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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征求《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容缺受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6-01-09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审批效能,按照自治区解决项目审批卡点专项行动有关要求,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研究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容缺受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从即日起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请于2026年2月9日前将修改意见通过电子邮件(zcfg1342@163.com)反馈我厅。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2026年1月9日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行政审批

“告知承诺+容缺受理”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审批效能,切实解决项目审批卡点问题,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安全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在自治区范围内办理《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容缺受理”事项清单》所列的行政审批事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容缺受理是指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但次要条件或手续欠缺的行政审批事项,履行审批职责的行政机关先予受理,在申请人补齐全部材料后,在承诺办结时限内及时出具办理结果的制度。

告知承诺是指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审批时,将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第四条  “告知承诺+容缺受理”以申请人自愿申请为原则,对实行“告知承诺+容缺受理”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申请人不愿进行“告知承诺+容缺受理”申请的,不得适用“告知承诺+容缺受理”。

第五条  可以“告知承诺+容缺受理”的次要材料主要包括:

(一)多个部门依次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在申请办理下一个政务服务事项时需提交的上一个政务服务事项的申请材料和办理结果;

(二)在同一部门内部需多阶段办理的,前阶段办理时已提交的材料;

(三)审批部门认为符合规定的其他可以容缺受理的材料。

第六条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各行政审批处室负责确定各自领域的告知承诺、容缺受理事项,并制作《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容缺受理”事项清单》。

“告知承诺+容缺受理”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因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需要调整清单所列事项的,及时对应调整并公布。

第七条  对符合“告知承诺+容缺受理”条件的申请,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要一次性告知次要材料(可容缺)的申请材料,并指导申请人填写《“告知承诺+容缺受理”承诺书》。

对申请人提供的主要材料(不可容缺)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不予受理。

第八条  《“告知承诺+容缺受理”承诺书》中应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申请告知承诺或容缺受理办理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

(三)已经知晓需要补正的材料和时限;

(四)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五)在承诺期限内补正全部容缺材料;

(六)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申请人作出书面承诺后,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先予受理,并出具《“告知承诺+容缺受理”应补齐材料通知书》,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补正的材料及形式、时限和违反承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申请人可通过网络、邮政寄递或法律认可的其他方式向政务服务大厅窗口补齐补正欠缺的材料。

第十一条  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告知人员在收到主要材料后,应在一日内将主要材料转交审批处室,审批处室对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受理并移交的材料按照法定的程序和要求同步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补齐补正容缺材料,审批处室经审查符合法定要求,应在办理时限内出具办理结果意见,并颁发相关证照。

第十三条  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没有补交材料或者没有补齐材料以及所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容缺受理事项终止办理,审批处室在承诺办结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终止办理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终止办理的原因和理由,并将全部申请材料经政务服务大厅窗口退回申请人,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逾期未取回的,政务服务大厅窗口有权销毁。

第十四条  申请人申请采取“告知承诺+容缺受理”办理模式,因下列情形产生的法律责任和相关损失等风险由申请人负责:

(一)因补齐的容缺材料对初审意见发生重大变更或产生影响导致不符合许可条件,需要重新办理该事项审批或者影响其他事项审批的;

(二)因不能补齐容缺材料,导致初审意见应当作废,需要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三)因作出不实承诺、以隐瞒相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告知承诺+容缺受理”审批的,导致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的;

(四)其他非因工作人员过错或者过失需要重新办理该事项行为,导致相关损失的。

第十五条  因申请人逾期未按照承诺补齐补正申请材料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  各行政审批处室应当建立政务服务诚信档案,申请人申请“告知承诺+容缺受理”但未按承诺补齐补正材料或做出不实承诺的,一年内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容缺受理”。

第十七条  对申请“告知承诺+容缺受理”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审批处室应加强档案管理及痕迹记载,确保“告知承诺+容缺受理”服务规范有序。

第十八条  审批处室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行政,廉洁自律,坚决杜绝借“告知承诺+容缺受理”名义违规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告知承诺事项目录.docx

