当将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属地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不能直接实施行政处罚。据此,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制发《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要求综合行政执法局深入排查整改此类问题,并将问题线索移交纪委监委进一步处理。

【典型意义】

法定管辖原则是规范执法权运行的基础。基层执法中,跨区域案件因涉及多地协作、权责交叉,可能出现监管缺位或越权管辖等问题。本案中,综合行政执法局违规异地执法的行为,不仅违反管辖权规定,还可能引发“选择性执法”“重复处罚”等连锁问题,加重企业经营负担。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针对案件监督协调的复杂性,主动提级监督,明确对于异地违法行为线索移交有管辖权机关的规范要求,并通过排查整改、纪检追责等形成监督合力。

案例八

江苏某县监督规范采购第三方服务案

【关键词】

政府采购  第三方服务  行政检查主体  专项清理

【基本案情】

2025年5月,江苏某县级市某街道计划通过政府采购引入第三方机构,开展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专业技术相关服务。政府会商讨论采购方案过程中,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发现,街道办提交的采购方案,可能存在将行政检查职责交由第三方实施的内容。针对此问题,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依法开展监督。

【监督处理】

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经审核认定,街道办在采购方案中,拟将隐患排查、下达整改指令、复查验收等行政检查工作交由第三方承担,违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关于“严禁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实施行政检查;严禁外包给中介机构实施行政检查”的规定。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要求街道办立即纠正,修改采购方案的服务内容和招标要点,明确第三方服务范围严格限定于技术咨询、风险提示等辅助性事项,所有现场检查必须由2名以上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严禁第三方人员独立实施行政检查或下达行政执法类指令。当地政府出台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明确第三方服务内容负面清单,将合法性审查嵌入采购流程,从源头上防范行政职责外包风险。同时,部署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合同专项清理,累计审查发现并处置51份涉嫌存在违规的合同。

【典型意义】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部分基层政府和部门在购买服务时,将行政检查等职责交由第三方实施,混淆了技术服务与行政执法的界限,违背行政执法主体法定原则,可能导致监管责任虚化、执法权威弱化等风险。本案中,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及时发现相关问题,监督指导街道办修改采购方案。地方政府坚持“以点带面、标本兼治、常态长效”的工作思路,推动形成系统化、制度化的规范,为构建权责清晰、行为规范、监督有效的涉企行政执法体系提供重要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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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第三批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5-12-29 09:55
来源:司法部

目录

1.甘肃某区监督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违规干预市场经营案

2.湖南某县监督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违反执法行为规范案

3.黑龙江某市监督卫生健康局未执行罚缴分离案        

4.江西某县监督农业农村局查封、扣押财物管理不规范案

5.浙江某市指导解决设备安装采用标准不一致案        

6.山西省监督指导文化市场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案  

7.山东某市监督综合行政执法局违规异地执法案        

8.江苏某县监督规范采购第三方服务案                

                       

 案例一

甘肃某区监督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违规干预市场经营案

【关键词】

 以权谋私  干预市场经营活动  公平竞争  诫勉谈话  

【基本案情】

2025年5月,12345便民服务平台通过信息共享机制,向甘肃某区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通报,有群众反映区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王某滥用其执法人员身份,要求某商户安装王某亲属代理的某品牌共享充电宝,涉嫌以权谋私,干预市场经营活动。区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对此问题依法开展监督。

【监督处理】

区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通过调阅案卷、书面核查、询问相关人员查明,区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王某,工作中通过“打招呼”方式向某商户施加压力,暗示商户安装王某亲属代理产品的行为属实。区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向区城市管理局下发监督意见,责令区城市管理局限期整改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区城市管理局核实相关情况后,对王某作出诫勉谈话处理,责令其在全局会议作书面检讨。在区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全程督导下,区城市管理局深入整改,全面整顿城管队伍执法作风,严禁执法人员干预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商户投诉24小时核查机制,提高监督发现问题能力。同时,联合市场监管部门规范共享充电宝行业竞争秩序。

