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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征求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优化规范中介服务十条硬措施(征求意见稿)》
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规范安全生产领域中介服务,按照自治区解决项目审批卡点专项行动有关要求,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研究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优化规范中介服务十条硬措施(征求意见稿)》,从即日起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请于2026年2月9日前将修改意见通过电子邮件(zcfg1342@163.com)反馈我厅。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2026年1月9日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优化规范中介服务十条硬措施(征求意见稿)
一、规范开展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认可并实施动态管理
按照《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规范开展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认可工作,对于不符合资质标准的申请企业,一律不准予许可。全面推动安全评价机构动态管理,鼓励中介服务机构入驻“中介服务超市”和“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在线监管平台”,在“中介服务超市”实现安全评价机构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收费标准、办理时限、客户评价“五公开”;在“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在线监管平台”实现区外安全评价机构来内蒙开展业务告知、安全评价时限跟踪和安全评价报告在线查询等功能。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将本部门认可的中介服务机构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范围,按照国务院有关“双随机、一公开”的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并确保每三年至少覆盖一次。对区外中介服务机构在我区从事跨区域技术服务的,及时核查其资质有效性、认可范围等信息,并对其技术服务实施抽查。
三、开展常态化联合监管
在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和中介服务机构在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将有关情况及时纳入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
四、建立抽查制度
资质认可机关及其下级部门根据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提交的书面告知内容,定期、按比例监督抽查中介服务机构工作情况。
五、依法依规严格处罚
中介服务机构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情节,且达到一定危害程度的,注销其资质,在监管部门网站予以公告,并纳入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中介服务机构资质注销后无资质承继单位的,要求原中介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对注销前作出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结果继续负责。
六、加强中介服务档案管理
明确中介服务档案管理要求,做到中介服务全过程溯源,开展中介服务时,必须如实记录过程控制、现场勘验和检测检验的情况,并与现场图像影像等证明资料一并及时归档,并按照有关规定在网上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
七、建立中介服务信息公开制度
督促中介服务机构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内部管理,严格自我约束;督促中介服务机构的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按照法规标准的规定,加强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的管理;要求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必须具有与业务相关的二级以上安全评价师资格,并在本行业领域工作三年以上,项目组其他组成人员应当符合安全评价项目专职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配备标准。
八、鼓励行业自律管理
支持发展中介服务的行业组织,鼓励有关行业组织建立中介服务机构信用评定制度,健全技术服务能力评定体系,完善技术仲裁工作机制,强化行业自律,规范执业行为,维护行业秩序。
九、加强警示教育
开展警示教育,教育引导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遵循科学公正、独立客观、安全准确、诚实守信的原则和执业准则,独立开展中介服务,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报告等中介服务结果负责。
十、规范收费标准
安全生产领域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等中介技术服务收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管理的,严格执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政策;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委托方和受托方通过合同协商确定。督促中介服务机构主动公开服务收费标准,方便用户和社会公众查询。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征求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优化规范中介服务十条硬措施(征求意见稿)》
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规范安全生产领域中介服务,按照自治区解决项目审批卡点专项行动有关要求,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研究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优化规范中介服务十条硬措施(征求意见稿)》,从即日起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请于2026年2月9日前将修改意见通过电子邮件(zcfg1342@163.com)反馈我厅。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2026年1月9日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优化规范中介服务十条硬措施(征求意见稿)
一、规范开展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认可并实施动态管理
按照《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规范开展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认可工作,对于不符合资质标准的申请企业,一律不准予许可。全面推动安全评价机构动态管理,鼓励中介服务机构入驻“中介服务超市”和“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在线监管平台”,在“中介服务超市”实现安全评价机构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收费标准、办理时限、客户评价“五公开”;在“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在线监管平台”实现区外安全评价机构来内蒙开展业务告知、安全评价时限跟踪和安全评价报告在线查询等功能。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将本部门认可的中介服务机构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范围,按照国务院有关“双随机、一公开”的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并确保每三年至少覆盖一次。对区外中介服务机构在我区从事跨区域技术服务的,及时核查其资质有效性、认可范围等信息,并对其技术服务实施抽查。
三、开展常态化联合监管
在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和中介服务机构在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将有关情况及时纳入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
四、建立抽查制度
资质认可机关及其下级部门根据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提交的书面告知内容,定期、按比例监督抽查中介服务机构工作情况。
五、依法依规严格处罚
中介服务机构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情节,且达到一定危害程度的,注销其资质,在监管部门网站予以公告,并纳入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中介服务机构资质注销后无资质承继单位的,要求原中介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对注销前作出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结果继续负责。
六、加强中介服务档案管理
明确中介服务档案管理要求,做到中介服务全过程溯源,开展中介服务时,必须如实记录过程控制、现场勘验和检测检验的情况,并与现场图像影像等证明资料一并及时归档,并按照有关规定在网上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
七、建立中介服务信息公开制度
督促中介服务机构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内部管理,严格自我约束;督促中介服务机构的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按照法规标准的规定,加强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的管理;要求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必须具有与业务相关的二级以上安全评价师资格,并在本行业领域工作三年以上,项目组其他组成人员应当符合安全评价项目专职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配备标准。
八、鼓励行业自律管理
支持发展中介服务的行业组织,鼓励有关行业组织建立中介服务机构信用评定制度,健全技术服务能力评定体系,完善技术仲裁工作机制,强化行业自律,规范执业行为,维护行业秩序。
九、加强警示教育
开展警示教育,教育引导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遵循科学公正、独立客观、安全准确、诚实守信的原则和执业准则,独立开展中介服务,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报告等中介服务结果负责。
十、规范收费标准
安全生产领域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等中介技术服务收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管理的,严格执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政策;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委托方和受托方通过合同协商确定。督促中介服务机构主动公开服务收费标准,方便用户和社会公众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