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本站

- 搜本站
- 搜平台
序号 | 权力名称 | 权力 类别 | 设定依据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1 | 安全生产评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 行政许可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九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2.【部门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申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从事法定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附件1),以及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全国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工作,建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完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标准体系。 省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可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 规划科技处 | 1.受理责任: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退回材料,并附一次性补正告知。 2.审查责任:决定受理的,审核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组织专家到申请机构进行现场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颁发许可证并送达行政相对人。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