【典型意义】

行政执法人员以权谋私干预市场经营活动,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的正常秩序,损害了政府公信力,这也是近日印发的《行政执法人员行为准则》明令禁止的。本案中,区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严谨调查,查明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责令区城市管理局限期整改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在后续监督过程中,推动区城市管理局联合市场监管部门规范行业竞争秩序,斩断公权私用链条,维护了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保障了经营主体合法权益。

案例二

湖南某县监督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违反执法行为规范案

【关键词】

违规收受红包礼金  吃拿卡要  部门自查  监督合力

【基本案情】

2025年4月,湖南某县市场监管局在专项行动自查环节,主动向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报告,2024年该局有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索要、收受商户红包礼金,涉及餐饮业、服务业、房地产业等多领域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针对县市场监管局报告的情况,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依法开展监督。

【监督处理】

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根据相关问题线索,向该县20余家商户调查了解情况,发现县市场监管局自查情况属实,有16名行政执法人员存在“吃拿卡要”等问题。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对涉案的16名执法人员作出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处理,并督促县市场监管局加强纠治工作。同时,将问题线索移送至县纪委监委,对相关人员进行追责问责。在县纪委监委和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的共同监督下,县市场监管局迅速按要求全面整改,对相关人员予以撤职或调离执法岗位,并责令退还红包礼金。组织廉政专题培训,开展警示教育,通报该案处置情况。同时,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和“扫码入企”制度,梳理执法流程中易发生“吃拿卡要”的环节,建立涉企行政执法负面清单。

【典型意义】

行政执法人员“吃拿卡要”行为损害企业群众利益,败坏党和政府形象,破坏地方营商环境,必须从严查处并加以规范。本案中,县市场监管局落实专项行动要求,刀刃向内,勇于自查并报告存在的问题,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及时核实有关情况并将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对相关执法人员严肃追责问责,形成监督合力,有效发挥了行政执法监督与纪检监察贯通协作的互补效应。县市场监管局积极整改,以个案警示带动建章立制,有力推动规范涉企行政执法各项措施要求落实落地。

案例三

黑龙江某市监督卫生健康局未执行罚缴分离案

【关键词】

罚缴分离  违规留存  上缴国库   限期整改

【基本案情】

2025年4月,黑龙江某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案卷评查发现,市卫生健康局对某医院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中,要求被处罚医院将罚没款缴至市卫生健康局下属执法机构账户,直到14天之后才将罚没款上缴国库。针对此问题,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依法开展监督。

【监督处理】

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经调查核实,市卫生健康局对该医院罚款1.5万元,明显不属于行政处罚法第51条、第68条、第69条所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收缴罚款的情形,违反处罚法第67条关于罚缴分离的规定。并且该笔罚没款在该单位账户留存14日,违反罚没款上缴国库有关规定。对于市卫生健康局的违法违规行为,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责令其限期依法整改。按照监督要求,市卫生健康局及时变更罚没款收缴账户,行政相对人直接将罚没款缴纳至国库账户。

【典型意义】

罚缴分离制度是行政处罚罚没收入管理的关键规范,对于维护行政执法公正性、保障财政资金依法管理,以及提升政府公信力有不可或缺的作用。本案中,市卫生健康局违反行政处罚法中关于罚缴分离的明确要求,破坏了行政处罚程序的严谨性与合法性,且违规留存罚没款长达14天,影响财政资金的及时入库与规范流转,容易滋生资金截留、挪用等潜在风险。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及时责令整改,促使其迅速纠正错误,对行政执法部门起到警示作用,推动各部门规范罚没款收缴管理工作,向社会表明坚决整治执法突出问题、维护法治权威的决心。

