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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安委会,自治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监管分局,各财产保险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充分发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作用和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助力全区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决定在全区范围内针对投保企业组织开展一次安责险助力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帮扶活动,现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内蒙古监管局
2023年8月9日
(自治区安委办联系人:张文,电话:0471-4820240,邮箱:nmgyjgltghkjc@163.com;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内蒙古监管局联系人:王廉洁,电话:0471-4345221,邮箱:wanglianjie@cbirc.gov.cn)
内蒙古自治区充分发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功能作用 助力全区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充分发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作用和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决定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一次安责险助力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帮扶活动,根据《应急管理部办公厅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充分发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功能作用助力全国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的通知》(应急厅函〔2023〕169号,附件1),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充分发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功能作用 助力全区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进一步推进全区高危行业领域安责险制度落实,推动高危行业领域企业依法依规投保安责险,积极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推动企业主要负责人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推动企业员工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职责,推动企业排查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的质量明显提高。
二、主要内容
(一)突出聚焦重点行业领域。各级应急管理、高危行业主管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要突出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重点行业领域(以下简称“高危行业领域”),督促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依法依规投保安责险;督促指导保险机构突出重点企业,细化工作措施、履行合同责任、发挥事故预防功能,助力参保企业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二)突出“一企一策”开展服务。保险机构要按照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在与投保企业进行充分沟通协商的基础上,根据其行业领域特点、生产规模、风险分布、人员状况、安全管理基础和历史事故情况等,合理制定事故预防服务方案,据实列支事故预防服务费用,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事故隐患排查和应急救援演练等事故预防服务。其中,保险机构每年为高危行业领域大中型投保单位等重点企业至少提供1次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安全评价服务或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服务,在本方案印发时已承保但尚未开展以上服务的,原则上应在11月30日前完成服务。
(三)突出事故预防服务质量和实效。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服务中,要突出专项行动文件精神的宣贯、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宣传培训、典型事故案例的警示教育等;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中,突出对动火等危险作业、外包外租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排查;在开展应急救援演练中要引导企业全体从业人员主动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职责,熟知安全逃生出口(或避灾路线),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的应急避灾意识。鼓励保险机构丰富服务提供形式,拓宽服务渠道,加强互联网新媒体运用,通过文字、图片、视频等形式在官网、APP、微信等平台提供事故预防服务相关案例和培训,提升服务的可获得性和便利性;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服务的,应选择具备相应专业能力或者资质的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确保服务质量和实效。
(四)突出问题隐患整改闭环管理。承保保险机构对在现场技术服务中检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应如实记录、建立台账并书面告知投保单位,协助做好隐患整改闭环管理;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拒不整改的投保单位及应保未保的单位,要立即报告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由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大执法力度,持续跟踪整改落实情况,推动未保单位应保尽保、已保单位降低风险隐患。
三、方法步骤
本次“专项行动”分为6个步骤。
(一)提高认识(2023年7月10日-31日)。各级应急管理、高危行业主管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要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充分认识开展本次“专项行动”的重大意义,站在着力从根本上消除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高度,积极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助力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推动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推动高危行业参保企业坚决守牢兜住安全发展底线,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
