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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和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9-30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各盟市应急管理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教育(教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按照《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和奖励工作,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教育厅、市场监督管理局修订了《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和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30日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和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提高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揭露和制止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断规范安全生产举报受理、核查和奖励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和奖励。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和奖励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地区、各行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结合本地区、本行业的实际,细化举报奖励标准。

第三条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按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判定标准认定。

第四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含自然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五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为举报人)有权向县级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六条举报和奖励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受理、谁查处、谁奖励”的原则。

第七条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鼓励引导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完善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重点突出明确报告内容、明晰报告途径、落实奖励资金、注重结果运用、强化宣传引导等方面内容,充分调动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积极性,有效防范遏制事故发生。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因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处理,不得以举报代替依法应履行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二章 受理

第九条 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事项满足下列条件应予以受理:

(一)举报事项属于本部门没有发现,或者已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二)举报内容中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详细地址、事故隐患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

第十条 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方式包括:“12350”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安全生产举报微信小程序、“12345”市民服务热线以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公布的举报投诉电话、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信函或办公地点举报等。

第十一条 举报人应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于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举报,依法追究举报人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举报人不得采取违法行为或者危险方式收集有关证据。举报人违法收集证据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举报人在违法收集证据过程中危及人身安全、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其他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举报事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无明确举报对象的、没有具体违法事实的、已受理或者办结且举报人在无新证据的情况下对同一事实重复举报的;

(二)对已经批复结案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举报的;

(三)举报人通过举报方式提出咨询、信访、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检举控告等其他事项,或者举报中含有前述事项的;

(四)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正在处置中或者已被立案查处的;

(五)其他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举报事项。

第十四条 举报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告知举报人向负有相关职责的部门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负有相关职责的部门核查处理。

第三章 核查

第十五条 核查处理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事项,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职责范围内的举报事项。必要时,上级部门可以依照职责直接核查处理举报事项,也可移交或指定下级部门核查举报事项。上级部门交由下级部门核查处理的,应当跟踪督导督办,下级部门应对办理结果负责;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对本部门直接受理或其他部门移交的举报事项进行核查处置,举报事项应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上级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本部门单独核查确有困难的,应报请本级安委会办公室牵头组成联合核查组进行核查处置;

(三)举报事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各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别核查处置,并以适当方式分别及时答复举报人。

第十六条 举报事项核查完成后应形成核查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举报事项是否属实、隐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及核查结果反馈情况等并附带有关证据材料。

对核查属实的重大事故隐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依法责令整改,并视情形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对核查属实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依法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对核查属实的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根据事故等级提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法律法规明确的专门机构组织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负责核查处理举报事项的部门应以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反馈内容包括核查情况、处理决定和符合奖励条件情况等事项。

举报人就同一类事项提出多个举报,或者多个举报人就同一类事项提出多个举报的,可以合并处理、答复;举报人在答复前主动撤回举报的,不再作出答复。举报人对核查结论有异议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复查。

第四章 奖励

第十八条 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核查属实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事项,应对有功的举报人进行奖励。

第十九条举报奖励的发放应遵循以下规则:

(一)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核查属实后,给予首先举报人奖励;

(二)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核查属实后,给予举报事项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奖励;

(三)对同一举报人的同一举报事项,核查属实后,不重复奖励;对同一举报人提起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包含关系的举报事项,核查属实后,相同内容部分,不重复奖励;

(四)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分别向多个部门举报的,由举报事项受理并开展核查的部门给予奖励;

(五)举报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对于核查属实的部分,由各部门分别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内容进行奖励;

(六)举报事项核查不属实的,不予以奖励;部分属实的,只奖励核查结果与举报事项一致部分。

第二十条 举报奖励的标准为:

(一)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第二十一条 举报奖励的具体金额由负责核查处理举报事项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举报奖金应当一次性发放,认为举报人举报的事项不适用本办法奖励的,应告知举报人不予奖励的理由。举报人对奖励金额存在异议的,在接到领奖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进行举报事项核查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出复核申请,负责核查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复核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复核完毕并向举报人反馈复核结果。

申请复核的举报人领取奖金从被告知复核结果之日起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人是负有安全监管特定职责的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人(包括在各类型安全生产检查过程中聘请的社会专家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人);

(二)已结案的涉法涉诉事项;

(三)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法定职责应当报告的事项;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奖励情形的。

第二十三条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本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也可通过本人银行账号转账形式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合理理由的,可以延长30日领取奖金;举报人主动要求放弃奖励的或所留联系方式无效的,终止奖励程序,举报奖励发放部门要做好记录并留存。

第二十四条 举报奖励档案资料要由奖励发放部门自行留存备查,举报奖励有关数据要及时报上级部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核查、处理、协调、督办、移送、答复、奖励、统计和报告等制度,并向社会公开安全生产举报方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定期梳理汇总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情况,并将有关数据定期反馈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押、销毁;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举报人的姓名、住址、电话、有关案情及接受奖励等情况;核实情况时,不得暴露举报人的身份;对匿名的举报书信及材料,不得鉴定笔迹;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不得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生产经营单位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除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还可以按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进行约谈、通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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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和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9-30 17:21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各盟市应急管理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教育(教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按照《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和奖励工作,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教育厅、市场监督管理局修订了《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和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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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30日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和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提高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揭露和制止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断规范安全生产举报受理、核查和奖励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和奖励。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和奖励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地区、各行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结合本地区、本行业的实际,细化举报奖励标准。

