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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要信仰法治厉行法治
发布日期:2025-10-31 来源:法治日报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法治宣传教育法。该法是新时代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基本遵循,更是我国新时代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抓手。该法第三章重点规定了对于国家工作人员法治宣传教育,依次规定了宪法宣传教育、树立基本法治观念、录用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律知识考试、健全国家工作人员日常学法制度、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清单制度、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情况监督,确立了国家工作人员学法工作的基本框架,形成了逻辑完整、规范完备的制度安排。

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从立法追求来看,法治宣传教育法旨在提升国家工作人员依法用权、依规用权的意识和能力。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的首要前提和重要基础就是要信仰法治。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国家工作人员法治意识淡漠,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甚至无视法律、破坏法治,导致法治不彰,教训极为深刻。国家工作人员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弄明白法律规定怎么用权,什么事能干、什么事不能干,心中高悬法律的明镜,手中紧握法律的戒尺,知晓为官做事的尺度。要牢固确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不要去行使依法不该由自己行使的权力。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要厉行法治。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自觉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带头遵守法律、执行法律,带头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谋划工作要运用法治思维,处理问题要运用法治方式,说话做事要先考虑一下是不是合法。领导干部要把对法治的尊崇、对法律的敬畏转为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做到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外、更不是法治之上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

从立法技术来看,对国家工作人员法治宣传教育有关规定有三个显著特征:一是在内容方面,坚持宪法意识、法治观念与法律知识相融合。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应当通过加强学习树立宪法意识和法治观念,了解法律知识。这三类学习内容体现了制度文明的不同层面,既遵循从宏观到微观、从一般到具体的逻辑递进,又共同构建起层次分明的法治文化体系。二是在机制方面,坚持前端把关、过程提升与事后监督相贯通。该法将有关法律知识纳入国家工作人员录用考试内容,是对其法律素养予以前端把关;健全国家工作人员日常学法制度,是对其法律素养予以过程提升;将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情况列入年度述职内容,是对其法律素养予以事后监督。这种结构安排串联了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构建起了错落有致、衔接得当的全链条。三是在受众方面,坚持抓全面与抓重点并重。该法第三章相关规定适用于所有国家工作人员,是对整个公职人员的普遍性要求。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规定则适用于国家工作人员中的领导干部,抓住“关键少数”,是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清单制度的意见》的具体立法行动,体现了对重点对象更加严格要求的干部管理原则。

从法律实施来看,对国家工作人员法治宣传教育应当重点做好三个方面:一是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传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加强宪法学习,领导干部带头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树立宪法意识,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宪法宣誓是国家工作人员履行国家赋予职责的重要仪式,国家机关要广泛实行宪法宣誓制度,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二是建立健全国家工作人员日常学法制度。要深入实施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清单制度,以增强法治观念、提升法治思维能力、遵守党规国法为目标,充分考虑工作需要和学习效果,要将法治宣传教育纳入国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纳入党校(行政学院)培训课程,纳入领导班子专题学习的重要内容,提升学习的准确性、科学性、实效性。党员干部要深入学习党章和党内法规,尊崇党章,增强党章党规党纪意识,做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的自觉尊崇者、模范遵守者、坚定捍卫者。三是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考核监督。要将有关法律知识纳入国家工作人员录用考试内容,将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情况纳入年度述职内容。在国家工作人员招录工作中,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注重考察和了解遵守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依法依规办事等情况,严把国家工作人员入口关。国家机关应当结合职能职责和工作任务,区分不同类别、层级和职位特点,做好学法用法情况的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

国家工作人员信仰法治、厉行法治,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目标任务的关键所在。法治宣传教育法的实施,必将进一步提高国家工作人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将对法治的尊崇、对法律的敬畏转化成日常的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切实提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质量和效率,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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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要信仰法治厉行法治 发布日期:2025-10-31 10:03
来源:法治日报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法治宣传教育法。该法是新时代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基本遵循,更是我国新时代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抓手。该法第三章重点规定了对于国家工作人员法治宣传教育,依次规定了宪法宣传教育、树立基本法治观念、录用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律知识考试、健全国家工作人员日常学法制度、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清单制度、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情况监督,确立了国家工作人员学法工作的基本框架,形成了逻辑完整、规范完备的制度安排。

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从立法追求来看,法治宣传教育法旨在提升国家工作人员依法用权、依规用权的意识和能力。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的首要前提和重要基础就是要信仰法治。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国家工作人员法治意识淡漠,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甚至无视法律、破坏法治,导致法治不彰,教训极为深刻。国家工作人员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弄明白法律规定怎么用权,什么事能干、什么事不能干,心中高悬法律的明镜,手中紧握法律的戒尺,知晓为官做事的尺度。要牢固确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不要去行使依法不该由自己行使的权力。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要厉行法治。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自觉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带头遵守法律、执行法律,带头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谋划工作要运用法治思维,处理问题要运用法治方式,说话做事要先考虑一下是不是合法。领导干部要把对法治的尊崇、对法律的敬畏转为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做到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外、更不是法治之上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

从立法技术来看,对国家工作人员法治宣传教育有关规定有三个显著特征:一是在内容方面,坚持宪法意识、法治观念与法律知识相融合。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应当通过加强学习树立宪法意识和法治观念,了解法律知识。这三类学习内容体现了制度文明的不同层面,既遵循从宏观到微观、从一般到具体的逻辑递进,又共同构建起层次分明的法治文化体系。二是在机制方面,坚持前端把关、过程提升与事后监督相贯通。该法将有关法律知识纳入国家工作人员录用考试内容,是对其法律素养予以前端把关;健全国家工作人员日常学法制度,是对其法律素养予以过程提升;将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情况列入年度述职内容,是对其法律素养予以事后监督。这种结构安排串联了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构建起了错落有致、衔接得当的全链条。三是在受众方面,坚持抓全面与抓重点并重。该法第三章相关规定适用于所有国家工作人员,是对整个公职人员的普遍性要求。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规定则适用于国家工作人员中的领导干部,抓住“关键少数”,是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清单制度的意见》的具体立法行动,体现了对重点对象更加严格要求的干部管理原则。

从法律实施来看,对国家工作人员法治宣传教育应当重点做好三个方面:一是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传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加强宪法学习,领导干部带头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树立宪法意识,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宪法宣誓是国家工作人员履行国家赋予职责的重要仪式,国家机关要广泛实行宪法宣誓制度,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二是建立健全国家工作人员日常学法制度。要深入实施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清单制度,以增强法治观念、提升法治思维能力、遵守党规国法为目标,充分考虑工作需要和学习效果,要将法治宣传教育纳入国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纳入党校(行政学院)培训课程,纳入领导班子专题学习的重要内容,提升学习的准确性、科学性、实效性。党员干部要深入学习党章和党内法规,尊崇党章,增强党章党规党纪意识,做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的自觉尊崇者、模范遵守者、坚定捍卫者。三是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考核监督。要将有关法律知识纳入国家工作人员录用考试内容,将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情况纳入年度述职内容。在国家工作人员招录工作中,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注重考察和了解遵守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依法依规办事等情况,严把国家工作人员入口关。国家机关应当结合职能职责和工作任务,区分不同类别、层级和职位特点,做好学法用法情况的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

国家工作人员信仰法治、厉行法治,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目标任务的关键所在。法治宣传教育法的实施,必将进一步提高国家工作人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将对法治的尊崇、对法律的敬畏转化成日常的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切实提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质量和效率,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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