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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7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督导检查组对赤峰市、巴林左旗等四个旗县(区)政府及其监管部门、有关非煤矿山企业进行了督导检查,共抽查9家非煤矿山企业及4座尾矿库,发现监管工作存在4项、非煤矿山企业存在99条(含重大隐患8条)问题隐患。为贯彻落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做好矿山安全生产督导检查等发现问题整改的建议函》(矿安综函〔2023〕197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督促整改督导检查发现问题隐患的函》(矿安综函〔2023〕198号),深入推动督导检查发现问题隐患落实整改,举一反三,全面强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和非煤矿山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不断提高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有效防范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现通知如下:
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汲取新井露天煤矿“2.22”事故教训,针对此次督导检查暴露出来的问题,组织开展大反思、大讨论、大培训活动,切实把过去的事故当今天的事故看待,警钟长鸣;把别人的事故当自己的事故看待,引以为戒;把小事故当大事故看待,举一反三;把重大隐患当事故看待,防患未然,深入查找工作中存在的漏洞、短板、弱项,建立健全管长远、固根本的制度措施,着力解决突出、深层次、老大难问题,牢牢守住安全发展底线。要深入贯彻《关于防范遏制非煤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若干措施》(内应急字〔2023〕57号),研究落实《内蒙古自治区非煤矿山重点旗县安全生产攻坚克难工作方案》(内应急字〔2023〕70号),着力推动地方政府领导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包保责任落实,不断强化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和监管执法人员能力水平提升,高压严管推动非煤矿山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有效防范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二、全力压实企业主体责任。针对此次督导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逐条研究,举一反三,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内应急字〔2023〕19号),督促辖区非煤矿山企业扎实开展落实6项重点工作任务“回头看”,对开展的重大灾害治理、违规动火、提升运输系统、外包外租工程等专项整治效果进行评估,再次聚焦15个方面210项内容全面开展自检自查,彻底排查整治问题隐患特别是重大事故隐患,坚决杜绝此次及各级督导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重复出现。要强化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落实,按照《非煤矿山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具体实施方案》(内应急字〔2023〕44号),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不折不扣落实5项重点工作任务,切实提高问题隐患排查和整改质量。要监督企业主要负责人认真学习《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每月组织开展1次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及时向属地应急管理部门报告情况,并形成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签字备查。要按照《关于组织开展非煤地下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回头看”的通知》(内应急字〔2023〕63号),严把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质量关”,监督地下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每季度组织开展采空区及周边老窑、水文地质、地压和火灾等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推动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向纵深推进。
三、不断强化安全监管执法。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不断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按照国家规定配齐配强专业监管执法人员,加强执法人员培训和执法装备配备,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能力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内应急党委发〔2022〕1号),出台政策措施切实解决“不想执法、不敢执法、不会执法”的问题,切实解决执法检查“宽松软虚”的问题。要强化“安全评估+执法+服务”,按照《2023年非煤矿山安全评估+执法+服务工作方案》(内应急字〔2023〕23号),落实专项资金聘请安全技术服务机构或专家组,分级组织对生产非煤矿山进行全覆盖安全评估,切实解决不会查、查出不、发现不了隐患的问题。要加大安全监管执法力度,对各类督导检查、执法检查、专项整治、专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罚处理;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下达相关执法文书,严格落实责令全部或局部停工停产、停止使用相关设备整顿整改措施,严防重大事故隐患演变成事故。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等四个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内应急字〔2023〕28号),加大中介机构造假、外包工程“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等行为打击力度,抓一批顶风作案典型,运用行刑衔接措施,强化违法违规高压震慑。要全力推动完成尾矿库在线监测系统并联网,全面推广边坡雷达监测和“电子封条”建设,充分发挥信息化监管手段的作用。要建立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公安、市场监管、矿山局省级局及电力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形成矿山监管合力。要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倒查机制,对未依法依规履职尽责、安全检查应发现而未发现重大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落实整改不彻底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从严追究矿山企业、监管部门和有关人员责任。
四、严密管控汛期安全风险。当前汛期安全防范仍处于关键期,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严格贯彻落实《转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汛期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内应急字〔2023〕36号)、《关于切实做好汛期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内应急字〔2023〕50号),督促非煤矿山企业将汛期安全生产工作作为重中之重进行安排部署,组织专业力量全面排查检查地下、露天矿山地表防洪、井下排水和尾矿库排洪系统存在的问题隐患,建立24小时检查巡查、值班值守工作机制,备齐备足防洪防汛应急物资设备,开展淹坑淹井、尾矿库溃坝应急演练,严防汛期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要加强与气象、水利、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沟通联系,及时掌握、密切关注暴雨、洪水、地质灾害等气象信息,及时向矿山企业发送安全预警;暴雨等极端天气发生时,要严格执行非煤矿山灾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及时报告和出现征兆等紧急情况及时撤人制度,明确专人以打电话方式逐矿通知落实停产撤人要求,做好应急抢险各项准备。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2023年8月18日