(二)制定方案(2023年8月1日-20日)。自治区各高危行业主管部门、各盟市安委办和金融监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本行业、本地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并与承保机构建立工作联络机制;各承保安责险保险机构省级分公司要结合自身承保情况,制定落实“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工作方案请于8月20日前报送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内蒙古监管局。
(三)梳理清单(2023年8月21日-31日)。各盟市应急管理和高危行业主管部门要对辖区各自监管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参保安责险情况进行认真摸底排查,全面准确掌握基本情况、数量规模、参保信息等内容,及时建立安责险投保情况清单(附件2)。对于未依法依规投保安责险的生产经营单位,督促其依法依规足额充分投保;对于安责险即将到期的生产经营单位,要提前电话或书面提醒告知,督促其按时续保。各承保保险机构省级分公司要分地区、分行业、分规模认真梳理所承保的高危行业领域企业名单,督促所属分支机构配合属地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供高危行业企业承保情况。
(四)开展服务(2023年9月1日-11月30日)。保险机构要要将此项工作融入财险业“保障增量,风险减量”行动,做到依法依规承保,保障充分;要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和企业实际需求,“一企一策”合理制定事故预防服务方案,重点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事故隐患排查和应急救援演练等事故预防服务。要严格依照有关制度要求拟定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方案,依流程开展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及时、真实、完整建立保留服务档案,确保服务过程可追溯,接受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执法检查(2023年10月1日-11月30日)。各级应急管理、高危行业主管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要建立联合工作机制,依据工作职责依法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和保险机构的监督管理,对安责险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应保未保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应急管理、高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对于保险机构在经营安责险业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未按合同约定开展事故预防服务的,由金融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或予以纠正。
(六)总结提高(2023年12月10日前)。全面总结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系统梳理好经验、好做法,及存在问题和意见建议,形成安责险助力全区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工作总结,建立健全安责险工作长效机制。请自治区各高危行业主管部门、各盟市安委办于2023年12月10日前将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送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监管分局将辖区内保险机构利用安责险助力全区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情况,于12月10日前报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内蒙古监管局;请各承保安责险保险机构省级分公司将工作开展情况及本机构在首府地区利用安责险助力全区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情况,于12月10日前报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内蒙古监管局。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自治区依托安委会办公室成立专项行动领导机构,调度掌握专项行动进展情况,不定期进行抽查检查,推动专项行动走深走实。各地也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加强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和推动落实。
(二)强化宣传引导。各级应急管理、高危行业主管部门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大正面宣传引导力度,及时向本行业领域进行动员部署,向保险机构、企业传达专项行动要求。鼓励在官网官微或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开设安责险专栏或专题,对在专项行动中开展安责险事故预防服务的好做法、典型案例认真总结、形成经验、积极宣传。
(三)强化信息报送。建立联络人工作机制,自治区各高危行业主管部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内蒙古监管局及各监管分局、各盟市应急管理局、自治区各财产保险公司要明确专人负责,加强对接沟通,及时协调做好工作调度、数据统计、信息报送等工作,确保专项行动取得扎实成效。建立每月调度统计制度,自治区各高危行业主管部门、各盟市应急局自8月下旬起,每月月底前将各自主管高危行业领域工作进展情况(附件3-5)报送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此外,自治区安委办将适时试运行全区安责险管理系统,请自治区各高危行业主管部门指导保险机构将本行业领域安责险相关数据实时上传信息管理系统。专项行动联络人名单(附件6)请于8月20日前报送指定邮箱。
附件:1.应急管理部办公厅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充分发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功能作用助力全国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的通知
2.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情况清单
3.2023年度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情况统计表
4.安责险助力全区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执法检查情况汇总表
5.安责险助力全区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开展事故预防服务情况统计表
6.专项行动联络人名单
7.安责险工作有关法规文件目录
附件1
附件2
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情况清单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生产经营单位名称 | 行业分类 | 所在盟市 | 所在旗县(市、区) | 企业规模 | 单位 | 安责险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是否 | 保单号 | 保险期限 | 参保 | 保险费 | 承保机构 | 是否完成 | 据实列支事故预防 | 事故预防服务费占保险费比例 | 事故预防 | 理赔 | 累计 赔款 | 未投保原因 | 备注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 21 | ||
