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投诉须知

在您举报投诉时,请您阅读以下内容:

一、举报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逐级举报,即举报人对举报事项向所在地旗(县、区)应急管理部门进行举报;旗(县、区)未受理或未及时处理的,可向所在盟(市)应急管理部门举报;认为确有必要的,可直接向自治区应急管理部门举报。

二、受理范围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机械等行业和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三、举报明确事项

1.被举报单位名称和地址。

2.被举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间地点,安全生产隐患区域或设备等信息,非法违法行为情况。

3.举报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家庭住址等信息。

我已阅读以上条款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选)

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

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

信访条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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