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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大安全生产违法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强化警示教育,巩固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成效,推动工贸、危化行业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近日,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公布第三批工贸、危化行业5起安全生产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赤峰市应急管理局对内蒙古某金属冶炼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5年6月16日至19日,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会同赤峰市应急管理局对内蒙古某金属冶炼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公司与相关方河南某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协议中乙方安全职责有“乙方是工程施工安全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工程施工安全工作,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全部安全责任”的免责条款,免除、转嫁企业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义务。2.公司未按规定学时对新员工进行教育培训,抽查2025年6月9日新入职员工刘某泽,初次到岗时间为15时27分,当日就记录完成12课时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培训课时不足。3.公司未如实记录员工教育培训和考核情况,如抽查刘某泽、富某明、董某琪3人公司级培训考试卷,陈某党政办公室新入职人员培训试卷,都存在判卷错误情况,考核记录情况与实际不符。4.熔炼分厂烟化炉煤粉喷吹罐排风扇电气控制箱为气体防爆形式,非粉尘防爆电气设备;熔炼分厂煤粉制备车间环境除尘器(楼顶)泄爆口使用的重锤式泄爆阀未设置泄爆板,不满足泄爆要求;熔炼分厂烟化炉煤粉中间仓未设置氧气浓度监测报警装置。5.熔炼分厂还原炉低压配电室一侧安全出口被封堵。6.熔炼分厂南侧旱厕粪坑未设置有限空间安全警示标志;贵金属分厂银电解工段压滤机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经调查认定,该公司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一款、第二十八条四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赤峰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九十七条第三项、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按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十八条B裁量阶次、第十六条A裁量阶次、第十七条B裁量阶次、第三十八条B裁量阶次、第五十三条B裁量阶次、第三十七条A裁量阶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企业合并作出罚款人民币14.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阿拉善盟应急管理局内蒙古某危化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5年3月9日,阿拉善盟应急管理局对内蒙古某危化品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粗酯车间打料泵出口压力表渗漏;酯化车间精馏馏分管线取样阀门渗漏。2.甲醇储罐浮盘存在落底情况(2025年2月27日DCS显示高度为1140mm,图纸浮盘支腿高度为1800mm)。3.甲醇储罐氮封未投用(储罐顶压力为0,自力式调节阀未投用)。4.生产车间、液氯储存气化岗位2名岗位员工(王某、王某德)未取得氯化工艺操作资格证。5.2025年3月5日消防控制室记录中显示,生产车间一层东侧爆炸危险区电焊维修管道,涉及动火、临时用电,未办理作业票证。6.丙类仓库超量储存危险化学品二氯乙酸甲酯约115t(设计储量为50t)。
经调查认定,该公司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五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企业合并作出罚款人民币17.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巴彦淖尔市应急管理局对某能源(内蒙古)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5年6月27日至29日,按照《巴彦淖尔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25年巴彦淖尔市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巴彦淖尔市应急管理局对某能源(内蒙古)有限公司开展安全服务工作,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2.作业前未完成作业场所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分析;3.未确认现场作业条件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经调查认定,该公司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企业合并作出罚款人民币4.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乌兰察布市应急管理局对某能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5年10月31日,乌兰察布市应急管理局对某能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车间个别配电箱箱门和箱体未夸接,开关缺标识;2.现场发现前道一车间多人违反操作规程,使用净化风管线吹扫身体粉尘。
经调查认定,该公司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企业合并作出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该公司安全经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包头市应急管理局对内蒙古某稀土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5年6月11日,包头市应急管理局对内蒙古某稀土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厂区8处污水井,暖气井缺少有限空间警示标志。2.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回转窑车间煤气管道水封处管道未设置管道介质流向和种类的标识牌;回转窑车间门口疏散警示灯电源未供电;脱硫现场使用的固体烧碱露天存放;煤气发生车间楼顶爬梯护笼不规范。