1 | XXX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金属冶炼 | 呼和浩特市 | 赛罕区 | 中型 | 320 | 张三 | 0471-xxxxxxxx, | 是 | BDHxxxx | 2021.9.1-2022.9.1 | 320 | 50000 | XXX财产保险公司XXX分公司 | 是 | 7500 | 15.00% | 2、4、6 | 2 | xxxx | ||
2 | XXX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 | 烟花爆竹 | 包头市 | 昆都仑区 | 大型 | 88 | 李四 | 0472-xxxxxxxx, | 否 | XXXX | ||||||||||||
3 | ||||||||||||||||||||||
4 | ||||||||||||||||||||||
填表说明:
一、此表由属地应急管理、高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组织相关企业及保险机构填写。
二、行业分类填写“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渔业生产其中之一,涉及多个行业分类的,填写主要业务行业分类即可。企业规模填写:大型、中型、小型、微型,按照国家统计局制定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进行界定。
三、事故预防服务费占保险费比例为第15列/第12列计算生成。
四、事故预防服务主要内容:1.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2.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安全评价;3.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4.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5.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编制和应急救援演练;6.安全生产科技创新、装备研发推广应用;7.其他有关事故预防工作。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填写服务内容序号即可。
五、累计赔款金额:填写保单年度内已完成的保险理赔总金额,未理赔的填写“0”。
六、生产经营单位已为下属单位统一购买安责险的,在备注栏说明,详细填列下属单位名称。
附件3
2023年度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行业类别 | 应参保企业数量 | 已参保企业数量 | 企业参保覆盖率(%) | 保费金额 | 已参保大中型企业数量 | 事故预防服务费提取比例 | 事故预防服务费支出金额 | 事故预防服务覆盖率 | 赔付金额 | 赔付率 | 备注 |
总 计 | 0 | 0 | #DIV/0! | 0 | 0 | #DIV/0! | |||||
煤矿 | |||||||||||
非煤矿山 | |||||||||||
危险化学品 | |||||||||||
烟花爆竹 | |||||||||||
金属冶炼 | |||||||||||
交通运输 | |||||||||||
建筑施工 | |||||||||||
民用爆炸物品 | |||||||||||
渔业生产 |
填表说明:
一、各行业类别应参保企业要统计齐全,数据务必准确。如:非煤矿山行业包括露天矿山、地下矿山、尾矿库等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危险化学品行业包括生产、经营、使用、储存、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等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涉及多个行业分类的,填写主要业务行业分类即可。
二、企业参保覆盖率=已参保企业数量/应参保企业数量。
三、事故预防服务费提取比例=事故预防服务费支出比例/安责险保险费。
四、事故预防服务覆盖率:已开展事故预防项目数量/应开展事故预防服务数量。
五、赔付金额:填写保单年度内已完成的保险理赔总金额,未理赔的填写“0”。
六、已参保大中型企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制定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进行界定。
附件4
安责险助力全区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执法检查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 截止日期: 年 月 日
行业 | 应参保 | 检查企业数量(家) | 发现未参保企业 | 已整改 | 下达执法文书(份) | 行政 | 罚款 | 检查保险机构 | 发现保险 | 督促保险机构已整改 | 下达执法文书(份) | 行政 | 罚款 |
煤 矿 | |||||||||||||
非煤矿山 | |||||||||||||
危险化学品 | |||||||||||||
烟花爆竹 | |||||||||||||
金属冶炼 | |||||||||||||
交通运输 | |||||||||||||
建筑施工 | |||||||||||||
民用爆炸物品 | |||||||||||||
渔业生产 |
填报人: 联系电话:
注:本表实行累计报送,每月30日前报专项行动开展后的累计汇总情况。
附件5
安责险助力全区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开展事故预防服务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行业类别 | 已参保企业数量 | 其中 | 开展事故预防服务次数(次) | 其中 | 事故预防服务费支出金额 | |||||
已参保大中型企业数量(家) |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次) | 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安全评价(次) |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次) | 安全生产标准化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次) | 安全生产科技推广应用(次) | ||||
总 计 | 0 | 0 | ||||||||
煤矿 | ||||||||||
非煤矿山 | ||||||||||
危险化学品 | ||||||||||
烟花爆竹 | ||||||||||
金属冶炼 | ||||||||||
交通运输 | ||||||||||
建筑施工 | ||||||||||
民用爆炸物品 | ||||||||||
渔业生产 |
填表说明:本表实行累计报送,每月30日前报专项行动开展后的累计汇总情况。
填报人: 联系电话:
附件6
安责险助力全区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
工作联络人名单
单位名称: 报送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姓名 | 处(科)室 | 职务 | 手机号码 | 办公电话 | 微信号 |
填报人: 联系电话:
附件7
安责险工作有关法规文件目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版)
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保监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140号)
三、《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AQ9010-2019)
四、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财产保险业积极开展风险减量服务的意见(银保监办发〔2023〕7号)
以上文件均可通过互联网查询搜索获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