各盟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7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督导检查组对赤峰市、巴林左旗等四个旗县(区)政府及其监管部门、有关非煤矿山企业进行了督导检查,共抽查9家非煤矿山企业及4座尾矿库,发现监管工作存在4项、非煤矿山企业存在99条(含重大隐患8条)问题隐患。为贯彻落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做好矿山安全生产督导检查等发现问题整改的建议函》(矿安综函〔2023〕197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督促整改督导检查发现问题隐患的函》(矿安综函〔2023〕198号),深入推动督导检查发现问题隐患落实整改,举一反三,全面强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和非煤矿山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不断提高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有效防范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现通知如下:
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汲取新井露天煤矿“2.22”事故教训,针对此次督导检查暴露出来的问题,组织开展大反思、大讨论、大培训活动,切实把过去的事故当今天的事故看待,警钟长鸣;把别人的事故当自己的事故看待,引以为戒;把小事故当大事故看待,举一反三;把重大隐患当事故看待,防患未然,深入查找工作中存在的漏洞、短板、弱项,建立健全管长远、固根本的制度措施,着力解决突出、深层次、老大难问题,牢牢守住安全发展底线。要深入贯彻《关于防范遏制非煤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若干措施》(内应急字〔2023〕57号),研究落实《内蒙古自治区非煤矿山重点旗县安全生产攻坚克难工作方案》(内应急字〔2023〕70号),着力推动地方政府领导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包保责任落实,不断强化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和监管执法人员能力水平提升,高压严管推动非煤矿山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有效防范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二、全力压实企业主体责任。针对此次督导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逐条研究,举一反三,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内应急字〔2023〕19号),督促辖区非煤矿山企业扎实开展落实6项重点工作任务“回头看”,对开展的重大灾害治理、违规动火、提升运输系统、外包外租工程等专项整治效果进行评估,再次聚焦15个方面210项内容全面开展自检自查,彻底排查整治问题隐患特别是重大事故隐患,坚决杜绝此次及各级督导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重复出现。要强化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落实,按照《非煤矿山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具体实施方案》(内应急字〔2023〕44号),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不折不扣落实5项重点工作任务,切实提高问题隐患排查和整改质量。要监督企业主要负责人认真学习《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每月组织开展1次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及时向属地应急管理部门报告情况,并形成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签字备查。要按照《关于组织开展非煤地下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回头看”的通知》(内应急字〔2023〕63号),严把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质量关”,监督地下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每季度组织开展采空区及周边老窑、水文地质、地压和火灾等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推动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向纵深推进。
三、不断强化安全监管执法。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不断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按照国家规定配齐配强专业监管执法人员,加强执法人员培训和执法装备配备,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能力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内应急党委发〔2022〕1号),出台政策措施切实解决“不想执法、不敢执法、不会执法”的问题,切实解决执法检查“宽松软虚”的问题。要强化“安全评估+执法+服务”,按照《2023年非煤矿山安全评估+执法+服务工作方案》(内应急字〔2023〕23号),落实专项资金聘请安全技术服务机构或专家组,分级组织对生产非煤矿山进行全覆盖安全评估,切实解决不会查、查出不、发现不了隐患的问题。要加大安全监管执法力度,对各类督导检查、执法检查、专项整治、专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罚处理;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下达相关执法文书,严格落实责令全部或局部停工停产、停止使用相关设备整顿整改措施,严防重大事故隐患演变成事故。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等四个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内应急字〔2023〕28号),加大中介机构造假、外包工程“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等行为打击力度,抓一批顶风作案典型,运用行刑衔接措施,强化违法违规高压震慑。要全力推动完成尾矿库在线监测系统并联网,全面推广边坡雷达监测和“电子封条”建设,充分发挥信息化监管手段的作用。要建立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公安、市场监管、矿山局省级局及电力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形成矿山监管合力。要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倒查机制,对未依法依规履职尽责、安全检查应发现而未发现重大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落实整改不彻底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从严追究矿山企业、监管部门和有关人员责任。
四、严密管控汛期安全风险。当前汛期安全防范仍处于关键期,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严格贯彻落实《转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汛期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内应急字〔2023〕36号)、《关于切实做好汛期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内应急字〔2023〕50号),督促非煤矿山企业将汛期安全生产工作作为重中之重进行安排部署,组织专业力量全面排查检查地下、露天矿山地表防洪、井下排水和尾矿库排洪系统存在的问题隐患,建立24小时检查巡查、值班值守工作机制,备齐备足防洪防汛应急物资设备,开展淹坑淹井、尾矿库溃坝应急演练,严防汛期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要加强与气象、水利、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沟通联系,及时掌握、密切关注暴雨、洪水、地质灾害等气象信息,及时向矿山企业发送安全预警;暴雨等极端天气发生时,要严格执行非煤矿山灾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及时报告和出现征兆等紧急情况及时撤人制度,明确专人以打电话方式逐矿通知落实停产撤人要求,做好应急抢险各项准备。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2023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