案例四

江西某县监督农业农村局查封、扣押财物管理不规范案

【关键词】

查封扣押  涉案财物管理  依法处置  源头管理

【基本案情】

2025年6月,江西某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案卷评查发现,该县农业农村局在涉案财物管理方面存在程序、文书缺失,无法实现涉案财物的规范、透明、可追溯管理。对此问题,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依法开展监督。

【监督处理】

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经调查核实,该县农业农村局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依法查封、扣押的不合格兽药、农药等物品,未建立全流程管理台账,仅简单将相关物品集中堆放于单位仓库,待达到一定数量后统一销毁,违反行政强制法关于查封、扣押财物应当准确登记、妥善保管、依法处置的要求。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制发《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指出县农业农村局涉案财物管理不规范的问题,要求限期整改并反馈落实情况。县农业农村局积极落实整改,对近年所办案件涉及的涉案财物进行全面清查,逐一核对登记情况,完善涉案财物管理台账,确保财物来源清晰、去向明确、记录完整。同时,健全制度机制,制发关于查封、扣押物品管理和处置的管理制度,进一步细化涉案财物的管理流程、岗位职责与处置要求,并加强源头管理,重点围绕涉案财物的查封、扣押、保管、处置等环节,组织全体执法人员培训,切实提升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

【典型意义】

涉案财物管理是行政执法公正、合法的关键环节,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对查封、扣押财物的程序、保管及处置有着明确且严格的要求。本案中,江西某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督促县农业农村局整改自身问题,全面清查涉案财物,建立完善管理台账。同时以点带面,制定管理制度,细化管理流程与职责,构建长效监督机制,杜绝类似管理不规范问题再次发生,实现从纠正个案问题到完善类案管理机制的有效提升。

案例五

浙江某市指导解决设备安装采用标准不一致案

【关键词】

技术标准  城市会客厅  联合会商  整改成本

【基本案情】

浙江某市建立“城市会客厅”政企沟通协商处置机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家、商户等共同参与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2025年8月,某企业在“城市会客厅”座谈会上向工作专班反映,在安全生产检查中,对于企业锅炉房的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安装位置,不同机构的人员和专家采用的安装标准不一致,导致企业反复整改。工作专班将该问题交市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解决。

【监督处理】

市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赴企业现场了解有关情况并提供指导。经了解,企业反映的“安装标准不一致”问题,实际上是对于《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2020年版)》《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CJJ/T 146-2011》两种标准如何适用的理解问题。对此情况,市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组织住建、综合执法等部门以及燃气协会等多方专家开展现场实测,在不同参照体系下分别计算,综合考虑设备费用及现场环境情况,最终指导企业在符合安全标准规定的前提下,加装集气罩优化气体收集条件。在同时满足两种设计安全规范的同时,为企业减少了50%的整改成本。

【典型意义】

日常监管过程中,执法标准不统一、不一致,会导致企业无所适从,增加企业负担。本案中,工作专班及时将“城市会客厅”收集的问题转交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解决。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建立联合会商机制,积极统筹协调有关部门、行业专家入企开展“联合诊断”,梳理不同的标准依据并研判其适用范围、法律效力,综合考虑现场实际以及整改成本,最终明确统一的适用标准,形成“诉求收集—集中研判—精准施策”的涉企执法问题处置闭环,提升了政府监管的协同性和公信力,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案例六

山西省监督指导文化市场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案

【关键词】

行政处罚   行政裁量权基准  立法技术规范  标准不一致  

【基本案情】

2025年4月,山西某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案卷评查发现,市文旅局所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部分内容的适用解释与《立法技术规范》规定的内容不一致,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依法开展监督。

【监督处理】

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经核实发现,省文旅厅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对于“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的适用解释,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布的《立法技术规范》关于“涉及以上、以下、以内、不满、超过的规定时,‘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的规定不一致,导致行政执法人员在适用裁量权基准时,对条文理解产生差异,影响行政执法规范性。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市文旅局及时将此问题向上汇报。省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督促省文旅厅根据《立法技术规范》,对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及适用解释中有关表述进行了修订。