附件2.告知承诺书.docx

附件3.容缺受理承诺书.docx

附件4.容缺受理事项目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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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征求《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容缺受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6-01-09 17:28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审批效能,按照自治区解决项目审批卡点专项行动有关要求,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研究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容缺受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从即日起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请于2026年2月9日前将修改意见通过电子邮件(zcfg1342@163.com)反馈我厅。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2026年1月9日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行政审批

“告知承诺+容缺受理”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审批效能,切实解决项目审批卡点问题,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安全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在自治区范围内办理《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容缺受理”事项清单》所列的行政审批事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容缺受理是指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但次要条件或手续欠缺的行政审批事项,履行审批职责的行政机关先予受理,在申请人补齐全部材料后,在承诺办结时限内及时出具办理结果的制度。

告知承诺是指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审批时,将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第四条  “告知承诺+容缺受理”以申请人自愿申请为原则,对实行“告知承诺+容缺受理”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申请人不愿进行“告知承诺+容缺受理”申请的,不得适用“告知承诺+容缺受理”。

第五条  可以“告知承诺+容缺受理”的次要材料主要包括:

(一)多个部门依次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在申请办理下一个政务服务事项时需提交的上一个政务服务事项的申请材料和办理结果;

(二)在同一部门内部需多阶段办理的,前阶段办理时已提交的材料;

(三)审批部门认为符合规定的其他可以容缺受理的材料。

第六条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各行政审批处室负责确定各自领域的告知承诺、容缺受理事项,并制作《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容缺受理”事项清单》。

“告知承诺+容缺受理”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因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需要调整清单所列事项的,及时对应调整并公布。

第七条  对符合“告知承诺+容缺受理”条件的申请,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要一次性告知次要材料(可容缺)的申请材料,并指导申请人填写《“告知承诺+容缺受理”承诺书》。

对申请人提供的主要材料(不可容缺)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不予受理。

第八条  《“告知承诺+容缺受理”承诺书》中应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申请告知承诺或容缺受理办理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

(三)已经知晓需要补正的材料和时限;

(四)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五)在承诺期限内补正全部容缺材料;

(六)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申请人作出书面承诺后,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先予受理,并出具《“告知承诺+容缺受理”应补齐材料通知书》,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补正的材料及形式、时限和违反承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申请人可通过网络、邮政寄递或法律认可的其他方式向政务服务大厅窗口补齐补正欠缺的材料。

第十一条  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告知人员在收到主要材料后,应在一日内将主要材料转交审批处室,审批处室对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受理并移交的材料按照法定的程序和要求同步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补齐补正容缺材料,审批处室经审查符合法定要求,应在办理时限内出具办理结果意见,并颁发相关证照。

第十三条  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没有补交材料或者没有补齐材料以及所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容缺受理事项终止办理,审批处室在承诺办结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终止办理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终止办理的原因和理由,并将全部申请材料经政务服务大厅窗口退回申请人,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逾期未取回的,政务服务大厅窗口有权销毁。

第十四条  申请人申请采取“告知承诺+容缺受理”办理模式,因下列情形产生的法律责任和相关损失等风险由申请人负责:

(一)因补齐的容缺材料对初审意见发生重大变更或产生影响导致不符合许可条件,需要重新办理该事项审批或者影响其他事项审批的;

(二)因不能补齐容缺材料,导致初审意见应当作废,需要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三)因作出不实承诺、以隐瞒相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告知承诺+容缺受理”审批的,导致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的;

(四)其他非因工作人员过错或者过失需要重新办理该事项行为,导致相关损失的。

第十五条  因申请人逾期未按照承诺补齐补正申请材料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  各行政审批处室应当建立政务服务诚信档案,申请人申请“告知承诺+容缺受理”但未按承诺补齐补正材料或做出不实承诺的,一年内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容缺受理”。

第十七条  对申请“告知承诺+容缺受理”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审批处室应加强档案管理及痕迹记载,确保“告知承诺+容缺受理”服务规范有序。

第十八条  审批处室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行政,廉洁自律,坚决杜绝借“告知承诺+容缺受理”名义违规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告知承诺事项目录.docx

附件2.告知承诺书.docx

附件3.容缺受理承诺书.docx

附件4.容缺受理事项目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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