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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第1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政府管理责任,有效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按程序联合自治区八部门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尾矿库闭库销号管理办法(试行)》(内应急字〔2021〕134号),该文件已过有效期,需重新修订发布实施。按照相关要求,拟就《内蒙古自治区尾矿库闭库销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召开听证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会议时间
2024年3月下旬,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会议地点
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腾飞南路40号内蒙古地矿大厦西副楼)。
三、报名要求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符合《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62号)第十八条第二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申请报名参加该听证会。相关要求如下:
(一)听证会参加人如遇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参加听证,可委托他人参加;
(二)听证会参加人应当忠于事实,客观反映所代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
(三)听证会上提供的材料仅供听证参加人发表意见时参考,会后收回;
(四)听证参加人应遵守听证会纪律,保守国家秘密,不得喧哗,不得中途无故退场。届时应准时参加,逾期不到场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此次听证。
四、报名方式
报名采用电子报名方式,报名人请将填报完整的《听证会参加人报名表》(附件2)和本人身份证扫描件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报名截止时间:2024年3月27日17:30时。
联系人:王乙宇,联系电话:0471-4820243,电子邮箱:aqscjcc@126.com。
附件:
1.内蒙古自治区尾矿库闭库销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听证会参加人报名表
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
2024年3月15日
2024年 第1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政府管理责任,有效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按程序联合自治区八部门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尾矿库闭库销号管理办法(试行)》(内应急字〔2021〕134号),该文件已过有效期,需重新修订发布实施。按照相关要求,拟就《内蒙古自治区尾矿库闭库销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召开听证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会议时间
2024年3月下旬,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会议地点
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腾飞南路40号内蒙古地矿大厦西副楼)。
三、报名要求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符合《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62号)第十八条第二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申请报名参加该听证会。相关要求如下:
(一)听证会参加人如遇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参加听证,可委托他人参加;
(二)听证会参加人应当忠于事实,客观反映所代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
(三)听证会上提供的材料仅供听证参加人发表意见时参考,会后收回;
(四)听证参加人应遵守听证会纪律,保守国家秘密,不得喧哗,不得中途无故退场。届时应准时参加,逾期不到场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此次听证。
四、报名方式
报名采用电子报名方式,报名人请将填报完整的《听证会参加人报名表》(附件2)和本人身份证扫描件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报名截止时间:2024年3月27日17:30时。
联系人:王乙宇,联系电话:0471-4820243,电子邮箱:aqscjcc@126.com。
附件:
1.内蒙古自治区尾矿库闭库销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听证会参加人报名表
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
2024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