【典型意义】

行政裁量权基准是行政执法的“标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布的《立法技术规范》,是规范法律语言表述、统一法律理解适用的权威指引,各级行政机关制定裁量基准时理应遵循。本案中,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精准发现问题,及时向上反馈,省市两级行政执法监督局层级联动,推动省文旅厅修订裁量权基准内容,传递“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必须坚持法制统一原则”的导向,明确各级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裁量基准应当遵循立法技术规范,避免因表述偏差产生执法争议。

案例七

山东某市监督综合行政执法局违规异地执法案

【关键词】

违规异地执法  违法行为发生地  管辖权  提级监督

【基本案情】

2025年4月,山东某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案卷评查发现,某县级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外地某种业经营部作出的行政处罚,涉嫌违规异地执法。由于案件涉及与相关领域上级部门和其他地市有关部门沟通联系,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决定依法提级监督。

【监督处理】

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经核查了解,2025年3月,综合行政执法局在行政检查中发现,当地部分农民从外地某种业经营部购买的某授权玉米种子,包装标签未标注品种权号,就以外地某种业经营部涉嫌违反《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关于“授权品种应当标注品种权号”的规定为由,通知其负责人到综合执法局接受调查询问,并对种业经营部作出行政处罚。本案中,按照行政处罚法,以及农业农村部《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关于“农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发现立案查处的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的规定,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先研判其对外地种业经营部的违法行为是否具有管辖权,当发现违法行为发生在异地时,应当将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属地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不能直接实施行政处罚。据此,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制发《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要求综合行政执法局深入排查整改此类问题,并将问题线索移交纪委监委进一步处理。

【典型意义】

法定管辖原则是规范执法权运行的基础。基层执法中,跨区域案件因涉及多地协作、权责交叉,可能出现监管缺位或越权管辖等问题。本案中,综合行政执法局违规异地执法的行为,不仅违反管辖权规定,还可能引发“选择性执法”“重复处罚”等连锁问题,加重企业经营负担。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针对案件监督协调的复杂性,主动提级监督,明确对于异地违法行为线索移交有管辖权机关的规范要求,并通过排查整改、纪检追责等形成监督合力。

案例八

江苏某县监督规范采购第三方服务案

【关键词】

政府采购  第三方服务  行政检查主体  专项清理

【基本案情】

2025年5月,江苏某县级市某街道计划通过政府采购引入第三方机构,开展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专业技术相关服务。政府会商讨论采购方案过程中,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发现,街道办提交的采购方案,可能存在将行政检查职责交由第三方实施的内容。针对此问题,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依法开展监督。

【监督处理】

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经审核认定,街道办在采购方案中,拟将隐患排查、下达整改指令、复查验收等行政检查工作交由第三方承担,违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关于“严禁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实施行政检查;严禁外包给中介机构实施行政检查”的规定。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要求街道办立即纠正,修改采购方案的服务内容和招标要点,明确第三方服务范围严格限定于技术咨询、风险提示等辅助性事项,所有现场检查必须由2名以上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严禁第三方人员独立实施行政检查或下达行政执法类指令。当地政府出台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明确第三方服务内容负面清单,将合法性审查嵌入采购流程,从源头上防范行政职责外包风险。同时,部署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合同专项清理,累计审查发现并处置51份涉嫌存在违规的合同。

【典型意义】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部分基层政府和部门在购买服务时,将行政检查等职责交由第三方实施,混淆了技术服务与行政执法的界限,违背行政执法主体法定原则,可能导致监管责任虚化、执法权威弱化等风险。本案中,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及时发现相关问题,监督指导街道办修改采购方案。地方政府坚持“以点带面、标本兼治、常态长效”的工作思路,推动形成系统化、制度化的规范,为构建权责清晰、行为规范、监督有效的涉企行政执法体系提供重要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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