经调查认定,该公司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企业合并作出罚款人民币7.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为加大安全生产违法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强化警示教育,巩固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成效,推动工贸、危化行业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近日,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公布第三批工贸、危化行业5起安全生产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赤峰市应急管理局对内蒙古某金属冶炼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5年6月16日至19日,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会同赤峰市应急管理局对内蒙古某金属冶炼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公司与相关方河南某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协议中乙方安全职责有“乙方是工程施工安全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工程施工安全工作,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全部安全责任”的免责条款,免除、转嫁企业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义务。2.公司未按规定学时对新员工进行教育培训,抽查2025年6月9日新入职员工刘某泽,初次到岗时间为15时27分,当日就记录完成12课时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培训课时不足。3.公司未如实记录员工教育培训和考核情况,如抽查刘某泽、富某明、董某琪3人公司级培训考试卷,陈某党政办公室新入职人员培训试卷,都存在判卷错误情况,考核记录情况与实际不符。4.熔炼分厂烟化炉煤粉喷吹罐排风扇电气控制箱为气体防爆形式,非粉尘防爆电气设备;熔炼分厂煤粉制备车间环境除尘器(楼顶)泄爆口使用的重锤式泄爆阀未设置泄爆板,不满足泄爆要求;熔炼分厂烟化炉煤粉中间仓未设置氧气浓度监测报警装置。5.熔炼分厂还原炉低压配电室一侧安全出口被封堵。6.熔炼分厂南侧旱厕粪坑未设置有限空间安全警示标志;贵金属分厂银电解工段压滤机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经调查认定,该公司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一款、第二十八条四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赤峰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九十七条第三项、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按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十八条B裁量阶次、第十六条A裁量阶次、第十七条B裁量阶次、第三十八条B裁量阶次、第五十三条B裁量阶次、第三十七条A裁量阶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企业合并作出罚款人民币14.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阿拉善盟应急管理局内蒙古某危化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5年3月9日,阿拉善盟应急管理局对内蒙古某危化品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粗酯车间打料泵出口压力表渗漏;酯化车间精馏馏分管线取样阀门渗漏。2.甲醇储罐浮盘存在落底情况(2025年2月27日DCS显示高度为1140mm,图纸浮盘支腿高度为1800mm)。3.甲醇储罐氮封未投用(储罐顶压力为0,自力式调节阀未投用)。4.生产车间、液氯储存气化岗位2名岗位员工(王某、王某德)未取得氯化工艺操作资格证。5.2025年3月5日消防控制室记录中显示,生产车间一层东侧爆炸危险区电焊维修管道,涉及动火、临时用电,未办理作业票证。6.丙类仓库超量储存危险化学品二氯乙酸甲酯约115t(设计储量为50t)。
经调查认定,该公司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五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企业合并作出罚款人民币17.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巴彦淖尔市应急管理局对某能源(内蒙古)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5年6月27日至29日,按照《巴彦淖尔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25年巴彦淖尔市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巴彦淖尔市应急管理局对某能源(内蒙古)有限公司开展安全服务工作,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2.作业前未完成作业场所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分析;3.未确认现场作业条件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经调查认定,该公司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企业合并作出罚款人民币4.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乌兰察布市应急管理局对某能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5年10月31日,乌兰察布市应急管理局对某能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车间个别配电箱箱门和箱体未夸接,开关缺标识;2.现场发现前道一车间多人违反操作规程,使用净化风管线吹扫身体粉尘。
经调查认定,该公司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企业合并作出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该公司安全经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包头市应急管理局对内蒙古某稀土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5年6月11日,包头市应急管理局对内蒙古某稀土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厂区8处污水井,暖气井缺少有限空间警示标志。2.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回转窑车间煤气管道水封处管道未设置管道介质流向和种类的标识牌;回转窑车间门口疏散警示灯电源未供电;脱硫现场使用的固体烧碱露天存放;煤气发生车间楼顶爬梯护笼不规范。
经调查认定,该公司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企业合并作出罚款人民币7.5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