第三条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按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判定标准认定。

第四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含自然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五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为举报人)有权向县级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六条举报和奖励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受理、谁查处、谁奖励”的原则。

第七条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鼓励引导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完善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重点突出明确报告内容、明晰报告途径、落实奖励资金、注重结果运用、强化宣传引导等方面内容,充分调动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积极性,有效防范遏制事故发生。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因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处理,不得以举报代替依法应履行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二章 受理

第九条 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事项满足下列条件应予以受理:

(一)举报事项属于本部门没有发现,或者已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二)举报内容中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详细地址、事故隐患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

第十条 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方式包括:“12350”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安全生产举报微信小程序、“12345”市民服务热线以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公布的举报投诉电话、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信函或办公地点举报等。

第十一条 举报人应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于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举报,依法追究举报人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举报人不得采取违法行为或者危险方式收集有关证据。举报人违法收集证据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举报人在违法收集证据过程中危及人身安全、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其他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举报事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无明确举报对象的、没有具体违法事实的、已受理或者办结且举报人在无新证据的情况下对同一事实重复举报的;

(二)对已经批复结案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举报的;

(三)举报人通过举报方式提出咨询、信访、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检举控告等其他事项,或者举报中含有前述事项的;

(四)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正在处置中或者已被立案查处的;

(五)其他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举报事项。

第十四条 举报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告知举报人向负有相关职责的部门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负有相关职责的部门核查处理。

第三章 核查

第十五条 核查处理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事项,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职责范围内的举报事项。必要时,上级部门可以依照职责直接核查处理举报事项,也可移交或指定下级部门核查举报事项。上级部门交由下级部门核查处理的,应当跟踪督导督办,下级部门应对办理结果负责;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对本部门直接受理或其他部门移交的举报事项进行核查处置,举报事项应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上级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本部门单独核查确有困难的,应报请本级安委会办公室牵头组成联合核查组进行核查处置;

(三)举报事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各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别核查处置,并以适当方式分别及时答复举报人。

第十六条 举报事项核查完成后应形成核查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举报事项是否属实、隐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及核查结果反馈情况等并附带有关证据材料。

对核查属实的重大事故隐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依法责令整改,并视情形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对核查属实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依法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对核查属实的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根据事故等级提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法律法规明确的专门机构组织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负责核查处理举报事项的部门应以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反馈内容包括核查情况、处理决定和符合奖励条件情况等事项。

举报人就同一类事项提出多个举报,或者多个举报人就同一类事项提出多个举报的,可以合并处理、答复;举报人在答复前主动撤回举报的,不再作出答复。举报人对核查结论有异议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复查。

第四章 奖励

第十八条 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核查属实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事项,应对有功的举报人进行奖励。

第十九条举报奖励的发放应遵循以下规则:

(一)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核查属实后,给予首先举报人奖励;

(二)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核查属实后,给予举报事项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奖励;

(三)对同一举报人的同一举报事项,核查属实后,不重复奖励;对同一举报人提起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包含关系的举报事项,核查属实后,相同内容部分,不重复奖励;

(四)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分别向多个部门举报的,由举报事项受理并开展核查的部门给予奖励;

(五)举报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对于核查属实的部分,由各部门分别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内容进行奖励;

(六)举报事项核查不属实的,不予以奖励;部分属实的,只奖励核查结果与举报事项一致部分。

第二十条 举报奖励的标准为:

(一)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第二十一条 举报奖励的具体金额由负责核查处理举报事项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举报奖金应当一次性发放,认为举报人举报的事项不适用本办法奖励的,应告知举报人不予奖励的理由。举报人对奖励金额存在异议的,在接到领奖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进行举报事项核查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出复核申请,负责核查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复核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复核完毕并向举报人反馈复核结果。

申请复核的举报人领取奖金从被告知复核结果之日起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人是负有安全监管特定职责的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人(包括在各类型安全生产检查过程中聘请的社会专家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人);

(二)已结案的涉法涉诉事项;

(三)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法定职责应当报告的事项;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奖励情形的。

第二十三条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本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也可通过本人银行账号转账形式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合理理由的,可以延长30日领取奖金;举报人主动要求放弃奖励的或所留联系方式无效的,终止奖励程序,举报奖励发放部门要做好记录并留存。

第二十四条 举报奖励档案资料要由奖励发放部门自行留存备查,举报奖励有关数据要及时报上级部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核查、处理、协调、督办、移送、答复、奖励、统计和报告等制度,并向社会公开安全生产举报方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定期梳理汇总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情况,并将有关数据定期反馈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押、销毁;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举报人的姓名、住址、电话、有关案情及接受奖励等情况;核实情况时,不得暴露举报人的身份;对匿名的举报书信及材料,不得鉴定笔迹;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不得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生产经营单位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除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还可以按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进行约谈、通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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